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口头审理?|特别审理官审理的请求期限、在场与判定效力
2026/09/04
口头审理是指对入国审查官的认定不服的外国人提出请求后,由特别审理官重新审理其是否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的程序。它是驱逐出境程序三阶段审查中的第2阶段。
本文要点
- 对入国审查官的认定不服时,可由本人请求开启口头审理。
- 请求须自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
- 主持审理的是特别审理官,与入国审查官分属不同职务。
- 嫌疑人可以提交证据、请求询问证人,并申请亲属或熟人在场。
- 对判定不服的,须在3日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
什么是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是对违反审查中入国审查官所作认定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日本入管法赋予不服认定的嫌疑人请求口头审理的权利,并规定该审理由特别审理官进行。
但口头审理并不是审判。特别审理官是入管的公务员,并非外部中立第三方,这一点与刑事案件的二审性质不同。尽管如此,作为嫌疑人可以自行陈述并提交证据的机会,它仍是驱逐出境程序中最完整的场合。
如何请求口头审理?
结论是,须自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该期限极短,且当事人常常是在被收容的状态下被迫作出判断。
实务上,此时最应避免的是在表示服从认定的文书上签名。一旦签名即丧失请求口头审理的权利,主任审查官随时可以签发退去强制令书。若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就应先请求口头审理,在审理中陈述情况。
口头审理如何进行?
口头审理在入管厅舍内不公开进行。特别审理官向嫌疑人询问事实,审阅所提交的材料后作出判定。不能理解日语的,通常通过翻译进行。
依日本入管法,嫌疑人可以提交证据、请求询问证人,也可以申请亲属或熟人在场。实务上广泛采取允许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在场的做法。审理内容会整理成笔录,在其后阶段仍作为材料使用。
口头审理的判定有哪几种?
结论是,判定依认定有无错误而分为两类,其后走向随之不同。
| 判定内容 | 其后处理 |
|---|---|
| 认定与事实不符 | 立即释放 |
| 认定没有错误 | 通知本人。服从的即签发退去强制令书,不服的可在3日内提出异议申出 |
在表示服从判定的文书上签名后,即不能再提出异议申出。由于在留特别许可是在异议申出后的裁决阶段判断的,因此在此签名意味着关闭了请求居留的通道。
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有什么区别?
结论是,负责的职务与程序的充实程度不同,但审理对象同为是否符合驱逐出境事由。
| 比较视角 | 违反审查 | 口头审理 |
|---|---|---|
| 负责职务 | 入国审查官 | 特别审理官 |
| 启动方式 | 入国警备官移交 | 嫌疑人请求(3日内) |
| 在场 | 制度上无规定 | 可申请亲属或熟人在场 |
| 证据提交 | 可以提交材料 | 可提交证据并请求询问证人 |
| 结论名称 | 认定 | 判定 |
| 不服申诉 | 请求口头审理 | 提出异议申出 |
在口头审理中应主张什么?
主张有两条主线。第一是主张本来就不符合驱逐出境事由。事实认定有误,或依入管法解释不构成该事由的,需要出示证据具体陈述。
第二是主张即使符合驱逐出境事由,也存在应当准许其在日本居留的情形。这虽然不是判定的对象,但会留在口头审理笔录中,成为其后判断在留特别许可的材料。整理并提交家庭关系、在留期间、工作与纳税状况、子女就学状况等反映生活实态的材料,在实务上很重要。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口头审理何时成为问题?
在刑事案件被判有罪后的驱逐出境程序中,口头审理往往成为实质性的主战场。虽然不能在此争执刑罚轻重,但可以连同材料一并说明案件经过、赔偿情况、防止再犯的环境、家人的监督等情形。
因此,刑事辩护阶段制作的和解书、身份担保书、悔过书、家属陈述书等,在口头审理中可以直接作为材料使用。若等刑事案件结束后再重新收集材料,往往赶不上3日的请求期限。
常见问题
问1 请求口头审理的期限是多久?
自收到入国审查官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超过该期限即不能请求,随时可能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被收容时时间尤其紧迫,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应对。
问2 口头审理时律师可以在场吗?
依日本入管法,嫌疑人可以申请亲属或熟人在场,实务上广泛采取允许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在场的做法。但具体处理存在差异,事先确认并提出申请很重要。
问3 可以在口头审理中请求准许居留吗?
口头审理的判定本身,是关于是否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的判断。在留特别许可要在其后针对异议申出由法务大臣裁决的阶段判断。不过,在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情况会记入笔录,成为其后判断的材料。
问4 口头审理中可以提交证据吗?
可以。依日本入管法,嫌疑人可以提交证据并请求询问证人。整理并提交家属陈述书、在职证明、住民票、子女在学证明等能反映生活实态的材料,在实务上很重要。
问5 口头审理当天不懂日语怎么办?
通常通过翻译进行。但专业术语翻译有偏差时,笔录可能留下与本意不符的内容。不明之处应当场要求确认,在宣读笔录时也可以直接提出更正。
结语
口头审理是驱逐出境程序中当事人能够较为完整陈述的场合。但可请求的期限只有3日,被收容时收集材料的手段也十分有限。能把什么带进这个场合,取决于在此之前做了多少准备。
为了守护您重要的人,我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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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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