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收容令书?|主任审查官签发的收容依据、期间与监理措施
2026/09/04
收容令书是指为收容涉嫌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的外国人的人身,由主任审查官签发的令书。它依入国警备官的请求签发,目的是在驱逐出境程序的审查期间确保嫌疑人的人身。
本文要点
- 收容令书由主任审查官签发,由入国警备官执行并收容嫌疑人。
- 签发条件是存在相当理由怀疑其符合驱逐出境事由。
- 收容期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即使延长最长也是60日。
- 2024年6月10日之后,也可能不予收容而适用监理措施。
- 一旦签发退去强制令书,此后即转为依该令书的收容。
什么是收容令书?
收容令书是为在驱逐出境程序的审查期间确保嫌疑人人身而签发的行政令书。它与基于犯罪嫌疑由法官签发的逮捕证不同,是在入管内部签发的。签发权人是主任审查官,该职务由法务大臣从上级入国审查官中指定。
收容令书上记载嫌疑人姓名、国籍、嫌疑事实要旨、应收容的场所、有效期间等。执行者是入国警备官,须向嫌疑人出示令书后收容其人身。收容场所为入国者收容所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收容场。
在什么情况下会签发收容令书?
存在相当理由怀疑嫌疑人符合驱逐出境事由时,即可签发收容令书。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后得出该判断的,向主任审查官请求签发。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相当理由这一条件,并不要求确定其必然符合驱逐出境事由。因此,即使最终被判断为不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的案件,在此之前也可能被收容。这一结构正是围绕收容必要性产生争议的背景。
依收容令书的收容期间有多长?
结论是,依收容令书的收容最长为60日。日本入管法规定,依收容令书的收容原则上不超过30日,仅在认定存在不得已的事由时,主任审查官可以再延长不超过30日。
但该上限仅是依收容令书收容的上限。程序推进并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后,此后的收容即以该令书为依据,可能持续到能够遣返为止。长期收容之所以成为问题,主要是在这一阶段。
另外,令和5年(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设置了每隔一定期间重新审视是否有必要继续收容的机制。
收容令书与退去强制令书有什么不同?
两者虽同为收容的依据,但签发的阶段和收容的性质都不相同。
| 比较视角 | 收容令书 | 退去强制令书 |
|---|---|---|
| 签发阶段 | 审查之前,作为违反调查的结果 | 全部审查结束之后 |
| 目的 | 审查期间确保人身 | 实施遣返,以及在此之前确保人身 |
| 签发权人 | 主任审查官 | 主任审查官 |
| 收容期间 | 原则30日以内,延长后最长60日 | 至可以遣返时为止,没有上限规定 |
| 是否遣返 | 该阶段不遣返 | 实施遣返 |
有哪些方法可以从收容中获得释放?
结论是,主要有监理措施和临时放免两种。两者都是解除收容的机制,但定位不同。
| 制度 | 内容 | 特点 |
|---|---|---|
| 监理措施 | 不予收容,在监理人的监理下允许在社会中生活 | 2024年6月10日施行,收容前与收容后均可适用 |
| 临时放免 | 将被收容者暂时释放到收容场所之外 | 综合考虑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形后判断 |
应当请求哪一种,取决于所处的阶段、家庭与住所的状况,以及能否说明不存在逃亡可能。详见监理措施与临时放免的说明。
对签发收容令书不服时怎么办?
实务上,与其直接争执收容令书本身,不如把力量放在请求释放人身以及其后审查中的主张上。因为收容令书是审查前阶段的处分,在争执期间程序仍会继续推进。
不过,在本来就不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的案件中,尽早以书面指出收容缺乏依据是有意义的。该主张在其后的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中也需要一贯坚持。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收容令书何时成为问题?
典型场景是刑事程序刚刚结束之时。实务上常见的流程是,羁押被解除或刑期届满获释的同时,入管随即接管人身并予以收容。本人与家属原以为可以获释,结果却是收容继续。
因此,在刑事案件走向明朗的阶段,就应同时准备可避免收容的住所与身份担保人,并考虑监理人的人选。若将刑事辩护与入管应对割裂看待,在这一环节往往来不及应对。
常见问题
问1 签发收容令书后会被收容多少天?
依收容令书进行的收容原则上不超过30日,有不得已的事由时主任审查官可以再延长不超过30日,最长为60日。但在此期间如果签发了退去强制令书,此后即转为依该令书的收容,不再有期间上限。
问2 签发收容令书后也可能不被收容吗?
可能。2024年6月10日施行的监理措施制度,允许不予收容而在监理人的监理下于社会中生活。是否适用会考虑逃亡或隐匿证据可能性的程度、家庭关系、住所是否稳定等。
问3 收容令书记载的嫌疑事实与事实不符时怎么办?
与其在收容阶段争执,不如在其后的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中主张事实并提交材料。但如果嫌疑事实明显错误,尽早提交书面指出仍有意义。
问4 被收容期间可以与家人会面吗?
会面是被允许的,但时间、人数和次数各设施有各自的运用。与律师的会面通常与一般会面区别对待。具体运用因收容场所而异,建议事先确认。
问5 收容令书与逮捕证是同一种东西吗?
不同。逮捕证是为侦查犯罪由法官签发的令状,而收容令书是为推进驱逐出境程序由入管的主任审查官签发的行政令书。是否经过法官审查,是两者的重大区别。
结语
收容令书虽然剥夺人身自由,却无须经过法官审查即可签发。对当事人而言,往往感觉像是某一天突然开始了看不到期限的收容。解除收容的手段与面向其后审查的准备,都是着手越早、可选项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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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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