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案件的“示谈”是什么?对不起诉和量刑的影响,被害人联系不上怎么办
2026/10/07
示谈,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就赔偿和道歉等达成一致的民事上的解决,在日本刑事程序中,可作为“犯罪后表现”,在是否起诉犹豫(《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和量刑时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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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 示谈没有法律统一规定的程序,是基于被害人意愿的合意,类似于中国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取得谅解。即使达成,也不保证不起诉或减轻刑罚。
- 起诉前,会影响是否起诉犹豫的判断;起诉后,会影响量刑。亲告罪案件中,提起公诉前撤回告诉,起诉就会变得困难(《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
- 联系不上被害人时,本人或家人不要自行寻找、接触,应通过辩护人请侦查机关确认被害人的意愿;对方不同意时的替代办法,视个案而定。
- 对外国人而言,通过示谈争取到不起诉或罚金、缓刑,有可能避开以拘禁刑实刑为前提的驱逐出境事由;但示谈本身并不保证在留资格。
日本刑事案件中的“示谈”是什么?
示谈,是与被害人就损害赔偿、道歉及今后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刑事案件中通常与赔偿被害人一并进行。
被害人可以在民事上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示谈就是确定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同时约定被害人是否原谅加害人(宥恕),以及如何处理报案和告诉。
示谈在日本并不是《刑事诉讼法》等统一规定了程序的制度,而是基于被害人意愿的合意。被害人不同意,就无法达成。
示谈对不起诉和量刑有什么影响?
示谈和赔偿,在起诉前可在起诉犹豫的判断中、起诉后可在量刑中作为有利情况被考虑,但结果因案而异。
规定起诉犹豫的《刑事诉讼法》第248条,把“犯罪后的情况”列为考虑因素。被害的恢复和被害人的处罚意愿,可以成为其中的重要事实。起诉后,法院会作为情节加以考虑,《刑法》第66条规定,犯罪情节有值得酌情之处的,可以减轻刑罚。
重大案件、被害较大的案件、有同类前科的案件,即使有示谈也可能被起诉。反过来,被害人收到赔偿并表示不要求处罚的,多数情况下对当事人有利。
| 阶段 | 示谈的主要意义 | 依据 |
|---|---|---|
| 起诉前(侦查阶段) | 作为犯罪后的情况,在起诉犹豫的判断中被考虑 |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 |
| 亲告罪 | 提起公诉前撤回告诉,起诉会变得困难 |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 |
| 起诉后(庭审) | 被害恢复情况在量刑中可能被考虑 | 《刑法》第66条 |
| 是否适用缓刑 | 可作为情节之一被考虑 | 《刑法》第25条第1项 |
示谈书里要写哪些内容?
示谈书除赔偿内容外,通常还要把被害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处理方式写清楚,让双方都能确认。
是否写入宥恕的表述、是否撤回报案或告诉,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辩护人提出了也不一定能写上。被害人使用中文时,应准备中文文本,在对方理解内容后再签名。
起诉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争议达成一致时,可以请求把该合意记入庭审笔录(《关于保护犯罪被害人等权利利益的刑事程序附带措施的法律》第19条)。
- 确认当事人、事实,并表示道歉
- 示谈金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 是否宥恕(原谅),是否表示不要求处罚
- 是否撤回报案、撤回告诉
- 今后禁止接触、保密条款
- 清算条款(确认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
联系不上被害人,示谈该怎么办?
加害人一方应避免自行寻找或接触被害人,基本做法是通过辩护人请侦查机关确认被害人的意愿;无法示谈时,另行表明悔改和弥补损害的态度。
被害人的联系方式由侦查机关掌握。辩护人通过检察官或警方,确认被害人是否有意愿进行示谈。多数情况下,被害人同意才会转告联系方式,不同意则无法交涉。
本人或家人直接联系被害人,或托熟人去接触,可能被视为施压。对被告人而言,如果被认为存在威吓被害人或毁灭证据的可能,还可能成为撤销保释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项第3号、第4号)。
被害人拒绝收款时,有《民法》第494条规定的清偿提存。该条规定,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无法受领时,清偿人可以提存标的物。但提存不一定获得与示谈相同的评价,能否使用取决于债务的内容。
被害人拒绝示谈,或无法确定被害人时,也有向公益团体捐款(赎罪捐款)以表悔意的做法。这并非有法律依据的制度,评价多高视个案而定。
进行示谈时要注意什么?
示谈应通过辩护人进行,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本人和家人不要直接行动。
为了尽快示谈而要求被害人改变陈述,反而可能被怀疑毁灭证据,对自己不利。
- 本人和家人不要直接联系被害人。
- 不要以改变陈述为条件提出示谈。
- 筹备示谈金需要时间时(如从海外汇款),尽早告知辩护人。
- 示谈书用双方都能理解的语言制作,并妥善保管原件。
外国人示谈后,在留资格会受到什么影响?
示谈本身并不是保住在留资格的手续,但若通过示谈争取到不起诉或罚金、缓刑,有可能避开以拘禁刑实刑为前提的驱逐出境事由。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受到全部缓刑宣告的人等除外)列为驱逐出境对象。示谈如促成不起诉或缓刑等结果,就有可能避开这一事由。
但同号第8目(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被判有罪),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适用;助长非法就业(同条第3号之4)等事由也不以刑事处分为前提。没有被害人的毒品案件,本身就没有示谈这一手段。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第3项)和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第5项把“品行”列为考虑因素)中,努力弥补损害的情况,也可能作为有利情况提出。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示谈在检察官作出处分之前达成意义最大,因此在得知案件后应尽早咨询。
被逮捕、羁押后,羁押期限最长为20天(《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要在这段时间内完成确认被害人意愿、制作示谈书等工作,准备越早,选择余地越大。
选择律师时,可参考下列要点。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律师松村大介,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可用中文咨询,有专职翻译常驻,并有中国律师在所内执业,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在留特别许可、驱逐出境)。
- 能否用中文直接说明情况。
- 能否以辩护人的身份妥当地联系被害人。
- 是否同时考虑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
- 是否不作绝对断言,而是如实说明前景与风险。
常见问题
示谈金有统一标准吗?
没有统一标准。金额因被害的内容和程度、被害人的情况及案件性质而异,应在了解案情后与辩护人商量。
示谈成功后就不会留下前科吗?
起诉前示谈成功、最终不起诉,就没有有罪判决,不会留下前科。但有示谈也可能被起诉,起诉后示谈也可能仍被判有罪。
被害人拒绝示谈怎么办?
示谈以被害人同意为前提,被拒绝就无法达成。这种情况下,仍可通过表明悔改态度、赔偿意愿和防止再犯措施,争取在检察官或法院的判断中被考虑,结果视个案而定。
被害人在中国或联系方式不明时怎么办?
不要自行寻找,应通过辩护人请侦查机关确认意愿。被拒绝收款时可考虑清偿提存(《民法》第494条)或捐款等替代办法,评价因案而异。
家人可以直接找被害人谈吗?
建议避免。直接接触可能被视为施压。家人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项),请辩护人代为办理。
依据条文・出处
- 《刑事诉讼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1号)第248条、第237条第1项、第96条第1项、第208条、第30条第2项(e-Gov法令检索 https://laws.e-gov.go.jp/)
- 《刑法》(明治40年法律第45号)第66条、第25条第1项(e-Gov法令检索)
-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494条(e-Gov法令检索)
- 《关于保护犯罪被害人等权利利益的刑事程序附带措施的法律》(平成12年法律第75号)第19条(e-Gov法令检索)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第21条第3项、第24条(第3号之4、第4号第8目、第9目)、第50条第5项(e-Gov法令检索)
咨询方式
如家人在日本被警方带走或收到传唤,请尽早联系。可使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ID:matsumura1119。中文页面|中国人刑事案件|联系我们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撰写: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案件的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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