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数据库|452件公开案例按“主动出头申报・被警察逮捕”“家庭类型”“年份”统计的结果与使用方法
2026/09/24
在留特别许可数据库,是指将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每年公开的“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及未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逐件整理,按发现原因、家庭类型、刑事处分、年份进行统计和检索的资料。本事务所将2014年(平成26年)至2025年(令和7年)共13次公开资料、452件案例与原始PDF逐一核对后完成统计。
最后更新:2026年9月23日/作者:日本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
本文要点
- 统计对象为2014年〜2025年的公开案例452件。其中许可231件(含修法后因“特别情由”获得许可的6件),不许可221件。
- 结果因发现原因而大不相同。主动出头申报212件中172件(约81%)获得许可,被警察逮捕的150件中仅25件(约17%)获得许可。
- 各家庭类型(配偶为日本人/配偶为合法在留外国人/与子女一起非法滞留/其他)之间,许可与不许可的比例差别不大。这是因为入管厅在每个类型中按大致相同数量挑选许可与不许可案例公开。
- 2024年6月10日修改后的入管法施行以来,已有6件被判处超过1年实刑的人因“特别情由”获得许可的公开案例。
- 公开案例是入管厅挑选的案例,不代表实际许可率。正确的使用方法是:找到与自己案件“相似的案例”,把与许可案例之间的差距补上。
在留特别许可数据库依据的是哪些资料?
依据的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2018年度以前为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公开的《关于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及未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共13次。入管厅自2004年起持续公开案例,每次按类型分类,记载发现原因、在日期间、违反(非法滞留)期间、婚姻期间、有无子女、刑事处分、许可内容及特记事项。
表1 数据库收录的公开资料(件数为本事务所统计)
| 对象期间 | 公开时间 | 许可 | 不许可 | 合计 |
|---|---|---|---|---|
| 2014年 | 2015年3月 | 20 | 18 | 38 |
| 2015年 | 2016年3月 | 20 | 18 | 38 |
| 2016年 | 2017年3月 | 19 | 19 | 38 |
| 2017年 | 2018年3月 | 19 | 19 | 38 |
| 2018年 | 2019年5月 | 19 | 19 | 38 |
| 2019年 | 2020年5月 | 19 | 19 | 38 |
| 2020年 | 2021年7月 | 19 | 19 | 38 |
| 2021年 | 2022年5月 | 19 | 19 | 38 |
| 2022年 | 2023年12月 | 18 | 18 | 36 |
| 2023年 | 2024年11月 | 18 | 18 | 36 |
| 2024年1月1日〜6月9日 | 2025年7月 | 12 | 12 | 24 |
| 2024年6月10日〜12月31日 | 2025年7月 | 16(其中特别情由3) | 13 | 29 |
| 2025年 | 2026年7月 | 13(其中特别情由3) | 10 | 23 |
| 合计 | ― | 231 | 221 | 452 |
2024年的资料分为两部分,是因为以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施行日(2024年6月10日)为界,在留特别许可的程序由“法务大臣依职权判断”改为“依本人申请判断”(入管法第50条第2款)。
在留特别许可实际上有多少人获得?
只看公开案例,约一半获得许可,但这并不是实际许可率。入管厅在各类型中按大致相同数量挑选许可与不许可案例公开,表1中每年的许可与不许可数量也几乎相同。
实际件数需查阅另行公布的统计。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2025年(令和7年)的入管法违反案件》,在留特别许可申请获得许可的件数,2024年6月10日至同年年底为469件,2025年全年为1,026件。
因此,公开案例不是用来“了解概率”的资料,而是用来了解“具备哪些情况会获得许可、存在哪些情况会被拒绝”的资料。
主动出头申报与被警察逮捕,结果相差多少?
在公开案例中,主动出头申报约81%获得许可,而因被警察逮捕而发现的案例,许可仅约17%。452件按发现原因统计的结果如下。
表2 按发现原因统计的许可・不许可(2014年〜2025年公开案例452件)
| 发现原因 | 案例数 | 许可 | 不许可 | 许可比例 |
|---|---|---|---|---|
| 主动出头申报 | 212 | 172 | 40 | 约81% |
| 被警察逮捕 | 150 | 25 | 125 | 约17% |
| 入管等机关查获 | 46 | 16 | 30 | 约35% |
| 职员发现 | 27 | 12 | 15 | 约44% |
| 相关机关・入国审查官通报 | 14 | 4 | 10 | 约29% |
| 儿童相谈所・警察保护 | 2 | 2 | 0 | ― |
| 依传唤出头 | 1 | 0 | 1 | ― |
| 合计 | 452 | 231 | 221 | 约51% |
被警察逮捕的案例大多伴有刑事处分,因此这一差距不仅反映“发现原因”,也包含“有无刑事处分”的影响。尽管如此,入管将主动出头申报作为明显有利情况加以考虑的倾向,在数字上也清楚地体现出来。《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也将“为申报非法滞留而主动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列为积极因素(第2之9“其他情况”)。
家庭类型不同,获得许可的可能性会不同吗?
从公开案例看,各家庭类型之间许可与不许可的比例几乎没有差别。这是因为每个类型都按许可与不许可大致相同数量挑选案例,所以无法据此判断“哪个类型更有利”。
表3 按家庭类型统计的许可・不许可
| 类型 | 案例数 | 许可(其中特别情由) | 不许可 |
|---|---|---|---|
| 配偶为日本人 | 122 | 63(2) | 59 |
| 配偶为合法在留的外国人 | 109 | 56(2) | 53 |
| 与子女一起非法滞留(2022年以前称“外国人家庭”) | 45 | 23(0) | 22 |
| 其他 | 176 | 89(2) | 87 |
| 合计 | 452 | 231(6) | 221 |
在同一类型中决定结果的,是婚姻的实质与期间、子女年龄与抚养情况、在日期间、刑事处分、有无被强制遣返经历或在留特别许可经历。即使同属“配偶为日本人”类型,婚姻期间短、缺乏同居实态的案例,或配偶无意继续婚姻的案例,均未获许可。
有刑事处分时,在留特别许可会怎样?
有刑事处分的153件中,许可仅21件(约14%),与无刑事处分的案例(299件中210件获许可)相比大幅降低。获得许可的21件,全部是无前科、无被强制遣返经历、无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案例。按罪名、刑事处分的详细分析,请参阅【按罪名分析】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不许可案例153件。
根据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人等,只有在认定存在“不许可其在日本居留将有悖人道考虑的特别情由”时,才可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公开案例中,因“特别情由”获得许可的,2024年下半年3件、2025年3件,均为在日期间超过20年的案例。
如何将在留特别许可数据库用于自己的案件?
按以下3个步骤,把与自己案件相近的许可案例和不许可案例并列比较,准备弥补差距的主张与证据。
- 按类型和发现原因筛选。根据配偶的国籍・在留资格、有无子女、是主动出头申报还是被逮捕,抽出相近案例。
- 找出许可案例与不许可案例之间的“差距”。在日期间、婚姻期间、子女年龄、刑事处分、被强制遣返经历等之中,是哪项情况决定了结论。
- 准备弥补差距的证据。将婚姻实质(同居、生计一体、亲友证言)、子女抚养情况、生活基础、反省与改过情况,对应入管法第50条第5款的考虑事项,整理成书面材料。
入管法第50条第5款将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境经过、在日期间、期间内的法律地位、构成强制遣返理由的事实、人道考虑的必要性规定为考虑事项。公开案例是显示这些情况在实际中如何被评价的唯一官方资料。
公开案例中全是不许可的类型,也有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有可能。公开案例每年只有数十件,仅是实际许可件数(2025年为1,026件)的极小部分。公开案例中没有许可例,并不意味着没有获得许可的可能。
例如,“不法就劳助长”案件在公开案例中是不许可集中的类型,但本事务所有在不法就劳助长案件中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例。另外,公开案例中伪装结婚・伪造文书类型没有许可例,但也有因伪造・行使盖印私文书被判缓刑的人,以“日本人配偶者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作为律师补充一点:在留特别许可的结论并不只在入管阶段决定。在刑事案件阶段争取不起诉,以及从违反调查・违反审查的初期就开始应对,是避免落入公开案例“不许可”一侧最可靠的方法。
常见问题
Q1 在哪里可以看到在留特别许可的公开案例?
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在留特别许可相关”页面,按年份公开PDF,目前有2014年至2025年共13次。
Q2 公开案例的许可比例可以当作实际许可率吗?
不可以。入管厅在每个类型中按大致相同数量挑选许可与不许可案例公开,因此其比例不代表实际许可率。实际件数请查阅入管法违反案件统计(2025年许可1,026件)。
Q3 主动出头申报就一定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一定。公开案例中主动出头申报212件里也有40件未获许可。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到婚姻实质不足、在日期间短、有刑事处分或被强制遣返经历等情况。
Q4 被判实刑的话,就不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人,只有在存在“不许可将有悖人道考虑的特别情由”时才可获得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公开案例中,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共有6件许可例。
Q5 在留特别许可最晚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签发强制遣返令书后便不能申请(入管法第50条第3款)。可以申请的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同条第2款)。不要错过时机非常重要。
Q6 未获许可时,有办法争取吗?
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会附有记载理由的书面通知(入管法第50条第10款)。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处分诉讼、申请停止执行强制遣返令书等方式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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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法律依据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款・第10款(e-Gov法令检索,以2026年9月23日现行条文确认)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及未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2014年〜2025年(13次)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2024年6月修订,同月10日起施行)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2025年(令和7年)的入管法违反案件》
统计方法:从每次公开的PDF中逐件抽取案例,按类型・许可与否・发现原因统计,并确认与各次资料开头记载的公开件数(2018年〜2023年)一致。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公开案例的统计由本事务所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