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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理措施(監理措置)?|要件、监理人选定、遵守事项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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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理措施(監理措置)?|要件、监理人选定、遵守事项与撤销

什么是监理措施(監理措置)?|要件、监理人选定、遵守事项与撤销

2026/09/04

监理措施(監理措置)是指对进入遣返程序的外国人不予收容,或者代替收容,允许其在监理人的监理下于社会中生活的制度。该制度由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引入,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它改变了过去以收容为前提推进遣返程序的做法。

本文要点

  • 监理措施分为代替收容令书的情形,与对已被发付遣返令书者适用的情形两种。
  • 是否适用由主任审查官判断,核心考虑逃亡等可能性与收容造成的不利益。
  • 能否找到可担任监理人的人是前提,没有监理人候选就难以利用。
  • 会附加指定住所与活动范围、出头义务、申报义务等条件,并可能被命令缴纳保证金。
  • 措施的必要性会被定期重新审视,违反条件或者有逃亡之虞的会被撤销并收容。

什么是监理措施?

监理措施是对处于遣返程序中的外国人,不通过收容这一手段,而是依靠监理人的监理和各项条件来确保其所在的制度。修改之前,推进遣返程序原则上以收容为前提,长期收容长期受到国内外批评。

该制度有两个场面。一是从违反调查到裁决的阶段,代替依收容令书的收容;二是在发付遣返令书之后、实际遣返之前,代替收容而适用。两者都允许在社会中生活,但在能否工作等方面存在差别。

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适用?

是否适用由主任审查官判断,考虑逃亡或者隐灭证据的可能性大小、本人因收容所受不利益的程度以及其他情况。

实务中受重视的是:住所是否稳定;在日本是否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家属;以往是否按传唤出头;担任监理人者与本人是否有日常往来。反之,强烈拒绝离境或者曾经下落不明的,容易被认定逃亡可能性较高。至于收容带来的不利益,疾病治疗、抚养子女、照护家人等情节具有意义。

手续如何进行?

程序由本人一方提出监理人候选人并提出申请,或者由当局依职权研究,最终以主任审查官的决定开始。

申请时需提交监理人的姓名、与本人的关系、同意担任监理人的意思表示,以及住所与生活费来源的材料。主任审查官审查候选人是否适格,选定监理人后作出监理措施决定,并交付载明条件的书面。若被命令缴纳保证金,缴纳即成为条件之一。由于没有监理人就无法利用该制度,请谁担任监理人往往是第一道难关。

会附带哪些条件和义务?

决定中会附加指定住所、限制活动范围、按传唤出头、住所或者活动状况变更时的申报等条件。

关于工作,代替收容令书的监理措施原则上不允许;而对已被发付遣返令书者适用的监理措施,则可能考虑维持生活的必要而许可其从事有报酬的活动。除本人外,监理人也负有申报义务,怠于申报的还设有过料(行政罚款)的规定,这一点与临时放免的身份保证人有很大不同。

会持续到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被撤销?

监理措施持续到遣返程序结束,或者到被判断有收容必要为止,其必要性大体每3个月重新审视一次。

被撤销的主要情形是逃亡、有相当理由怀疑其将要逃亡、无正当理由不应传唤,以及违反所附条件。一旦撤销,即依收容令书或者遣返令书被收容,已缴纳的保证金也可能被没收。此外,监理人辞任而又无法选定新的监理人时,措施同样难以维持。

监理措施与临时放免有什么区别?

监理措施是使程序在不收容的状态下推进,临时放免则是对已被收容者暂时解除拘束。

比较项目监理措施临时放免
出发点判断是否需要收容的阶段已经处于被收容的状态
核心考虑逃亡可能性与收容的不利益健康上、人道上及与之相当的理由
监理人必需,由主任审查官选定不需要(可能要求身份保证人)
工作在一定情形下可能被许可不允许
存续管理定期重新审视必要性定有期间并办理延长

详情请参见临时放免监理人两篇文章。

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会在什么场面出现?

最常见的是刑事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随即转入遣返程序的场面。刑期结束的同时被收容,还是不被收容而继续推进程序,会极大影响此后的生活基础。

可以担任监理人的家属或者雇主关系、住所的落实、生活费的来源,这些都可以从刑事辩护阶段起逐步积累。在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能否在社会中一边生活一边准备材料,也直接决定准备的质量。

常见问题

问1 适用监理措施后可以工作吗?

要看具体场面。代替收容令书的监理措施原则上不允许工作;对已被发付遣返令书者适用的监理措施,则可能获得工作许可。未经许可而工作会成为撤销的理由,请务必事先确认。

问2 找不到愿意担任监理人的人怎么办?

监理人并不限于亲属,工作单位的相关人员、多年的熟人、支援团体的成员都有担任的先例。若确实找不到候选人,应当同时研究申请临时放免等其他解除拘束的途径。

问3 监理措施期间可以搬家吗?

变更被指定的住所需要办理手续,须申报或者取得许可。擅自搬迁可能被认定违反条件而撤销措施,因此一旦有搬迁计划就应及早咨询。

问4 监理措施被撤销会怎样?

会依收容令书或者遣返令书被收容,已缴纳的保证金也可能被没收。如果撤销所依据的事实存在错误,仍有以材料加以争辩的余地。

问5 适用监理措施是否意味着已被允许居留?

不是。监理措施只是关于人身处置的措施,遣返程序仍在继续。要获得居留许可,必须另行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等途径。

结语

监理措施开辟了不经收容即可推进程序的道路,但同时也带来了能否找到监理人这一新的关口。请谁担任监理人、如何说明申报负担,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很现实的问题。人身处置与居留资格彼此牵动,越早理清方向越好。

为了守护您重要的人,我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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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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