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或介绍非法就业外国人,因助长非法就业罪被逮捕会怎样?
2026/10/07
助长非法就业罪,是处罚在事业活动中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等行为的罪名(入管法第73条之2第1项),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受处罚的不只是雇主,为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而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的人,以及以此为业的中介,也属于对象。
总览指南:外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指南(按情况查看)
本文要点
- 该罪处罚的不是打工的外国人本人,而是让其工作的一方(雇主、中介等)。
- 仅以“不知道对方的在留资格”并不能免责,只有在没有过失时才能免责(入管法第73条之2第2项)。
- 员工因公司业务实施该行为时,除行为人外,公司也会被处以罚金(第76条之2)。
- 雇主若是外国籍,除刑事处罚外,还可能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第24条第3号之4)。
助长非法就业罪是怎样的罪?
处罚在事业活动中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等的人,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
非法就业活动,是指在不允许就业的在留资格下的活动、未经许可的资格外活动、逾期滞留等状态下的人所从事的获取报酬的活动(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第1目)。第73条之2处罚的不是外国人工作本身,而是让外国人从事这类活动的一方;打工的外国人本人另按入管法违反处理。
| 号 | 行为 | 主要对象 |
|---|---|---|
| 第1号 | 在事业活动中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 | 雇主、经营者、现场负责人等 |
| 第2号 | 为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 | 管理外国人生活、行动的人等 |
| 第3号 | 以此为业,就让外国人非法就业或置于支配之下的行为从事中介 | 以介绍、中介为业的人 |
公司和负责人也会被处罚吗?
员工因业务实施该行为时,除行为人外,其所属的法人或个人也会被科处罚金。
入管法第76条之2规定,法人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因法人或个人的业务触犯第73条之2之罪时,除处罚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个人也科处罚金。负责招聘的员工被逮捕,公司同样可能被处罚。
雇用外国人时,雇主还有确认在留资格等并向国家申报的义务(《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第1项)。由谁、以何种方式做了确认,会在之后判断过失时成为问题。
辩称“不知道是非法就业”能行得通吗?
不能仅以不知情免责,但没有过失时可以免责;有无过失取决于个案。
入管法第73条之2第2项规定,即使不知道该活动不属于其在留资格范围内、未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对方属于逾期滞留者等,也不能免责;但没有过失时除外。
有无过失,要根据是否要求出示在留卡并核对内容、是否确认了就业限制和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记载、有可疑情形时是否怠于确认等情况判断。是否留有确认记录(如在留卡复印件),也是重要材料。
被逮捕后,程序是怎样的?
逮捕后的程序有时间限制,但视案情也可能不被逮捕,而是在宅侦查。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03条),接收后24小时内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羁押10日、最多延长10日(同法第208条)。羁押令签发后,可以请求国家指派辩护人(同法第37条之2)。注意:日本的羁押与中国的“取保候审”不同,起诉前没有保释。
讯问的重点通常是“是否知道对方的在留资格”。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宪法》第38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笔录与事实不符时可以要求更正(同条第4项)。被雇外国人的供述,也可能被用来认定雇主的认识。
处理结果和刑期怎么看?
处理结果有不起诉、略式命令(罚金)、正式起诉等,因案情而异。
检察官可根据犯罪轻重和犯罪后的情况决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起诉后也可能以略式命令判处罚金(同法第461条)。被判3年以下拘禁刑时,可能适用全部缓刑(《刑法》第25条第1项)。
雇用人数、期间、获利程度、疏于确认的经过、中介方式等,都可能影响处理,具体结论因案而异。
雇主、中介是外国籍时,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外国籍的雇主或中介可能依第24条第3号之4构成强制遣返事由,该事由不以有罪判决为要件。
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将“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就业活动、置于自己支配之下、或以此为业从事中介,并实施、唆使或帮助该行为的人”列为强制遣返事由,条文上不要求有罪判决,也不能适用出国命令(第24条之3第2号)。
被判超过1年拘禁刑(全部缓刑除外)时,还可能属于同条第4号第9目。条文上仍有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第50条第1项),综合考虑希望留在日本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等后判断(同条第5项)。“经营·管理”等在留资格的更新中,相关事实也可能被考虑(第21条第3项)。
| 身份 | 刑事上的主要影响 | 入管法上的主要影响 |
|---|---|---|
| 日本国籍的雇主、中介 | 依第73条之2处罚,公司被处罚金(第76条之2) | 不涉及在留资格 |
| 外国籍的雇主、中介 | 同上 | 依第24条第3号之4可能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最好在接到警方问话通知时,或刚被逮捕后、讯问之前咨询。
辩护人可以无人在场会见被拘束的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选择律师时可以确认:第1,能否借助翻译充分沟通;第2,能否同时就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作出说明;第3,是否不作断言、把前景与不确定之处分开说明。家人在中国时,可以通过微信联系律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和入管事务,可用中文咨询(有专职翻译,另有中国律师在所)。
常见问题
外国员工出示了伪造的在留卡,雇主也会被处罚吗?
只有没有过失才能免责,所以会审查确认的方式和程度(入管法第73条之2第2项),取决于个案。
只是介绍工作、没有雇用,也在处罚范围内吗?
以此为业就让外国人非法就业从事中介的人,可能依第3号被处罚(入管法第73条之2第1项第3号)。
公司和负责人会同时被处罚吗?
员工因公司业务实施时,除行为人外,公司也被科处罚金(入管法第76条之2)。
家人在中国,无法来日本怎么办?
辩护人可以会见本人,说明情况、传话;家属可通过微信等与律师联系。
依据条文・出处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24条之3、第50条、第73条之2、第76条之2(e-Gov法令检索)
- 《关于综合推进劳动施策并稳定劳动者雇用、充实职业生活等的法律》第28条(e-Gov法令检索)
- 《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2、第39条、第198条、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第248条、第461条(e-Gov法令检索)
- 《刑法》第25条、《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
咨询方式
如家人在日本被警方带走或收到传唤,请尽早联系。可使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ID:matsumura1119。中文页面|中国人刑事案件|联系我们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撰写: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案件的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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