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讯问时会配翻译吗 翻译质量与笔录签名
2026/10/07
不通日语的外国人接受讯问时,除现行犯逮捕等难以立即配备翻译的情形外,原则上通过翻译人员进行,笔录中会记载此事以及通过翻译人员朗读的情况(犯罪搜查规范第233条第1项、第182条第1项)。
总览指南:外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指南(按情况查看)
本文要点
- 警察的内部规则《犯罪搜查规范》规定,对不通日语的外国人的讯问,原则上通过翻译人员进行(第233条第1项)。
- 讯问的警察本人通晓该外国人所理解的语言时,不属于该规定的对象。
- 笔录可以通过阅览或朗读确认,可以申请增减变更,也可以拒绝签名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4项、第5项)。
- 对翻译有疑问时,应当场确认,不要急于签名,并告知辩护人。
讯问时会配翻译人员吗
不通日语的外国人的讯问,原则上会通过翻译人员进行,但有例外。
犯罪搜查规范规定,对不通日语的外国人,由不通晓该外国人所理解语言的警察进行讯问时,应当通过翻译人员进行。但现行犯逮捕、紧急逮捕等难以立即配备翻译人员的,不在此限(第233条第1项)。
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让不通日语的人陈述时,必须由翻译人员翻译(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侦查阶段讯问的具体做法,由犯罪搜查规范规定。
翻译质量为什么会成为问题
讯问内容会写进笔录并成为之后程序的前提,翻译的错误有可能改变陈述内容本身。
同样是中文,也有方言和各地的说法,专业术语和法律用语有时难以准确翻译。本人没有理解翻译内容时,实际陈述和笔录记载之间可能出现偏差。
犯罪搜查规范就通过翻译人员进行讯问时的注意事项规定:让翻译人员申明与嫌疑人、关系人是否有亲属等特殊关系;在提问的方式和内容上下功夫,使翻译顺畅准确;要求翻译人员保守秘密(第233条第2项)。
本人和家属可以怎样确保翻译质量
可以当场确认不懂之处,把翻译人员姓名和讯问情况留作记录,并把疑问告知辩护人。
本人听不懂翻译的内容,或觉得与母语的意思不同时,可以当场确认。家属可以通过辩护人转达对翻译的疑问。
- 把自己的语言(包括方言)告诉讯问的警察和翻译人员
- 听不清、不明白的地方当场再问一遍
- 尽量记住翻译人员姓名、讯问的日期和时间,告诉辩护人
- 对翻译内容有疑问时,不要急于陈述或签名,先与辩护人商量
笔录的签名应当怎样处理
笔录通过朗读等方式确认内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也可以拒绝签名盖章。
笔录须让嫌疑人阅览或读给其听,确认有无错误。提出增减变更的,应将其陈述记入笔录。会被要求签名盖章,但拒绝的话就不能再要求(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4项、第5项)。
对不通日语的外国人的讯问,原则上制作日语笔录(犯罪搜查规范第235条第1项)。通过翻译人员进行讯问的,笔录中必须记载此事以及通过翻译人员朗读的情况(同规范第182条第1项)。签名之前,要确认日语笔录的内容是否已用母语准确朗读给自己。
| 确认事项 | 内容 | 依据 |
|---|---|---|
| 朗读 | 是否通过翻译人员用母语听了全文 |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4项、犯罪搜查规范第182条第1项 |
| 申请更正 | 错误和遗漏是否已得到更正 |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4项 |
| 拒绝签名 | 是否知道不认可时可以拒绝签名 |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5项 |
| 拒绝的记载 | 拒绝签名时会记载该情况 | 犯罪搜查规范第181条第3项 |
翻译有问题的话,事后可以争议吗
可能会就陈述是否出于自愿等问题提出争议,能否争议取决于案件。
出于强制、威胁的自白,以及有不是出于自愿的嫌疑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1项)。即使是有签名盖章的笔录,承认不利事实不是出于自愿的嫌疑时,也不能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22条第1项但书)。
一定类型的案件中,对被逮捕、羁押的嫌疑人的讯问属于录音录像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301条之2第4项)。事后能否检验翻译内容,取决于案件的种类。
外国籍人员,翻译和笔录内容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笔录内容是刑事处理的前提,其结果可能与在留资格有关。
对于正在进行刑事程序的外国人,如果属于强制遣返对象,入管当局可以推进强制遣返程序(入管法第63条第1项)。陈述内容会通过刑事处理结果,间接影响在留资格。
例如,被判超过1年的拘禁刑,可能属于第24条第4号第9目,但受全部缓刑判决的除外。毒品类犯罪只要有罪判决,就可能符合第24条第4号第8目。必须避免因误译而形成与事实不符的笔录。
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律师
最好在第一次讯问前后与辩护人会见,并共享翻译的情况。
笔录每次讯问都会制作,因此一旦对翻译产生疑问,应尽早告知辩护人。家属在中国时,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微信开始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的松村大介律师可以用中文接受咨询,有专职翻译常驻,也有中国律师在所里。处理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和入管手续。
常见问题
翻译人员可以由本人选择吗?
本文确认的条文中,没有可由本人在讯问中指定翻译人员的规定。规定了要让翻译人员申明与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关系(犯罪搜查规范第233条第2项),有疑问时可以通过辩护人提出。
讯问的警察会说中文时,还会配翻译吗?
讯问的警察本人通晓该外国人所理解的语言时,不属于通过翻译人员的规定的对象(犯罪搜查规范第233条第1项)。即使如此,笔录仍以日语制作,因此签名前的确认很重要。
笔录只有日语、看不懂内容,可以签名吗?
没有理解内容,不必签名。即使被要求,也可以拒绝签名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5项)。请翻译人员用母语读完全文,申请更正错误后再判断。
翻译质量有问题时,应该告诉辩护人什么?
请尽量具体地告知不明白之处、翻译人员姓名、讯问的日期和时间,以及对翻译内容产生疑问的场景。这些是之后检讨陈述是否出于自愿等问题时的线索。
依据条文・出处
- 刑事诉讼法 第175条、第198条、第319条、第322条、第301条之2(e-Gov法令检索)
- 犯罪搜查规范(昭和32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2号)第181条、第182条(e-Gov法令检索)
- 犯罪搜查规范 第233条、第235条、第236条(e-Gov法令检索)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第24条、第63条(e-Gov法令检索)
咨询方式
如家人在日本被警方带走或收到传唤,请尽早联系。可使用中文咨询(专属翻译常驻),也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ID:matsumura1119。中文页面|中国人刑事案件|联系我们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7日 撰写: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号码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案件的结论取决于个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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