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撤销诉讼?|诉讼要件、起诉期间与争议入管处分的方法
2026/09/04
撤销诉讼是指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处分及其他行使公权力行为的诉讼。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把处分撤销之诉与裁决撤销之诉列为抗告诉讼的类型,它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形式,即通过法院判决使违法处分自始丧失效力的程序。
本文要点
- 撤销诉讼是通过法院判决使违法处分丧失效力的诉讼。
- 须满足处分性、原告适格、诉的利益、起诉期间等诉讼要件。
- 起诉期间原则上为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
- 被告不是行政机关本身,而是其所属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
- 提起诉讼不停止处分效力,需要一并考虑申请执行停止。
什么是撤销诉讼?
撤销诉讼是以处分违法为理由,请求作出使其丧失效力判决的诉讼。行政处分具有这样的性质,即纵然违法,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之前仍被作为有效处理,而撤销诉讼正是正面推翻这一状态的手段。处分经判决撤销后,视为自始不存在,行政机关负有依照判决意旨重新作出处分的义务。通过这一拘束力,不仅是撤销本身,此后行政机关的应对也受到规范。
诉讼要件有哪些?
要进入实体审理,须满足以下要件。其中任何一项欠缺,诉讼都会在未对处分是否妥当作出判断的情况下被驳回。
| 要件 | 内容 |
|---|---|
| 处分性 | 对象属于行政机关的处分或其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
| 原告适格 | 就请求撤销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
| 诉的利益 | 撤销在现实上仍有意义 |
| 被告适格 | 以作出处分的机关所属的国家或公共团体为被告 |
| 起诉期间 | 在知道之日起6个月、处分之日起1年之内 |
| 管辖 | 向被告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
起诉期间是多久?
依据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原则上为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以内。超过该期间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能提起诉讼。自处分之日起经过1年的,同样如此。提出过审查请求的,为自知道裁决之日起6个月以内。设置起诉期间的目的在于尽早稳定处分的效力,但在外国人案件中,常常因缺乏理解处分内容与不服申诉方式的机会而白白耗尽期间,因此收到通知时尽快咨询十分重要。
程序如何进行?
从提交诉状开始,经答辩书与准备书面的往来,直至判决。行政一方提交阐明处分理由与依据的答辩书,并提交显示处分作出经过的材料。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释明处分要求提交阐明处分理由的材料,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争点整理完毕后,视需要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至一审判决,视案件情况多需1年至2年。
判决有哪些种类?
欠缺诉讼要件的驳回起诉,请求无理由的驳回请求,处分违法的则予以认可并撤销处分。例外情况下,即使处分违法,若认定撤销不符合公共福祉,也存在驳回请求同时在判决主文中宣告处分违法的情事判决制度。认可判决确定后,处分的效力自始丧失,并且其效力及于第三人。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作出相同处分。
外国人案件中如何运用?
用于争议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在留资格变更不许可、在留资格取消、难民不认定等处分。判例的立场是,就这些处分承认法务大臣等享有广泛裁量权,最高法院昭和53年10月4日的大法庭判决确立了外国人在留与否委诸国家裁量的框架。但享有裁量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行事,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0条规定,超越裁量权范围或滥用裁量权的,法院可以撤销处分。实务上,主张的重点放在判断过程的审查上,即家庭状况、在留经过、生活实际情况、本国局势等应当考虑的事项是否得到了适当考虑。此外,提起诉讼本身并不能阻止遣送,因此同时考虑申请执行停止不可缺少。
常见问题
Q1 撤销诉讼必须在什么时候之前提起?
原则上是自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以内。自处分之日起经过1年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也不能提起。提出过审查请求的,为自知道裁决之日起6个月。
Q2 应当以谁为被告?
被告不是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而是该机关所属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入管的处分一般以国家为被告,涉及都道府县警察的处分则以该都道府县为被告。诉状中也要记载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
Q3 提起诉讼后处分会停止吗?
不会停止。原则上提起撤销诉讼并不妨碍处分的效力与执行,需要阻止时应当同时申请执行停止。
Q4 对方主张享有裁量权,就赢不了吗?
即使是享有裁量权的处分,超越裁量权范围或滥用裁量权的,仍然会被撤销。主要工作在于具体指出判断过程的错误,即未考虑应当考虑的情况,或考虑了不应考虑的情况。
Q5 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至一审判决多需1年至2年。争点数量、是否需要证人询问、有无鉴定等都会影响进度。
相关用语还有处分性、原告适格、执行停止、审查请求,请一并参阅。
结语
撤销诉讼是请求法院重新审视行政判断的正面手段,但期间限制严格,入口要件也多。收到处分通知后,在决定是否争议之前,请先确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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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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