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日本的“勾留”是什么?要件、期限、延长与准抗告的申诉方法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日本的“勾留”是什么?要件、期限、延长与准抗告的申诉方法

日本的“勾留”是什么?要件、期限、延长与准抗告的申诉方法

2026/10/07

勾留,是日本在逮捕之后,由法官决定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处分,自提出勾留请求之日起原则上为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08条)。

总览指南:外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指南(按情况查看)

本文要点

  • 逮捕后最长72小时内会提出勾留请求,获准后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从逮捕起合计最长23天。
  • 勾留除“有相当理由怀疑犯了罪”外,还须具备无固定住所、可能毁灭证据、可能逃跑三者之一(《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
  • 对勾留不服的,可以提出准抗告(《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勾留(第87条)、请求公开勾留理由(第82条)等。
  • 对外国人而言,勾留本身不是驱逐出境事由,但需要管理好在留期限,并应对与刑事程序同时推进的入国管理局程序。

日本的“勾留”是什么?

勾留,是对被逮捕的嫌疑人,由法官决定继续羁押的处分。

逮捕是警方等凭法官签发的令状进行的短期羁押。勾留则由检察官在其后向法官请求,由法官判断。起诉前对嫌疑人的勾留,由拥有与法院相同权限的法官作出(《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

需要注意,日本的“逮捕”“勾留”与中国的“拘留”“逮捕”名称相近,但并不一一对应,应以日本法的程序为准。起诉后,勾留转为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为自起诉之日起2个月,有必要时可每次更新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项)。

从逮捕到勾留有哪些时间限制?

逮捕后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再在24小时内(自逮捕起合计不超过72小时)提出勾留请求,超过限制就必须释放。

勾留期限为自请求之日起10天以内,有不得已的理由时,经检察官请求,可延长,延长合计不超过10天(《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从逮捕到勾留的流程
阶段时间、期限依据
逮捕后移送检察官自被羁押起48小时内《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
检察官请求勾留收到移送后24小时内(自被羁押起不超过72小时)第205条第1项、第2项
勾留自请求之日起10天以内第208条第1项
勾留延长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合计不超过10天第208条第2项
合计自逮捕起最长23天第203条至第208条

法官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批准勾留?

勾留除须“有相当理由怀疑犯了罪”外,还须具备无固定住所、可能毁灭证据、可能逃跑三者之一,同时还会判断是否有勾留的必要。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规定,在“有相当理由怀疑犯了罪”的情况下,符合下列三项之一时,可以勾留。该规定也适用于对嫌疑人的勾留(第207条第1项)。

此外,勾留的理由之外,勾留的必要消失时勾留应当撤销(第87条第1项),可见勾留还要求有必要性。实务上,会比较案件轻重与羁押造成的不利。法定刑为罚金30万日元以下(刑法等以外的罪暂为2万日元以下)、拘留或科料的较轻之罪,仅限于无固定住所时(第60条第3项)。

  • 嫌疑人没有固定住所(第1号)
  • 有相当理由怀疑嫌疑人会毁灭证据(第2号)
  • 有相当理由怀疑嫌疑人会逃跑(第3号)

勾留期间的讯问和会见是怎样的?

勾留期间沉默权仍受保障,辩护人可以无人在场地会见,但家属会见可能因“接见禁止”而受限。

被逮捕、勾留的嫌疑人不能拒绝出庭接受讯问或中途离开(《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但书),但没有违背自己意愿作出供述的义务(同条第2项)。供述什么,应与辩护人商量后决定。

辩护人可以无人在场地会见嫌疑人(第39条第1项)。侦查机关可以指定会见的时间,但不得不当限制嫌疑人准备防御的权利(同条第3项)。

法官在有逃跑或毁灭证据可能时,可以禁止辩护人以外的人会见(第81条、第207条第1项)。已发出勾留令的嫌疑人,因贫困等原因无法委托辩护人时,可以请求配给国选辩护人(第37条之2);仅在被逮捕的阶段,不能使用这一制度。

对勾留可以怎样申诉?

对勾留的不服方法有准抗告、请求撤销勾留、请求公开勾留理由,以及对勾留请求提交意见书,目的和时机各不相同。

选哪一种,由辩护人结合勾留理由和必要性的具体情况判断。在勾留请求阶段,也可以通过意见书向法官说明不具备勾留要件。

对勾留的主要不服方法
方法目的依据
准抗告请求撤销、变更勾留裁定本身《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
请求撤销勾留以勾留的理由或必要已消失为由,请求撤销第87条、第207条第1项
勾留理由公开在公开法庭上让法官说明勾留理由第82条至第86条、第207条第1项
提交意见书在勾留请求阶段说明不具备勾留要件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实务做法

准抗告是什么程序?

准抗告,是对法官作出的勾留裁定不服的人,请求撤销、变更该裁定的程序,由地方法院的合议庭判断(《刑事诉讼法》第429条)。

有关勾留的裁判可以提出准抗告(第429条第1项第2号)。受理机关:对简易法院法官作出的裁判,为管辖的地方法院;对其他法官作出的裁判,为该法官所属的法院,并由合议庭作出决定(同条第4项)。

但对勾留,不能以“没有犯罪嫌疑”为由提出抗告(第420条第3项、第429条第2项)。因此准抗告的主要理由,是不具备勾留的理由(无固定住所、毁灭证据、逃跑)或必要性。勾留延长的裁判,也可能作为有关勾留的裁判而提出不服。

外国人被勾留,在留资格会受到什么影响?

被勾留本身不是《入管法》第24条的驱逐出境事由,但需要管理在留期限,并应对与刑事程序同时推进的入国管理局程序。

勾留期间在留期间届满时,如果不办理更新手续就过了期限,可能构成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应及早研究如何办理更新手续(同法第21条)。

即使刑事程序正在进行,入国管理局对被怀疑属于驱逐出境对象的外国人,仍可推进驱逐出境程序(同法第63条第1项)。即使已发出驱逐出境令书,其执行也在刑事程序终结之后(同条第2项)。

此外,在判断是否有逃跑可能时,会考虑住所、工作、家人和在留资格情况,在留期限已过或没有人担保时,勾留有时更容易获准。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勾留的判断最迟在逮捕后3天内作出,因此得知被逮捕后,应尽早咨询律师。

勾留作出之前,可通过意见书说明不具备勾留要件;嫌疑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项),家人在中国时,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并委托。

选择律师时,可参考下列要点。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律师松村大介,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可用中文咨询,有专职翻译常驻,并有中国律师在所内执业,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在留特别许可、驱逐出境)。

  • 能否用中文直接说明情况。
  • 被羁押时能否尽早会见。
  • 是否同时办理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
  • 是否不作绝对断言,而是如实说明前景与风险。

常见问题

勾留最长多少天?

自提出勾留请求之日起原则上10天,有不得已的理由可延长,合计不超过10天,最长20天(《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加上逮捕后的时间,自逮捕起最长23天。

勾留期间家人可以会见吗?

没有接见禁止的,可能可以会见。被施加接见禁止(第81条、第207条第1项)后,原则上只有辩护人能会见。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取决于羁押场所的规定。

对勾留不服怎么办?

可以提出准抗告(《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勾留(第87条)、请求公开勾留理由(第82条)等。哪种合适,应与辩护人商量后决定。

被勾留后,在留资格会马上被取消吗?

被勾留本身不是《入管法》第24条的驱逐出境事由,在留资格不会因此立即丧失。但在留期限临近,或存在其他驱逐出境事由时,需要另行应对。具体视个案而定。

依据条文・出处

  • 《刑事诉讼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1号)第60条、第81条、第82条、第87条、第198条、第203条、第205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08条之2、第37条之2、第39条、第420条、第429条(e-Gov法令检索 https://laws.e-gov.go.jp/)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第21条、第24条第4号第2目、第63条(e-Gov法令检索)
  •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项(可独立委托辩护人的人)(e-Gov法令检索)
  • 《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项(沉默权)(e-Gov法令检索)

咨询方式

如家人在日本被警方带走或收到传唤,请尽早联系。可使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ID:matsumura1119。中文页面|中国人刑事案件|联系我们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撰写: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案件的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

刑事案件指南一览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