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送还忌避?|令和5年修法的离境命令与遣返停止效力例外
2026/09/04
送还忌避是指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的外国人不接受遣返的状态。这是日本出入境在留管理行政中使用的称谓,令和5年(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针对该状态设置了若干制度。
本文要点
- 送还忌避是指虽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却不接受遣返的行政上的称谓。
- 其背景包括在日本已有生活基础与家人、确有无法回国的事由等。
- 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设置了遣返停止效力的例外、命令离境的处分、监理措施与补充性保护等制度。
- 对不服从命令离境处分的情形,规定了处罚。
- 希望避免遣返的,不能停留于事实状态,而应通过法律程序提出主张。
什么是送还忌避?
送还忌避与其说是法律用语,不如说是在行政运用与立法说明中使用的称谓。它指虽被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却既不自行出境,也不配合遣返程序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该称谓容易掩盖不能接受遣返的具体缘由。实际上,主张无法回国而继续推进程序的人,与单纯拒绝出境的人,可能被同一个词汇概括。理解制度时,需要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分别考量。
为什么有人无法接受遣返?
结论是,原因并不一致。实务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 配偶或子女为日本人或正规居留者,遣返意味着家庭分离
- 主张在本国可能遭受迫害,并已申请难民认定
- 在日本长期生活,本国已无生活基础与亲属
- 需要接受治疗,主张在本国无法获得同等医疗
- 本国政府不签发护照,事实上无法出境
最后一类与本人意愿无关,是遣返在客观上无法实现的情形,性质明显不同。
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改变了什么?
结论是,促进遣返的机制与避免收容的机制被同时设置,并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
| 制度 | 内容 |
|---|---|
| 遣返停止效力的例外 | 即使在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在一定情形下也不停止遣返 |
| 命令离境的处分 | 可以对一定范围的人,限期命令其离开日本 |
| 违反命令的处罚 | 对不服从命令离境处分的情形规定了处罚 |
| 监理措施 | 设置了替代收容、在监理人监理下于社会中生活的制度 |
| 补充性保护对象者 | 设置了对虽不属难民但应同样予以保护者的认定制度 |
促进遣返与回避收容、扩大保护这两个方向的修改,被包含在同一部法律之中。对当事人而言,把主张纳入哪一制度,才是实际的课题。
遣返停止效力的例外是什么?
此前,只要在申请难民认定期间,一律停止遣返。令和5年修法就该遣返停止效力设置了例外。
| 例外类型 | 内容 |
|---|---|
| 第3次以后的申请 | 提交了有相当理由应认定为难民等的材料的除外 |
| 被判处较重刑罚者 | 被判处无期或3年以上拘禁刑的人 |
| 恐怖活动关联者等 | 入管法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 |
对经历刑事案件的人而言,第二类直接相关。详见难民认定申请的说明。
不服从命令离境的处分会怎样?
结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规定,可以对一定范围的人限期命令其离开日本,并对不服从该命令的情形规定了处罚。此前并无直接处罚不接受遣返本身的规定,因此这是重大变化。
实务上重要的是,收到该命令时可争执的手段已经十分有限。不应等到命令下达后才考虑应对,而须在此前审查的各阶段把主张说尽。
希望避免遣返时可采取哪些法律手段?
可采取的手段依事由不同而异。希望在日本继续生活的,主要是主张在留特别许可,该判断在法务大臣的裁决阶段作出。主张在本国有迫害风险的,则通过申请难民认定或申请认定为补充性保护对象者。
行政程序得出结论后,舞台转向撤销诉讼与停止执行。就人身而言,则请求监理措施或临时放免。无论如何,停留于不接受遣返这一状态,都不能替代法律上的主张。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送还忌避何时成为问题?
被判处实刑的人,有可能落入遣返停止效力例外的类型。被判处无期或3年以上拘禁刑的,即使在难民认定申请期间也可能被遣返,因此仅依赖难民认定程序的方针难以成立。
所以,从刑事辩护阶段起就把量刑对入管程序的影响纳入考量十分重要。同样是有罪,刑罚轻重不同,其后的选择余地也不同。把刑事与入管作为一体来考虑,在这一环节尤其有意义。
常见问题
问1 拒绝遣返是犯罪吗?
并不存在直接处罚不接受遣返这一状态本身的规定。但令和5年(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设置了命令离境的处分,并对不服从该命令的情形规定了处罚。需要把单纯的状态称谓与违反法律义务区分理解。
问2 只要申请难民认定就不会被遣返吗?
申请期间原则上停止遣返,但令和5年修法设置了例外。属于第3次以后的申请,或被判处无期或3年以上拘禁刑的人等,即使在申请期间也可能被遣返。
问3 确有无法回国的事由时该怎么办?
依事由内容不同,可采取的手段也不同,包括申请难民认定、申请认定为补充性保护对象者、主张在留特别许可、就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的处分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等。首先整理事实、判断应适用哪一制度,是出发点。
问4 一直拒绝遣返,将来就能获准居留吗?
不能作此预期。相反,这可能成为离境命令与处罚的对象,也是收容长期化的原因。若希望继续居留,必须把主张纳入法律程序之中。
问5 适用监理措施就不会被遣返吗?
监理措施是解除收容的机制,并不免除遣返义务本身。其意义在于可以一边在社会中生活一边推进程序,但退去强制令书的效力并未消灭,这一点需要注意。
结语
送还忌避这一说法,容易只截取不接受遣返这一个侧面。但实际上,在日本有家人、在本国已无处可归、护照无法签发等,各人情况各不相同。先弄清自己的情况可以适用哪一制度,看似绕远,实则是更可靠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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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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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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