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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遣返?|自费出境与国费遣返的区别、目的地确定与停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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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遣返?|自费出境与国费遣返的区别、目的地确定与停止情形

什么是遣返?|自费出境与国费遣返的区别、目的地确定与停止情形

2026/09/04

遣返是指将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的外国人从日本送往日本以外国家的行为。它是驱逐出境程序的最后阶段,由入国警备官执行。

本文要点

  • 遣返以签发退去强制令书为前提。
  • 分为自行负担费用出境与由国家出资遣返两种。
  • 遣返目的地原则上是国籍国,无法适用时的顺序由法律规定。
  • 国际法禁止将人遣返至可能遭受迫害或酷刑的地域。
  • 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停止遣返,但令和5年(2023年)修法设置了例外。

什么是遣返?

遣返是执行退去强制令书的一个环节。该令书的效力为收容与遣返,其中实际将人送出日本境外的部分即遣返,执行者是入国警备官

遣返位于驱逐出境程序的末端。反过来说,通常在遣返之前程序上的争执已经用尽,因此若有意争执,就必须在此之前采取措施。

自费出境与国费遣返有什么区别?

结论是,费用负担者与程序推进方式不同。自行出境者多数能更快离境。

比较视角自费出境国费遣返
费用由本人负担由国家负担
离境时点能订到机票的相对较快受安排影响可能需要等待
人身处置离境前有解除收容的情形多数在遣返前持续收容
争执余地离境后争执事实上终结获准停止执行的可停止遣返

若方针是请求继续居留并进行争讼,离境将等同于放弃该主张。选择哪一种,需要在判断前景之后慎重决定。

遣返目的地如何确定?

结论是,原则为其国籍国或公民权所属国。日本入管法就无法适用该原则的情形,依次规定了本人希望的国家、入境日本前居住的国家、出生地所属国、护照签发国等。

实务上容易出问题的,是遣返目的地国不予接收的情形。若无法取得护照或旅行证件,遣返在事实上就无法进行,这种状态有时会导致长期收容。

存在不被遣返的情形吗?

结论是,法律上存在禁止或停止遣返的情形。

情形内容
可能遭受迫害的地域依难民公约的宗旨,不得遣返至生命或自由可能受到威胁的地域
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依禁止酷刑公约的宗旨,不得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
难民认定申请期间申请期间停止遣返,但令和5年修法设置了例外
已作出停止执行决定法院停止退去强制令书的执行的,不进行遣返

关于难民认定申请期间的处理,详见遣返停止效力难民认定申请的说明。

遣返之前会如何处置?

原则上会持续依退去强制令书的收容。该收容没有期间上限,可以持续到能够遣返为止。不过,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设置了每隔一定期间重新审视收容必要性的机制,并引入了替代收容的监理措施制度。

存在健康状况或家庭情况等事由的,也可以考虑请求临时放免。等到遣返临近才行动往往来不及,因此在得知签发令书的阶段就应确定方针。

被遣返之后还能再入境日本吗?

结论是,在一定期间内会被拒绝登陆。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规定,被驱逐出境而离境的人,自离境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拒绝登陆;过去也曾被驱逐出境的,为10年。

除此之外,对曾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还规定了不设期间的拒绝登陆事由。经历刑事案件的人需要确认这一点。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遣返何时成为问题?

典型流程是,被判处实刑者服刑期满后人身被移交入管,经驱逐出境程序后被遣返。若在日本有配偶或子女,遣返即意味着家庭分离。

此外,刑事案件内容是否会为遣返目的地国所掌握、在本国是否会因此受到不利,实际上也是重要关切。若希望避免遣返,现实的准备是从刑事程序阶段起就整理请求继续居留的材料,而不是等到遣返前夕。

常见问题

问1 遣返何时进行,会事先告知吗?

有时会事先告知,也有直到临近才不说明具体日程的情形。若有意争执遣返,应在得知签发退去强制令书时即尽快考虑申请停止执行。

问2 遣返费用由谁负担?

自行出境的,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也存在由国费遣返的情形,但采取哪种方式,取决于本人意愿、有无护照以及遣返目的地国的接收情况等。

问3 回国后可能遭受迫害的人也会被遣返吗?

难民公约与禁止酷刑公约禁止将人遣返至可能遭受迫害或酷刑的地域,日本入管法也有相应规定。主张存在该风险的,需要连同难民认定申请与补充性保护的框架一并考虑。

问4 没有护照会怎样?

遣返需要护照或旅行证件,若取得这些证件耗时,其间可能持续被收容。有时还需要与本国使领馆办理手续。

问5 被遣返之后可以再来日本探望家人吗?

被驱逐出境的,在一定期间内会被拒绝登陆,原则上为5年;过去也曾被驱逐出境的为10年。但对曾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另有不设期间的拒绝登陆事由。

结语

遣返被安排在程序的最后,因此当事人察觉时往往所剩时间无几。是否有意争执、若有又要采取哪种手段,都需要在得知签发令书之时就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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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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