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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不许可案例是“裁量基准”|无合理理由偏离基准的不许可处分违宪・违法——以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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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不许可案例是“裁量基准”|无合理理由偏离基准的不许可处分违宪・违法——以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争取

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不许可案例是“裁量基准”|无合理理由偏离基准的不许可处分违宪・违法——以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争取

2026/09/24

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案例・不许可案例,既是个别案例,同时也起着法务大臣行使裁量权的基准(裁量基准・处分基准)的作用。无合理理由偏离该基准的不许可处分,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属违宪・违法。

最后更新:2026年9月23日/作者:日本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

本文要点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为“提高在留特别许可的透明度”,每年公开许可・不许可案例,并以《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公开其判断思路。
  • 日本最高法院判示:行政机关采取与其公开的基准不同的处理,从“公正且平等处理的要求”和“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的角度看,除非有特殊情况,构成裁量权的逸脱・滥用(最高法院2015年3月3日判决)。
  • 公开案例虽是个别案例,但对同类案件给予许可,却无合理理由对另一案件不予许可,违反平等原则(日本宪法第14条第1款)和比例原则。
  • 本事务所正在将公开案例整理成数据库,按问题所在的类型进行准确的比较调查,并据此主张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
  • 希望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人,请从申请阶段开始委托我们。

在留特别许可的公开案例与指导方针,在法律上是什么地位?

是法务大臣自己公开的、行使裁量权的基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公开案例的开头这样说明(日语原文):

「在留特別許可の透明性を高めるため,平成16年以降,各種の事例を公表しているところですが,本年も,平成30年中に在留特別許可された事例のうち19件,在留特別許可されなかった事例のうち19件について,類型別に分類の上,次の2のとおり公表します。」(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在留特別許可された事例及び在留特別許可されなかった事例について」令和元年5月)
(中文大意:为提高在留特别许可的透明度,自2004年起公开各类案例;本年亦将2018年获得许可的案例中的19件、未获许可的案例中的19件,按类型分类后公开。)

另外,《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根据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及参议院附带决议,于2024年6月修订,同月10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律把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应考虑的情况写入法律(入管法第50条第5款),并规定不予许可时须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同条第10款)。

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不适用日本《行政程序法》关于处分基准的规定(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1款第10项)。但既然入管厅公开案例和指导方针,并表明依此判断,这些资料在功能上与处分基准起着相同的作用。

为什么偏离基准的处分会违法?

因为与公开基准不同的处理,除非有特殊情况,违反公正・平等处理的要求和信赖保护,构成裁量权的逸脱・滥用。

日本最高法院曾在“麦克林案”中这样说(日语原文):

「行政庁がその裁量に任された事項について裁量権行使の準則を定めることがあつても、このような準則は、本来、行政庁の処分の妥当性を確保するためのものなのであるから、処分が右準則に違背して行われたとしても、原則として当不当の問題を生ずるにとどまり、当然に違法となるものではない。」(最大判昭和53年10月4日民集32巻7号1223頁)
(中文大意:行政机关即使对其裁量事项定有裁量权行使的准则,该准则本来是为确保处分妥当性而设,因此即使处分违背该准则,原则上只产生妥当与否的问题,并不当然违法。)

但此后,最高法院就公开基准的约束力作出如下判示(日语原文):

「行政庁が同項の規定により定めて公にしている処分基準において,先行の処分を受けたことを理由として後行の処分に係る量定を加重する旨の不利益な取扱いの定めがある場合に,当該行政庁が後行の処分につき当該処分基準の定めと異なる取扱いをするならば,裁量権の行使における公正かつ平等な取扱いの要請や基準の内容に係る相手方の信頼の保護等の観点から,当該処分基準の定めと異なる取扱いをすることを相当と認めるべき特段の事情がない限り,そのような取扱いは裁量権の範囲の逸脱又はその濫用に当たることとなる」(最判平成27年3月3日民集69巻2号143頁)
(中文大意:行政机关若对后续处分采取与其公开的处分基准不同的处理,从裁量权行使中公正且平等处理的要求、以及对相对人关于基准内容之信赖的保护等角度看,除非存在应认为该不同处理属适当的特殊情况,该处理构成裁量权范围的逸脱或滥用。)

该判决的依据是“公正且平等处理的要求”和“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这两者都不是《行政程序法》特有的要求,而是适用于所有裁量处分的宪法上・法治主义上的要求。既然行政机关自己公开基准,并为“提高透明度”而公开案例,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在留特别许可——这是本事务所的立场。

如何主张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

用具体案例和数字说明:与类似的许可案例相比,不予许可没有合理理由(平等原则);失去的利益与处分目的之间失衡(比例原则)。

表1 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结构

主张内容主要资料
违反平等原则(宪法第14条第1款)存在同类型、同等程度情况获得许可的案例,却无合理理由不予许可公开案例(类型・发现原因・在日期间・婚姻期间・子女・刑事处分)、本事务所数据库
违反比例原则因强制遣返而失去的家庭团聚・生活基础・子女利益,与违反程度相比明显过重入管法第50条第5款的考虑事项、指导方针的积极因素・消极因素、生活与家庭的证据
信赖保护・考虑不周未考虑公开基准中列为积极因素的情况,或过度评价消极因素指导方针、不许可理由书(入管法第50条第10款)

例如,指导方针把“为申报非法滞留而主动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列为积极因素。根据本事务所的统计,公开案例452件中,主动出头申报的有212件,其中172件(约81%)获得许可。已主动出头申报、且具备婚姻实质或抚养子女等相同情况的人被拒绝时,入管能否合理说明与类似许可案例的差别,就成为问题。

在比例原则方面,入管法第50条第5款将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日期间、期间内的法律地位、构成强制遣返理由的事实、人道考虑的必要性规定为考虑事项。轻视这些事项、只过度评价违反事实的判断,就是手段与目的失衡。

为什么需要按类型进行准确调查?

因为只挑出某一项情况作形式上的比较是不够的;把类型・发现原因・家庭关系・刑事处分等条件对齐后的准确比较,才是主张违反平等原则的基础。

在留特别许可是综合各种情况作出判断的。因此,仅主张“类似案例获得了许可”,入管会反驳“情况不同”。必须按以下维度准确筛选比较对象:

  1. 家庭类型(配偶为日本人/配偶为合法在留外国人/与子女一起非法滞留/其他)
  2. 发现原因(主动出头申报,还是被警察逮捕)
  3. 在日期间・非法滞留期间・婚姻期间・子女年龄
  4. 有无刑事处分及其内容、有无被强制遣返经历・在留特别许可经历

本事务所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2014年至2025年案例452件与原件逐一核对,正在整理成可按类型・发现原因・刑事处分检索的数据库(在留特别许可数据库)。对于受托案件,我们按问题所在的类型找出比较对象案例,逐件确定与许可案例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本事务所在各阶段做什么?

从申请阶段到诉讼,以同样的数据和同样的逻辑一贯地争取。

表2 各阶段的应对

阶段本事务所的应对
刑事案件阶段争取不起诉(有无刑事处分对在留特别许可的结论影响很大)
申请在留特别许可附上与类似许可案例的对照表,按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撰写申请材料
收到不许可处分时仔细审查理由书(入管法第50条第10款),找出偏离基准之处
诉讼在撤销处分诉讼、申请停止执行强制遣返令书中,主张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

签发强制遣返令书后便不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3款)。比较调查和证据准备需要时间,尽早咨询非常重要。

常见问题

Q1 公开案例只是个别案例,不能作为基准吧?

公开案例虽是个别案例,但它是入管厅自己为“提高透明度”而分类公开的。对同类案件给予许可,却无合理理由对另一案件不予许可,违反平等原则。

Q2 不符合指导方针的不许可处分,会立即违法吗?

仅偏离基准并不立即违法。最高法院2015年3月3日判决认为,除非存在认为不同处理属适当的“特殊情况”,否则构成裁量权的逸脱・滥用。本事务所通过与类似案例的比较,具体说明不存在特殊情况。

Q3 能帮我查一下有没有和我的案件相似的公开案例吗?

可以。我们用本事务所的数据库,对齐家庭类型、发现原因、在日期间、刑事处分等条件进行比较。

Q4 已经收到不许可处分了,还能争取吗?

不许可处分会附有记载理由的书面(入管法第50条第10款)。可以通过撤销处分诉讼、申请停止执行强制遣返令书等方式争取。撤销诉讼有起诉期限,请立即咨询。

Q5 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可以。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 联系。

致希望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您

在留特别许可是交由法务大臣广泛裁量的处分。正因如此,对照入管自己公开的基准和案例,具体追问“为什么只有这个案件不予许可”,才是最有效的武器。本事务所基于公开案例数据库和按类型的准确调查,主张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为守护委托人的在留而战。

如果您希望获得在留特别许可,请委托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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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依据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0条第3款・第5款・第10款、《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1款第10项、《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0条、日本宪法第14条第1款(以e-Gov法令检索现行条文确认)
  • 最高法院大法庭1978年10月4日判决(民集32巻7号1223頁,麦克林案)
  • 最高法院2015年3月3日判决(民集69巻2号143頁)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及未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2014年〜2025年)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2024年6月修订)

作者 日本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电话:050-7587-4639/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可用中文咨询)

辩护方针:松村大介律师的辩护方针|为法律注入生命

日本語版:在留特別許可の許可・不許可事例は「裁量基準」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保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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