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难民认定申请?|要件、手续流程与不获认定后的审查请求
2026/09/04
难民认定申请(難民認定申請)是指在日本的外国人向法务大臣申请认定自己属于难民的手续。其要件是难民条约所定的、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或者政治见解而可能遭受迫害。依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不属于难民时是否属于补充性保护对象者,也在同一手续中一并判断。
本文要点
- 无论有无在留资格,身在日本的外国人都可以提出申请。
- 审查中会由难民调查官进行面谈,并要求提交能够印证迫害之虞的材料。
- 不获认定的可以提出审查请求,手续规定于入管法第61条之2之9。
- 申请期间原则上停止遣送,但2023年的修改设置了例外。
- 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可能依入管法第61条之2之4获得临时滞在许可。
什么是难民认定申请?
难民认定申请是因存在迫害之虞而无法返回本国的外国人,为寻求保护而提出的申请。一旦获得认定,即可取得在留资格,也可以获发难民旅行证明书。
难民的要件是: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或者政治见解而遭受迫害,并因此怀有充分根据的恐惧。能否与这五项理由相联系,往往是审查的核心争点。仅以本国治安不好、生活困难为由,通常难以被认定满足要件。
手续如何进行?
程序从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交申请书与材料开始,经过面谈,直至法务大臣作出认定或者不认定的处分。
申请书中要写明可能遭受迫害的内容、离开本国的经过、与迫害主体的关系等。其后由难民调查官进行面谈,重点确认陈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具体。本国政治形势的报道、所属团体的材料、身体伤痕的医学意见、家人受害的证据等,都是重要的印证材料。经由翻译进行的面谈容易丢失细微差别,因此事先整理清楚事实经过必不可少。
审查期间的居留如何处理?
申请期间原则上停止遣送,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以取得临时滞在许可。
临时滞在是针对没有在留资格即提出申请者,停止遣返程序并稳定其间法律地位的制度,规定于入管法第61条之2之4。但不符合要件的不予许可,遣返程序可能同时推进。包括能否工作在内,如何确保生活基础,是申请初期就应当确认的事项。
不获认定时该怎么办?
对不认定处分可以提出审查请求,手续规定于入管法第61条之2之9。
在审查请求中,会听取难民审查参与员的意见后作出裁决。此时应提交新的材料,具体指出原处分所依据的事实错误或者评价错误。审查请求仍被驳回的,可以考虑提起请求撤销处分的诉讼。诉讼受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起诉期间的限制,收到裁决通知时就应立即着手研究。
难民认定与补充性保护有什么区别?
难民认定以条约所定五项理由的迫害为要件,补充性保护则针对并非基于这些理由的迫害之虞。
| 比较项目 | 难民认定 | 补充性保护对象者认定 |
|---|---|---|
| 要件 | 基于条约五项理由的迫害之虞 | 并非基于该五项理由的迫害之虞 |
| 典型场面 | 因政治见解或者宗教遭受迫害 | 从武装冲突中逃离等情形 |
| 判断顺序 | 先判断是否属于难民 | 不属于难民时再作判断 |
| 认定效果 | 取得在留资格 | 获得比照难民的保护 |
与外国人刑事案件有何关联?
受到刑事处罚本身并不直接左右是否属于难民,但会影响遣返停止效力的例外以及能否继续居留。
2023年的修改规定,被判处较重刑罚者,即使在申请期间也可能不停止遣送。此外,遣返程序与难民认定程序常常同时推进,若不理清在哪个程序中作何主张,陈述之间的出入就可能带来不利。刑事程序中的供述、遣返程序中的陈述与难民认定程序中的申述,应当在统一方针之下保持一致。
常见问题
问1 没有在留资格也能申请吗?
可以。处于非法滞留状态的人提出申请本身并无障碍。但这种情况下遣返程序可能同时推进,能否取得临时滞在许可会使处境大不相同。
问2 审查需要多长时间?
因案件差异很大,超过1年并不罕见,进入审查请求阶段则更久。应以长期化为前提,尽早安排好生活基础与材料准备。
问3 申请期间可以工作吗?
并非一律相同。有无在留资格、有无临时滞在许可,都会导致处理不同,请务必确认自己是否处于可以工作的状态。未经许可的工作会对居留产生重大影响。
问4 只要说本国危险就能获得认定吗?
仅以治安普遍不好为由并不充分,还须就申请人个人可能遭受迫害提出具体事实与印证。需要说明由谁、基于什么理由、可能施加何种不利益,并附上材料。
问5 可以反复申请吗?
可以再次申请,但依2023年的修改,第三次以后的申请可能不再停止遣送。能否提交足以认定属于难民等的相当理由材料,将成为关键。
结语
难民认定申请要求当事人把本国的经历重新讲给他人听,是负担很重的程序。越是难以启齿的事情,往往越是审查的核心;缺乏材料印证就去面谈,即便属实也可能不被采信。建议在申请之前先理清应当讲什么、怎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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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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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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