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场合、收容与遣返的效力及争讼手段
2026/09/04
退去强制令书是指为使已确定属于驱逐出境对象的外国人离开日本,由主任审查官签发的令书。入国警备官依该令书执行收容与遣返。
本文要点
- 退去强制令书由主任审查官签发,由入国警备官执行。
- 其在服从认定或判定时,以及被裁决异议没有理由时签发。
- 其效力有两项,即收容与遣返。
- 与依收容令书的收容不同,没有规定收容期间的上限。
- 争执手段是撤销诉讼,要停止遣返还须申请停止执行。
什么是退去强制令书?
退去强制令书是作为驱逐出境程序结果而签发的令书。收容令书以审查期间确保人身为目的,退去强制令书则是实现驱逐出境本身的依据。
令书上记载被驱逐出境者的姓名、国籍、驱逐出境的理由、遣返目的地等。签发权人是主任审查官,执行者是入国警备官。
在什么情况下签发退去强制令书?
结论是,在审查的某一阶段确定属于驱逐出境对象时签发。当事人在程序的哪个环节停止争执,签发的时点也随之不同。
| 签发场合 | 此前的程序 |
|---|---|
| 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时 | 在违反审查中受到认定而未请求口头审理 |
| 服从特别审理官的判定时 | 在口头审理中受到判定而未提出异议申出 |
| 被裁决异议申出没有理由时 | 且未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
反过来说,若不请求口头审理、不提出异议申出而径行服从,退去强制令书就会在更早的阶段签发。
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后会发生什么?
其效力有收容与遣返两项。入国警备官会收容被签发令书的人,并尽快将其遣送出日本。已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收容依据即转为退去强制令书。
遣返目的地原则上是其国籍国或公民权所属国。但国际法要求禁止将人遣返至可能遭受迫害的地域,日本入管法也有相应规定。详见遣返的说明。
依退去强制令书的收容会持续多久?
结论是,没有规定期间上限。依日本入管法,依退去强制令书的收容在结构上可以持续到能够遣返为止,这与依收容令书的收容原则30日、延长后最长60日有很大不同。
该结构正是长期收容问题的由来。令和5年(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设置了每隔一定期间重新审视是否需要继续收容的机制,并引入了替代收容的监理措施制度。与原有的临时放免一并,请求释放人身的手段有多种。
有办法争执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吗?
结论是,基本做法是就裁决及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的处分提起撤销诉讼,并同时申请停止执行。仅提起诉讼不能停止处分效力,因此停止执行的申请才是实质关键。
| 手段 | 目的 | 注意点 |
|---|---|---|
| 撤销诉讼 | 撤销裁决与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的处分 | 原则须自知悉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
| 申请停止执行 | 停止遣返与收容的执行 | 与起诉同时或其后提出 |
| 申请监理措施或临时放免 | 释放人身 | 与诉讼分开,作为行政程序并行进行 |
无论哪种手段都是在与时间赛跑。详见撤销诉讼与停止执行的说明。
被驱逐出境后还能再来日本吗?
结论是,在一定期间内会被拒绝登陆。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规定,被驱逐出境而离境的人,自离境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拒绝登陆;过去也曾被驱逐出境的,为10年。
除此之外,入管法还就曾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规定了不设期间的拒绝登陆事由。经历刑事案件的人,务必确认这一点。详见登陆拒绝期间的说明。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退去强制令书何时成为问题?
被判处实刑并服刑的人,典型流程是刑期届满时人身被移交入管,经驱逐出境程序后签发令书。若在日本有家人,遣返即意味着家庭分离,是否争执令书的签发就成为沉重的判断。
若决定争执,等到遣返迫在眉睫才开始准备诉讼往往来不及。需要尽早确认裁决内容,同时推进撤销诉讼与停止执行的准备。从刑事辩护阶段就作出预判,才能在这一环节保留选择余地。
常见问题
问1 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后会立即遣返吗?
有的会立即遣返,也有因办理护照或安排航班需要时间而在此期间继续收容的情形。在难民认定申请期间等场合,法律上也存在停止遣返的情况。何时遣返因案件差异很大。
问2 依退去强制令书的收容有期限吗?
与依收容令书的收容不同,没有规定期间上限,其结构是可以持续到能够遣返为止。不过,令和5年(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设置了每隔一定期间重新审视收容必要性的机制以及监理措施制度。
问3 可以通过诉讼争执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吗?
可以。能够考虑就裁决及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的处分提起撤销诉讼。但仅提起诉讼并不能停止遣返,实务上通常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问4 被驱逐出境后就不能再来日本了吗?
并非一律永久禁止。被驱逐出境的,原则上5年内拒绝登陆;过去也曾被驱逐出境的,为10年。但对曾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另有不设期间的拒绝登陆事由。
问5 可以自费出境吗?
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存在获得自费出境许可后自行出境的做法,有时比等待国费遣返更快。但若方针是请求继续居留并进行争讼,出境将意味着放弃主张,需要慎重判断。
结语
退去强制令书不过是把此前程序的结论落在一纸文书上。但对当事人而言,它意味着生活的场所与家庭的关系同时失去。是争执,还是先出境再谋后路,这样的判断需要准确的预判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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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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