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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禁止入境期间(上陸拒否期間)?|5年、10年与1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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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禁止入境期间(上陸拒否期間)?|5年、10年与1年的区别

什么是禁止入境期间(上陸拒否期間)?|5年、10年与1年的区别

2026/09/04

禁止入境期间(上陸拒否期間)是指对曾被遣返等的外国人,依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不得入境日本的期间。其规定见于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被遣返离境者原则上为5年,过去已有遣返经历者再次被遣返的为10年,依出国命令离境者为1年。期间届满之前,原则上既得不到签证,也得不到上陆许可。

本文要点

  • 期间的起算点是实际离开日本的当天。
  • 被遣返的原则为5年,第二次以后为10年,依出国命令离境的为1年。
  • 毒品犯罪、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等,属于没有年限规定的拒绝入境事由。
  • 期间届满并不当然可以入境,仍须重新接受签证审查。
  • 存在特别情事时,有可能通过上陆特别许可在期间内获准入境。

什么是禁止入境期间?

禁止入境期间是法律为符合拒绝入境事由的外国人所设定的、该事由消解之前的年限。入管法把过去被遣返的事实等列为拒绝入境事由,在一定年限届满之前不允许其入境。

在此期间内,通常在驻外机构申请签证的阶段就会被拒绝,即使抵达机场也无法取得上陆许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日本人的配偶,只要仍符合拒绝入境事由,也不能当然入境。

禁止入境期间是几年?

年限因离境的经过而不同,主要类型如下。

离境的经过禁止入境期间
被遣返离境(第一次)自离境之日起5年
已有遣返或者出国命令离境经历而再次被遣返自离境之日起10年
依出国命令离境自离境之日起1年
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可能没有年限地被拒绝入境
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被判有罪不论刑罚轻重,可能没有年限地被拒绝入境

表中后两项是与遣返经历相互独立的拒绝入境事由,没有年限规定。因此,视刑事案件的内容而定,离境之后无论经过多少年,拒绝入境事由都可能继续存在。

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起算点是被遣送离境之日,或者依出国命令离开日本之日。

既不是遣返程序开始之日,也不是发付遣返令书之日。若收容长期化导致遣送推迟,期间届满也会相应推后。反过来说,由于计算方式明确,可以以离境日为基准,清楚推算何时能够着手准备再次入境。

期间届满就能入境日本吗?

期间届满只意味着一项拒绝入境事由消解,并不保证能够入境。

要再次入境,须在驻外机构申请签证,就渡航目的的正当性、身份担保、费用负担能力等接受审查。过去有非法滞留或者被遣返的经历,会作为消极因素被纳入考虑。因此,事先备好邀请理由书、身份保证书,并能够说明以前的居留状况与现在情况的差别,在实务上非常重要。

在禁止入境期间内有办法入境吗?

存在由法务大臣特别许可入境的情形,称为上陆特别许可。

上陆特别许可是对不符合入境条件的外国人,在经过口头审理与异议申出的程序中特别准许其入境的制度。仅限于与日本人配偶或者亲生子女的关系、需要人道考虑的事情等被认定为特别情事的场合,并非一般可以获得。首先应当向驻外机构说明情况、备齐材料后再申请签证。

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会在什么场面出现?

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左右将来有无拒绝入境事由及其年限,因此量刑预测与入管后果必须一并考虑。

例如,是否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是否作为毒品犯罪被判有罪,涉及的并不是年限长短的问题,而是是否符合没有年限规定的拒绝入境事由。在刑事辩护阶段,应当把是否符合遣返事由以及将来能否再次入境一并纳入视野,同时研究是否处在可以选择出国命令的状况。

常见问题

问1 过了5年就能自动拿到签证吗?

不会自动获得。期间届满只是具备了一个前提条件,渡航目的与身份担保仍会被重新审查,过去的居留状况也在考虑之列,因此材料准备很重要。

问2 期间是从发付遣返令书之日起算吗?

不是。是从实际离开日本之日起算。若因收容拖延而推迟遣送,届满时间也会相应往后推。

问3 与日本人结婚,期间内也能入境吗?

并非当然可以。婚姻的实际状况、抚养子女等情节,在争取上陆特别许可时是重要事由,但能否获准要看具体案件。

问4 毒品案件被判罚金也有影响吗?

有影响。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的,不论刑罚轻重都可能构成拒绝入境事由,这与其他犯罪有很大不同。就将来再次入境而言,这一差别是决定性的。

问5 依出国命令离境真的只要1年吗?

依出国命令离境的禁止入境期间确为1年。但若同时符合其他拒绝入境事由,该事由仍会单独存在。请先确认自己的情况中有没有其他事由。

结语

禁止入境期间不仅仅是要等几年的问题。视刑事案件的内容,可能残留没有年限规定的事由,导致家人在日本却始终无法前来相见。建议在离境之前,先理清将来希望以何种方式与日本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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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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