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持有微量大麻会被羁押吗?羁押的理由、必要性与判例(律师解说)
2026/10/03
结论:在日本,即使是大麻的单纯持有,如果持有量极其微量、毁灭证据的现实可能性低,羁押的“理由”和“必要性”也可能被否定,羁押申请因此被驳回。羁押是指逮捕之后,由检察官申请、法官裁定的原则上为期10天的人身拘束。
本文要点
- 羁押须同时具备“理由”和“必要性”(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第60条第1款、第87条第1款)
- 没有理由时,法官不得签发羁押令,必须立即命令释放(同法第207条第5款但书)
- 日本最高法院指出,左右羁押必要性判断的关键因素是毁灭证据的现实可能性的程度
- 在大麻单纯持有案件中,有多起不批准羁押的裁判
- 身份保证书、固定工作和同住家人的存在,都是会被考虑的情况
持有微量大麻也会被羁押吗?
是否羁押,并非仅由持有量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第60条第1款规定,除有相当理由怀疑其实施了犯罪外,还须具备无固定住所、有毁灭证据之虞、有逃跑之虞三者之一。没有这一“理由”时,法官不得签发羁押令,必须立即命令释放(同法第207条第5款但书)。
羁押的“理由”与“必要性”有什么区别?
即使“理由”成立,羁押仍须具备必要性(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必要性是指:将嫌疑人羁押10天是否适当。辩护人先主张没有理由,再主张即使有理由也没有必要性,逐层论证。
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了怎样的判断框架?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令和7年(2025年)11月27日决定(令和7年(し)第1043号)在一起行贿嫌疑案件中,撤销了批准羁押的原决定。该决定指出:「本件において勾留の必要性の判断を大きく左右する要素は、罪証隠滅の現実的可能性の程度であると考えられる。」(大意:左右羁押必要性判断的关键因素,是毁灭证据的现实可能性的程度。)该思路同样是大麻单纯持有案件的出发点。
类似案件是如何判断的?
爱知县律师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编《勾留準抗告に取り組む〔第2版〕》(现代人文社,2025年)收录了多起大麻单纯持有案件中不批准羁押的裁判。名古屋地方法院令和2年6月的决定,对约0.004克的持有量评价为「実効的な罪証隠滅がなされる余地は限定的」(大意:有效毁灭证据的余地有限),否定了羁押的必要性。即便持有量更大的案件,也有裁判考虑到身份保证书的提交和对就业的影响,认定无须羁押。
羁押基本规则一览
| 项目 | 内容 | 依据 |
|---|---|---|
| 羁押的理由 | 无固定住所、有毁灭证据之虞、有逃跑之虞三者之一 | 《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第60条第1款 |
| 羁押的必要性 | 拘束10天是否适当;毁灭证据的现实可能性是重要因素 | 同法第87条第1款、最高法院2025年11月27日决定 |
| 羁押期间 | 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 | 同法第208条 |
| 申请被驳回时 | 检察官可以提出准抗告 | 同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 |
常见问题
持有量微量就一定不会被羁押吗?
不一定。需按个案判断,综合持有量、供述情况、证据收集情况、生活基础和监督条件。
被羁押后会持续多久?
羁押期间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身份保证书有用吗?
在裁判中,有因提交身份保证书而认为毁灭证据、逃跑之虞降低的例子。
羁押申请被驳回后,检察官还能提出异议吗?
检察官可以提出准抗告(《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
被逮捕后,首先应该做什么?
供述内容和应对羁押的措施,在最初阶段会产生很大差别。请尽早咨询熟悉刑事案件的律师。
依据条文与出处
- 《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第5款、第60条第1款、第87条第1款、第208条、第429条第1款第2项
-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令和7年(2025年)11月27日决定(令和7年(し)第1043号)
- 爱知县律师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编《勾留準抗告に取り組む〔第2版〕》(现代人文社,2025年)
※本文是一般性的法律信息解说,不保证个案结果。
更新日期:2026年10月3日
作者: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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