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勾留”是什么?要件、期限、延长与准抗告的申诉方法
2026/10/07
勾留,是日本在逮捕之后,由法官决定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处分,自提出勾留请求之日起原则上为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08条)。
总览指南:外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指南(按情况查看)
本文要点
- 逮捕后最长72小时内会提出勾留请求,获准后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从逮捕起合计最长23天。
- 勾留除“有相当理由怀疑犯了罪”外,还须具备无固定住所、可能毁灭证据、可能逃跑三者之一(《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
- 对勾留不服的,可以提出准抗告(《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勾留(第87条)、请求公开勾留理由(第82条)等。
- 对外国人而言,勾留本身不是驱逐出境事由,但需要管理好在留期限,并应对与刑事程序同时推进的入国管理局程序。
日本的“勾留”是什么?
勾留,是对被逮捕的嫌疑人,由法官决定继续羁押的处分。
逮捕是警方等凭法官签发的令状进行的短期羁押。勾留则由检察官在其后向法官请求,由法官判断。起诉前对嫌疑人的勾留,由拥有与法院相同权限的法官作出(《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
需要注意,日本的“逮捕”“勾留”与中国的“拘留”“逮捕”名称相近,但并不一一对应,应以日本法的程序为准。起诉后,勾留转为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为自起诉之日起2个月,有必要时可每次更新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项)。
从逮捕到勾留有哪些时间限制?
逮捕后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再在24小时内(自逮捕起合计不超过72小时)提出勾留请求,超过限制就必须释放。
勾留期限为自请求之日起10天以内,有不得已的理由时,经检察官请求,可延长,延长合计不超过10天(《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 阶段 | 时间、期限 | 依据 |
|---|---|---|
| 逮捕后移送检察官 | 自被羁押起48小时内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 |
| 检察官请求勾留 | 收到移送后24小时内(自被羁押起不超过72小时) | 第205条第1项、第2项 |
| 勾留 | 自请求之日起10天以内 | 第208条第1项 |
| 勾留延长 | 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合计不超过10天 | 第208条第2项 |
| 合计 | 自逮捕起最长23天 | 第203条至第208条 |
法官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批准勾留?
勾留除须“有相当理由怀疑犯了罪”外,还须具备无固定住所、可能毁灭证据、可能逃跑三者之一,同时还会判断是否有勾留的必要。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规定,在“有相当理由怀疑犯了罪”的情况下,符合下列三项之一时,可以勾留。该规定也适用于对嫌疑人的勾留(第207条第1项)。
此外,勾留的理由之外,勾留的必要消失时勾留应当撤销(第87条第1项),可见勾留还要求有必要性。实务上,会比较案件轻重与羁押造成的不利。法定刑为罚金30万日元以下(刑法等以外的罪暂为2万日元以下)、拘留或科料的较轻之罪,仅限于无固定住所时(第60条第3项)。
- 嫌疑人没有固定住所(第1号)
- 有相当理由怀疑嫌疑人会毁灭证据(第2号)
- 有相当理由怀疑嫌疑人会逃跑(第3号)
勾留期间的讯问和会见是怎样的?
勾留期间沉默权仍受保障,辩护人可以无人在场地会见,但家属会见可能因“接见禁止”而受限。
被逮捕、勾留的嫌疑人不能拒绝出庭接受讯问或中途离开(《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但书),但没有违背自己意愿作出供述的义务(同条第2项)。供述什么,应与辩护人商量后决定。
辩护人可以无人在场地会见嫌疑人(第39条第1项)。侦查机关可以指定会见的时间,但不得不当限制嫌疑人准备防御的权利(同条第3项)。
法官在有逃跑或毁灭证据可能时,可以禁止辩护人以外的人会见(第81条、第207条第1项)。已发出勾留令的嫌疑人,因贫困等原因无法委托辩护人时,可以请求配给国选辩护人(第37条之2);仅在被逮捕的阶段,不能使用这一制度。
对勾留可以怎样申诉?
对勾留的不服方法有准抗告、请求撤销勾留、请求公开勾留理由,以及对勾留请求提交意见书,目的和时机各不相同。
选哪一种,由辩护人结合勾留理由和必要性的具体情况判断。在勾留请求阶段,也可以通过意见书向法官说明不具备勾留要件。
| 方法 | 目的 | 依据 |
|---|---|---|
| 准抗告 | 请求撤销、变更勾留裁定本身 | 《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 |
| 请求撤销勾留 | 以勾留的理由或必要已消失为由,请求撤销 | 第87条、第207条第1项 |
| 勾留理由公开 | 在公开法庭上让法官说明勾留理由 | 第82条至第86条、第207条第1项 |
| 提交意见书 | 在勾留请求阶段说明不具备勾留要件 | 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实务做法 |
准抗告是什么程序?
准抗告,是对法官作出的勾留裁定不服的人,请求撤销、变更该裁定的程序,由地方法院的合议庭判断(《刑事诉讼法》第429条)。
有关勾留的裁判可以提出准抗告(第429条第1项第2号)。受理机关:对简易法院法官作出的裁判,为管辖的地方法院;对其他法官作出的裁判,为该法官所属的法院,并由合议庭作出决定(同条第4项)。
但对勾留,不能以“没有犯罪嫌疑”为由提出抗告(第420条第3项、第429条第2项)。因此准抗告的主要理由,是不具备勾留的理由(无固定住所、毁灭证据、逃跑)或必要性。勾留延长的裁判,也可能作为有关勾留的裁判而提出不服。
外国人被勾留,在留资格会受到什么影响?
被勾留本身不是《入管法》第24条的驱逐出境事由,但需要管理在留期限,并应对与刑事程序同时推进的入国管理局程序。
勾留期间在留期间届满时,如果不办理更新手续就过了期限,可能构成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应及早研究如何办理更新手续(同法第21条)。
即使刑事程序正在进行,入国管理局对被怀疑属于驱逐出境对象的外国人,仍可推进驱逐出境程序(同法第63条第1项)。即使已发出驱逐出境令书,其执行也在刑事程序终结之后(同条第2项)。
此外,在判断是否有逃跑可能时,会考虑住所、工作、家人和在留资格情况,在留期限已过或没有人担保时,勾留有时更容易获准。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勾留的判断最迟在逮捕后3天内作出,因此得知被逮捕后,应尽早咨询律师。
勾留作出之前,可通过意见书说明不具备勾留要件;嫌疑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项),家人在中国时,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并委托。
选择律师时,可参考下列要点。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律师松村大介,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可用中文咨询,有专职翻译常驻,并有中国律师在所内执业,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在留特别许可、驱逐出境)。
- 能否用中文直接说明情况。
- 被羁押时能否尽早会见。
- 是否同时办理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
- 是否不作绝对断言,而是如实说明前景与风险。
常见问题
勾留最长多少天?
自提出勾留请求之日起原则上10天,有不得已的理由可延长,合计不超过10天,最长20天(《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加上逮捕后的时间,自逮捕起最长23天。
勾留期间家人可以会见吗?
没有接见禁止的,可能可以会见。被施加接见禁止(第81条、第207条第1项)后,原则上只有辩护人能会见。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取决于羁押场所的规定。
对勾留不服怎么办?
可以提出准抗告(《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勾留(第87条)、请求公开勾留理由(第82条)等。哪种合适,应与辩护人商量后决定。
被勾留后,在留资格会马上被取消吗?
被勾留本身不是《入管法》第24条的驱逐出境事由,在留资格不会因此立即丧失。但在留期限临近,或存在其他驱逐出境事由时,需要另行应对。具体视个案而定。
依据条文・出处
- 《刑事诉讼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1号)第60条、第81条、第82条、第87条、第198条、第203条、第205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08条之2、第37条之2、第39条、第420条、第429条(e-Gov法令检索 https://laws.e-gov.go.jp/)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第21条、第24条第4号第2目、第63条(e-Gov法令检索)
-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项(可独立委托辩护人的人)(e-Gov法令检索)
- 《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项(沉默权)(e-Gov法令检索)
咨询方式
如家人在日本被警方带走或收到传唤,请尽早联系。可使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ID:matsumura1119。中文页面|中国人刑事案件|联系我们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撰写: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案件的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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