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的具体申请方法|从出头申告到获得许可的步骤,以及各阶段应做的准备
2026/09/18
在留期限已经届满;刑事案件判决确定,可能失去在留资格;希望继续与配偶在日本生活。在这些情况下,最后剩下的途径就是在留特别许可。在留特别许可是基于法务大臣裁量作出的判断,但手续流程和判断标准由法律和指导方针加以规定。在哪个阶段做好哪些准备,结果会大不相同。本文结合本所于2026年9月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经过,从实务角度梳理从出头到获得许可的步骤。
核心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由法务大臣在退去强制手续中作出判断(入管法50条1项)。令和5年修正法(2024年6月10日施行)设立了申请程序,并将应考虑的情事写入法律(同条5项)。
- 在被查处之前主动前往入管出头,根据指导方针会被作为积极情事予以考虑。
- 申请书的基本做法是,按照入管法50条5项列举的各项情事,附上资料进行组织。
- 在违反审查的事情听取中,审查官会对照刑事审判记录及以往的申请内容进行提问。
- 手续的选择(是否请求口头审理)会影响得出结论所需的时间。
什么是在留特别许可
在留特别许可是对属于退去强制对象的外国人,由法务大臣特别准许其在日本在留的制度(入管法50条1项)。判断时会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等(同条5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导方针」(2024年3月修订)整理了积极考虑的情事和消极考虑的情事,并规定在积极情事明显超过消极情事时考虑予以许可。
此外,对于被判处超过1年实刑的人士等,仅限于存在不准许其在留即被认为欠缺人道考虑的特别情事时,才予以许可(入管法50条1项但书)。如果是附缓刑(执行犹豫)的判决,则不属于该但书的适用对象。
步骤1 出头申告
在留期限届满的人士在被查处之前,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称为出头申告。指导方针将为申告非法滞留而主动出头列为积极情事。与因警察逮捕或入管查处而被发现的情形相比,许可的可能性存在差异,这一点从公布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出。
出头之前,准备好以下资料,之后的手续会进行得更加顺利。
- 护照、在留卡(包括已过期的在留卡)
- 证明婚姻的文件(婚姻申报受理证明书、户籍誊本、本国的婚姻证明书等)
- 能够说明从交往到结婚、同居经过的照片、消息记录等
- 住民票、课税・纳税证明书、在职证明书、工资明细、存款余额证明书
- 如有刑事案件,判决书的誊本
- 身份保证人的身份担保书
步骤2 违反调查与人身处置
出头后,由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入管法27条)。之后,可能签发收容令书,也可能决定以监理措施代替收容。监理措施是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在社会中生活的同时接受手续的制度。证明生活基础、家庭状况以及不存在逃亡之虞的资料,在这一阶段同样有用。
步骤3 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令和5年修正法设立了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程序(入管法50条2项)。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同条3项)。申请书和理由书的基本做法是按照入管法50条5项的情事进行组织。本所通常按以下顺序构成。
- 理由要旨:将最有力的积极情事放在开头
- 在留与家庭的经过:按时间顺序说明从入境至今的情况
- 积极情事:家庭关系、在留期间与法律地位、生活基础、出头申告
- 消极情事的定位:准确说明前科或违法行为的内容,并解释为何不妨碍许可
- 与公布案例的比较:列举同一类型的许可案例,请求给予同样的处理
消极情事不能略而不写。入管掌握着刑事审判记录和以往的申请材料。主动准确地说明不利情事,并在此基础上就评价进行争辩,才不会损害信任。
步骤4 违反审查(事情听取)
由入国审查官审查是否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45条)。在该审查中进行的事情听取,也直接关系到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审查官会详细询问婚姻经过、生活状况、前科内容及反省情况等。如有刑事案件,审查官会在掌握判决内容的基础上提问。说明若与判决的认定不一致,可能被认为没有反省。
在本所的案例中,由于上午的说明与判决的认定存在出入,律师在午休时间给予建议,下午修正了说明。事先仔细研读判决书中的「构成犯罪的事实」和「量刑理由」,整理好要说明什么、如何说明,十分重要。
步骤5 是否请求口头审理
入国审查官认定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后,会通知本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请求口头审理(入管法48条1项)。口头审理由特别审理官进行审理,代理律师也可以在场。对判定仍不服的,可以在3日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同法49条1项)。
对于退去强制事由本身(在留期限已届满、有罪判决已确定等)没有争议的情形,也可以选择服从认定,进入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在本所的案例中,通过这一选择,从事情听取到获得许可仅用了35天。反之,对于应当就是否属于退去强制事由本身进行争辩的案件(如争辩助长非法就劳的故意或过失的情形等),应当请求口头审理,充分陈述主张。由于期限只有短短3日,需要在事情听取之前确定方针。
步骤6 许可与否的判断及其后
获得许可后,将决定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日本人的配偶一般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一般为「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的家属一般为「定住者」,最初的在留期间多为1年。不予许可的,会以载明理由的书面形式通知,并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对于不许可处分或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处分,可以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行政事件诉讼法14条1项),同时也会考虑申请停止执行以阻止遣返。
所需时间的大致参考
审查期间因案件及地方局的情况而有很大差异,一般认为需要半年左右至1年以上。在本所的案例中,从申请到事情听取约4个半月,从事情听取到获得许可35天,合计约5个半月。在此期间,如住址、工作单位或家庭状况发生变化,须及时申报,并遵守监理措施等条件。违反条件在指导方针上被作为消极情事处理。
有刑事案件时,准备工作从判决之前就已开始
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人士而言,在留特别许可的准备工作从判决之前就已开始。被起诉的罪名数量、刑罚轻重、实刑还是缓刑、罚金还是拘禁刑,这些刑事程序的结果决定了属于入管法24条的哪一号,以及是否受到50条1项但书的限制。从刑事辩护阶段起就着眼于入管手续,是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第一步。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从出头申告的准备、申请书的制作、事情听取的应对,到获得许可后在留资格的更新,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一名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其他语言则视案件情况安排翻译。在留资格的更新・变更,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协作办理。
2026年9月,一名因伪造有印私文书及行使伪造有印私文书罪被判处缓刑的越南籍男性,以日本人配偶者身份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经本人同意予以介绍)。此外,还有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因非法滞留被逮捕并起诉的人士,通过与当局交涉实现了结婚及认领手续,并在分析以往许可案例的基础上,经一次审查即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并不是提交材料后坐等结果的手续。出头的时机、申请书的构成、事情听取中的说明、是否请求口头审理,每个阶段都有左右结果的判断。请先从确认自己目前处于手续的哪个阶段开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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