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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异议申出?|向法务大臣申诉与判断在留特别许可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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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异议申出?|向法务大臣申诉与判断在留特别许可的阶段

什么是异议申出?|向法务大臣申诉与判断在留特别许可的阶段

2026/09/04

异议申出是指对特别审理官的判定不服的外国人,向法务大臣申明不服该判定的程序。它是驱逐出境程序中审查的最后阶段,在留特别许可也是在这一阶段判断的。

本文要点

  • 对特别审理官的判定不服时,可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
  • 期限为自收到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
  • 在留特别许可与否,正是在针对该异议申出的裁决阶段判断的。
  • 因此,希望继续居留的,不能省略异议申出。
  • 法务大臣的权限,实际上委任给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行使。

什么是异议申出?

异议申出是设置在驱逐出境程序中的不服申诉机制。经口头审理,特别审理官判定认定没有错误的,不服的嫌疑人可以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

需要强调的是,该程序并不止于单纯的不服申诉。日本入管法第50条规定,即使认为异议申出没有理由,法务大臣仍可以特别准许其居留。也就是说,异议申出同时是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入口。

异议申出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结论是,自收到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与对违反审查认定请求口头审理的期限相同,都极为短促。

这种短促在实务上意义重大。收到判定后才开始收集材料往往来不及,因此需要从违反审查阶段起就着手准备能够支撑居留请求的材料。此外,在表示服从判定的文书上签名后就不能再提出异议申出,因此确认被要求签名文书的含义不可或缺。

异议申出中主张什么?

主张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是主张不符合驱逐出境事由,指出事实认定或法律解释上的错误。

第二是以符合驱逐出境事由为前提,主张仍存在应当准许居留的情形。令和5年(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明确列出了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应当考虑的事情,具体包括希望居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在日本的法律地位、成为驱逐出境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及其他情形。按照这些项目并附材料具体主张,是实务的基本做法。

异议申出与其他不服申诉有何不同?

结论是,异议申出是入管法设置在驱逐出境程序内部的固有制度,其期限与结构都与一般行政不服申诉不同。

比较视角异议申出行政不服审查法上的审查请求撤销诉讼
受理方法务大臣处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等法院
期限自收到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原则为自知悉处分次日起3个月内原则为自知悉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
判断者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法官
在留特别许可在该阶段判断不作为对象审理裁决是否违法

提出异议申出之后会怎样?

收到异议申出后,由法务大臣判断其有无理由,这就是法务大臣的裁决。实际上该权限已委任给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多数案件由该局长作出判断。

至裁决为止的期间因案件而异。被收容的,原则上在此期间继续收容,因此需要并行考虑请求监理措施临时放免。若被裁决异议没有理由且未获在留特别许可,即会签发退去强制令书

提出异议申出时应注意什么?

最需注意的是,该阶段是行政程序上请求居留的最后机会。若在此未能提出充分的主张与材料,此后只能转入撤销裁决的司法程序。

另外,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明确了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程序,并建立了不予许可时告知理由的机制。既然告知理由,就意味着有了针对该理由具体反驳的余地。这对确认裁决内容并考虑下一步手段十分重要。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异议申出何时成为问题?

对被判有罪者的驱逐出境程序而言,异议申出往往是事实上的主战场。因为入管法第24条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驱逐出境事由,要争执是否符合该事由本身相当困难。

因此需要把力量集中在主张应当准许居留的情形上。与日本籍配偶或子女的家庭关系、在留期间、工作与纳税状况、赔偿情况、为防止再犯而整备的环境等,都应连同材料具体呈现。刑事辩护阶段准备的材料,在此可以直接发挥作用。

常见问题

问1 异议申出的期限是多久?

自收到特别审理官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期限极短,因此需要在口头审理之前就确定方针。超过期限,随时可能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

问2 提出异议申出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并非自动获得。但在留特别许可正是在法务大臣就异议申出作出裁决的阶段判断的。因此,若希望继续居留,不提出异议申出就连获得该判断的机会都没有。

问3 异议申出中应当写什么?

主张不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的,写明理由;以符合为前提请求居留的,写明需要继续居留的具体情形。实务上通常在申出书之外,另行提交附有材料的意见书。

问4 提出异议申出期间会一直被收容吗?

被收容的,原则上在裁决之前会继续收容。不过可以请求监理措施或临时放免,因此释放人身与面向裁决的主张通常并行推进。

问5 异议申出与行政不服审查法上的审查请求是同一种制度吗?

不同。异议申出是日本入管法在驱逐出境程序中设置的固有不服申诉制度,期限被设定为极短的3日。它与行政不服审查法上的审查请求是不同的制度。

结语

异议申出既是行政程序上请求居留的最后机会,可用于提出的时间却只有3日。在被收容的状态下收集家属陈述书或在职证明并不容易。能否在走到这一步之前做好准备,往往就是实务上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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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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