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务大臣的裁决?|对异议申出的判断与在留特别许可的产生
2026/09/04
法务大臣的裁决是指法务大臣针对驱逐出境程序中的异议申出所作出的判断。它是驱逐出境程序在行政阶段的最终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也在该阶段决定。
本文要点
- 裁决是针对不服特别审理官判定而提出的异议申出作出的。
- 结论依异议有无理由,以及是否特别准许居留而分。
- 即使被认定异议没有理由,仍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 权限属于法务大臣,但实际已委任给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
- 对裁决不服的,可考虑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
什么是法务大臣的裁决?
裁决是针对异议申出所作的判断。不服口头审理判定的嫌疑人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后,由法务大臣判断其有无理由,这就是裁决,也是驱逐出境程序在行政阶段的最终判断。
裁决结果由主任审查官通知本人。认定异议有理由的即立即释放;认定没有理由的则签发退去强制令书。但即便是后者,仍留有特别准许居留的余地,这正是该程序的关键。
裁决有哪些结论?
结论是,实务上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 裁决内容 | 其后处理 |
|---|---|
| 异议申出有理由 | 立即释放 |
| 异议申出没有理由,但特别准许居留 | 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并授予在留资格 |
| 异议申出没有理由,也不准许居留 | 签发退去强制令书 |
咨询中所要争取的,多数是第二种结果。因为即使无法改变符合驱逐出境事由这一点,通过呈现应当准许居留的情形,仍有可能改变结论。
为什么异议没有理由也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这是因为日本入管法第50条规定,即使认为异议申出没有理由,法务大臣仍可以特别准许其居留。正因为有该规定,才能在承认符合驱逐出境事由的前提下,仍然主张继续居留。
令和5年(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就在留特别许可明确了申请程序,在条文中列举了应当考虑的事情,并规定不予许可时须告知理由。修改前由运用指南处理的部分,被纳入了法律的规范。
在留特别许可会考虑哪些情形?
日本入管法第50条第5款列举了应当考虑的事情。实务上就按照这些项目整理材料并提出主张。
| 考虑事情 | 主张时可提交的材料举例 |
|---|---|
| 希望居留的理由 | 本人陈述书、家属陈述书 |
| 家庭关系 | 户籍誊本、住民票、反映婚姻实态的材料、子女在学证明 |
| 素行 | 纳税证明、工作状况材料、有无前科前历的说明 |
| 入境经过及在留期间 | 护照复印件、反映居留经过的材料 |
| 在日本的法律地位 | 此前在留资格的相关材料 |
| 成为驱逐出境理由的事实 | 刑事案件判决书、和解书、赔偿材料 |
| 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 | 诊断书、本国情况的相关材料 |
另外,该条第1款的但书规定,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等的人,仅在认定存在特别情事时才可以准许。经历刑事案件的案件中,如何论证该特别情事是核心课题。
裁决由谁作出?
条文上的权限人是法务大臣。但实际上该权限已委任给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多数案件由该局长判断,并非由大臣本人逐案判断。
这一点对理解裁决的性质很重要。裁决不是政治性的恩惠,而是应当依法定考虑事情作出的行政判断;判断过程存在错误的,即属司法审查的对象。
对裁决不服时怎么办?
结论是,基本做法是就裁决及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提起撤销诉讼,并同时申请停止执行。仅提起撤销诉讼并不能停止遣返,因此必须一并申请停止执行。
还须注意起诉期限。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原则上应自知悉处分或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详见撤销诉讼与停止执行的说明。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裁决何时成为问题?
对被判有罪者的驱逐出境程序而言,裁决是最终的分水岭。由于无法争执刑罚本身的轻重,最终归结为能在多大程度上具体呈现应当准许居留的情形。
实务上受到重视的,是家庭关系的实态、在日本居留的经过、赔偿与和解情况,以及防止再犯的具体环境。若在刑事辩护阶段就整理好这些材料,即可直接成为面向裁决的主张基础。不把刑事与入管割裂开来准备,在这一环节尤其有意义。
常见问题
问1 裁决大约多久作出?
因案件而异,有的数月内作出,也有更长的。对家庭关系与居留实态需要详细调查的案件,审理往往耗时较长。被收容的,其间的人身处置需要另行应对。
问2 被认定异议没有理由,就一定会被驱逐吗?
并非一定。日本入管法规定,即使认为异议申出没有理由,也可以特别准许其居留。认定没有理由与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是两个不同的判断。
问3 作出裁决的真的是法务大臣吗?
条文上的权限人是法务大臣,但该权限实际上已委任给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多数案件由该局长判断。裁决由主任审查官通知本人。
问4 可以得知未获在留特别许可的理由吗?
令和5年(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建立了不予在留特别许可时告知理由的机制。所告知的理由,是其后考虑提起撤销诉讼的出发点,务必确认其内容。
问5 对裁决不服时该怎么办?
可以考虑就裁决及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提起撤销诉讼。仅提起诉讼并不能停止遣返,因此实务上通常同时申请停止执行。时间十分紧迫,请尽早咨询。
结语
裁决对当事人而言,只是一纸通知。但在这份通知作出之前所陈述的一切、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都已成为评价的对象。左右结论的并不是收到通知之后的应对,而是在此之前积累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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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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