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判决也会被遣返吗?驱逐出境事由的辨别方法
2026/10/07
缓刑判决也可能因罪名和在留资格不同而构成驱逐出境事由,是否适用要按入管法第24条各号分别判断(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8目、第4号之2等)。
总览指南:外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指南(按情况查看)
本文要点
- 被判超过1年拘禁刑,若是全部缓刑,则不属于第24条第4号第9目
- 因毒品类法令被判有罪,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属于第24条第4号第8目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刑法部分犯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可能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
- 非法就业助长等以行为本身为事由的规定,与刑事处分是否存在分开判断
- 驱逐出境程序中有期限很短的环节,应连同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尽早研究
什么是缓刑?它与有罪判决是什么关系?
缓刑是在被宣告有罪刑罚的前提下,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被判有罪这一点不变。
全部缓刑适用于被判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情形,视情节可定自裁判确定之日起1年以上5年以下的缓刑期间(刑法第25条)。缓刑期间未被撤销而届满的,刑罚宣告失去效力(第27条第1项)。
缓刑期间内再犯罪被判拘禁刑以上,且其刑全部未获缓刑的,应撤销缓刑(第26条第1项)。缓刑被撤销后要执行原本暂缓的刑罚,也可能影响驱逐出境事由的判断。
缓刑判决也会被遣返吗?
会。驱逐出境事由取决于是否符合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要件,而不是刑罚是否执行。
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的外国人,经过程序会被强制退去日本(入管法第24条)。有的条文因缓刑而结论不同,有的条文不受影响,因此不能只看判决种类就放心。
例如,被判超过1年拘禁刑,若是全部缓刑,则不属于第24条第4号第9目;但毒品类有罪判决,条文上没有排除缓刑的规定,属于第8目。需要逐案确认。
| 条文 | 对象 | 附全部缓刑时 |
|---|---|---|
| 第4号第9目 | 被判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 | 不适用(条文规定排除全部缓刑) |
| 第4号第8目 | 因违反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兴奋剂取缔法等被判有罪的人 | 可能适用(有罪判决即可) |
| 第4号第6目 | 因入管法第73条之罪(资格外活动)被判拘禁刑的人 | 条文上没有排除缓刑的规定 |
| 第4号第5目、第4目 | 因入管法第74条至第74条之6之3等之罪、旅券法部分罪被处刑的人 | 以被处刑为对象(罚金也包括在内) |
| 第4号之2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因刑法部分犯罪等被判拘禁刑的人 | 条文上没有排除缓刑的规定 |
| 第3号之4、第4号第10目等 | 非法就业助长、卖淫相关业务等 | 以行为本身为要件,不以刑罚宣告为要件 |
如何辨别驱逐出境事由?
辨别时,依次确认在留资格种类、罪名、刑罚种类和长短、有无入管法违反行为这4点。
第1,确认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就业类、留学、家族滞在等)还是别表第二(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第4号之2适用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
第2,确认罪名是毒品类、入管法违反还是刑法犯。毒品类可能适用第4号第8目。
第3,确认刑罚种类和长短(罚金、全部缓刑、实刑,是否超过1年)。第4号第9目针对被判超过1年拘禁刑且未获全部缓刑的人。
第4,除刑事处分外,确认是否存在入管法上的行为问题(助长非法就业、资格外活动、非法滞留等)。
外国人在驱逐出境程序中应注意什么?
驱逐出境程序中有期限很短的环节,需要与刑事处分并行,尽早判断前景。
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管法第27条)后,若怀疑符合驱逐出境事由,主任审查官审查是适用监理措施还是收容(第39条)。入国审查官认定属于驱逐出境对象(第47条第3项)后,如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请求口头审理(第48条第1项),对判定有异议的,也须在通知后3日内提出异议申请(第49条第1项)。服从认定的,若3日内未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将发出驱逐出境令(第47条第5项)。
即使刑事程序在进行,驱逐出境程序也可能在不收容的情况下并行推进,驱逐出境令原则上在刑事程序结束后执行(第63条)。
缓刑时,在留特别许可有什么意义?
在留特别许可是即使属于驱逐出境对象,法务大臣也可特别许可在留的制度(入管法第50条第1项)。
判断时会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驱逐出境事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等(第50条第5项)。已获永住许可的,也属于适用对象(同条第1项第1号)。
但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全部缓刑等除外)等,仅限存在“不许可在留会欠缺人道上的考虑”的特别情形时才能获许(第50条第1项但书)。另外,出国命令制度不适用于第24条第4号第8目所列的毒品类人员等(第24条之3)。曾受毒品类刑罚的人,还属于拒绝入境对象(第5条第1项第5号)。入管厅公布有在留特别许可指南,可据以了解考虑方式。
缓刑被撤销,对在留有什么影响?
缓刑被撤销变成实刑后,可能符合第24条第4号第9目等驱逐出境事由。
例如,被判超过1年拘禁刑但附全部缓刑的人,缓刑被撤销而要执行刑罚时,就可能不再属于第9目所排除的“全部缓刑”。因此在缓刑期间,不再犯罪在在留方面也很重要。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最好在刑事判决作出之前,就着眼入管法上的结论咨询。
刑罚种类、长短及罪名构成不同,是否构成驱逐出境事由可能不同,所以从刑事辩护阶段起,就要结合入管法制定辩护方针。选择律师时,可确认三点:第1,是否同时处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和入管事务;第2,能否用母语咨询;第3,能否按条文说明前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处理外国人刑事案件和入管事务(在留特别许可、驱逐出境),可用中文咨询(有专职翻译常驻,另有中国律师在所)。微信号:matsumura1119。
常见问题
判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吗?
不一定。第24条第4号第9目因全部缓刑而不适用,但毒品类的第8目等,即使有缓刑也可能适用。
持有大麻被判缓刑,会被遣返吗?
因违反大麻草栽培规制法被判有罪的,可能适用第24条第4号第8目。后续程序及能否获在留特别许可,因案而异。
永住者也会被遣返吗?
永住者符合第24条驱逐出境事由的,同样会成为程序对象。不过,已获永住许可这一点,在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会被考虑(第50条第1项第1号)。
刑事审判进行中,入管程序也会推进吗?
对属于驱逐出境对象的外国人,即使刑事诉讼程序在进行,也可以在不收容的情况下进行驱逐出境程序(第63条第1项)。
依据条文・出处
- 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第24条、第24条之3、第27条、第39条、第47条至第51条、第63条(e-Gov法令检索)
- 刑法(明治40年法律第45号)第25条、第26条、第27条(e-Gov法令检索)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指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
- 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曾受毒品类刑罚者的拒绝入境,e-Gov法令检索)
咨询方式
如家人在日本被警方带走或收到传唤,请尽早联系。可使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ID:matsumura1119。中文页面|中国人刑事案件|联系我们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撰写: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案件的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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