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逾期滞留(overstay)出头申告详解|程序流程、律师陪同的好处、对在留特别许可的有利影响
2026/09/18
逾期滞留(overstay)的“出头申告”,是指在留期限届满后仍留在日本的外国人,在被查处之前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报自己非法滞留事实的做法。进行出头申告的人,如果希望回国,可以利用“出国命令”制度(禁止入境期间原则上为1年);如果希望继续留在日本,主动出头会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中被作为有利因素考虑(《入管法》第24条之3第1号第1目,《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
- 与被查处相比,出头申告在是否被关押、在留特别许可的评价、回国后的禁止入境期间等许多方面都更为有利
- 希望回国的人,在违反调查开始前主动出头并满足其他要件的,可以适用出国命令,禁止入境期间为1年(被强制遣返的,首次原则上为5年)
- 希望留在日本的人,主动出头这一事实已被明确写入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作为有利因素
- 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计算的非法滞留期间,截止于入管知悉非法滞留事实之时。越早出头,不利因素越小
- 出头之前先确定“回国还是留下”的目标,并准备好要件和材料,这决定了结果。律师陪同的意义在于统一负责事前准备和出头后的期限管理
出头申告前的咨询:电话 +81-50-7587-4639/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可用中文咨询)
出头申告是什么样的程序?
出头申告是处于非法滞留状态的本人,主动向入管申报非法滞留事实的程序。未获得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许可、超过在留期限仍留在日本,构成《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规定的非法滞留罪,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处。同时,这也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2目规定的强制遣返事由。也就是说,逾期滞留既是刑事处罚的对象,也是强制遣返的对象。
要摆脱这种状态,入口基本上只有两个:一是被警察或入管发现而遭到查处,二是本人主动出头。从哪个入口进入程序,决定了之后可以利用的制度以及入管如何评价本人。《入管法》明确规定,在违反调查开始前主动出头的人属于出国命令的适用对象(第24条之3第1号第1目);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则把主动出头列为有利因素。出头申告是法律和实务运作都预定给予“不同于查处的待遇”的入口。
出头申告和被查处有什么不同?
结论是:在被关押的可能性、在留特别许可的评价、非法滞留期间的计算方法、回国后的禁止入境期间等许多方面,出头申告都更为有利。主要区别如下表。
| 比较项目 | 主动出头申告 | 被查处 |
|---|---|---|
| 希望回国时适用的制度 | 在违反调查开始前出头的,可以成为出国命令的对象(《入管法》第24条之3第1号第1目) | 违反调查开始后,只要在收到“属于强制遣返对象”的通知(《入管法》第47条第3项)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尽快出境的意愿,也可以成为出国命令的对象(同号第2目)。错过这个机会就会被强制遣返 |
| 回国后的禁止入境期间 | 自依出国命令出境之日起1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第5目) | 依第24条之3第1号第2目的出国命令出境的,以短期滞在以外的目的再来日本为1年,但以短期滞在身份再来日本的为5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第6目)。被强制遣返的,首次原则上为5年,曾有强制遣返或出国命令记录的为10年(同号第3目、第4目) |
| 人身拘束 | 根据入管厅的说明,可以通过“监理措施”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程序 | 可能被警察逮捕、羁押,或被入管收容 |
| 刑事程序 | 非法滞留罪本身并不会因此消失,但在没有其他犯罪嫌疑的案件中,多数只通过入管的行政程序处理 | 一旦被逮捕,刑事程序优先进行;如被起诉,判决也会成为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材料 |
| 在留特别许可中的评价 | 主动出头作为指导方针规定的有利因素被考虑 | 无法获得这一有利因素 |
| 被考虑的非法滞留期间 | 截止于出头后入管知悉之时 | 一直延续到被发现为止,期间越长越不利 |
禁止入境期间的差别,直接来源于条文结构。《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规定,依出国命令出境者的禁止入境期间为1年(第5目);违反调查开始后才表明出国意愿而获得出国命令、并以短期滞在身份来日本的为5年(第6目);被强制遣返者原则上即使是首次也为5年(第3目)。“是否在违反调查之前主动出头”,在法律上被明确区分。
出头之前应该先决定什么?
首先要决定的是目标:到底是“想回国”还是“想留在日本”。出头申告的入口相同,但之后的程序、需要的材料、应当向入管说明的内容,会因目标不同而完全不同。
如果有日本人或永住者配偶、有在日本出生长大的子女、在日本长期生活并已融入当地社会,就应首先考虑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出国命令意味着一旦出境,1年内不能返回日本,等于放弃在日本的生活基础。出国命令应当定位为:即使考虑到将来情况的变化,仍然没有希望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时才选择的制度。
相反,对于已经决定回国的人来说,出头前确认是否符合出国命令的要件最为重要。只要缺少任何一项要件,就会进入强制遣返程序,禁止入境期间原则上即使是首次也延长为5年(例外:受到《入管法》第52条第5项的决定、在指定期限内自行出境的为1年,同法第5条第1项第9号第2目)。
哪些人可以适用出国命令?
在属于非法滞留等特定强制遣返事由的人中,满足《入管法》第24条之3规定的全部5项要件的人。要件如下。
| 要件 | 内容 | 出头前应确认的事项 |
|---|---|---|
| 第1号 | 在违反调查开始前,以尽快出境的意愿主动出头(第1目);或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属于强制遣返对象”的通知(《入管法》第47条第3项)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尽快出境的意愿(第2目) | 是否已经收到入管或警察的联系、传唤 |
| 第2号 | 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3号至第3号之5、第4号第3目至第15目、第8号、第9号中的任何一项 | 是否持有或使用伪造在留卡、是否介绍他人非法就业、是否有毒品相关的有罪判决等 |
| 第3号 | 入境后没有因盗窃、诈骗、伤害等法律列举的犯罪被判处拘禁刑 | 缓刑判决也可能包括在内,需要确认判决内容和时间 |
| 第4号 | 过去没有被强制遣返或依出国命令出境的记录 | 以前出境的经过和记录 |
| 第5号 | 确实可以预期会尽快出境 | 有效护照、回国机票或购票费用 |
尤其是第3号,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加重要件(《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不同,没有排除缓刑的规定。以前曾因偷窃商品等被判处缓刑拘禁刑的人,需要在出头前根据判决内容(包括缓刑期间是否已经届满)确认能否利用出国命令。
希望回国时,出头申告的程序如何进行?
程序依次为:出头、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审查,然后由主任审查官交付出国命令书,本人在指定的出国期限内出境。
- 前往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申报非法滞留事实和回国意愿(受理窗口、日期和时间请事先确认)
- 接受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被询问在留经过和生活状况。认为属于出国命令对象的,案件移交给入国审查官(《入管法》第55条之84第1项)
- 入国审查官进行审查,认定本人属于出国命令对象后通知主任审查官(《入管法》第55条之84第2项、第3项;在强制遣返程序的审查中认定的,为第47条第2项)
- 主任审查官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并作出出国命令,交付出国命令书(《入管法》第55条之85第1项、第2项)。可能附加限制住所和活动范围等条件(同条第3项)
- 在出国期限内出境。超过期限仍留在日本,本身就构成犯罪(《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8号之2)
自出境之日起满1年,作为禁止入境事由的期间即告结束(《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第5目)。但再次来日本仍需重新接受签证和在留资格的审查,并不意味着满1年就一定能回来。
希望留在日本时,程序如何进行?
出头申告后,在强制遣返程序中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由法务大臣作出判断。根据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2024年6月10日施行),程序整理如下。
- 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申报非法滞留事实和希望在留的情况
- 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入管法》第27条)
- 主任审查官审查是适用监理措施还是收容(《入管法》第39条第2项)。对主动出头的人,可以通过监理措施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程序。适用监理措施时需要选定监理人,并附加限制住所和活动范围等条件,有时还会以缴纳300万日元以下的保证金为条件(《入管法》第44条之2第1项、第2项,第44条之3第1项)
- 入国审查官审查后,认定本人属于强制遣返对象的,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入管法》第47条第3项)。此时会告知本人可以请求口头审理,也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同条第4项)
- 服从认定的,申请在留特别许可。自服从认定之日起3日内不申请的,将签发强制遣返令书(《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请求口头审理(《入管法》第48条第1项)。在口头审理中,本人或代理人可以提交证据、询问证人(《入管法》第48条第5项、第10条第3项)
- 法务大臣根据《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的考虑事项,判断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获得许可的,将决定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同条第6项);不予许可的,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同条第10项)
能够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仅限于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或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入管法》第50条第2项);强制遣返令书签发后不能再申请(同条第3项)。各个阶段都设有3日这样很短的期限,一旦错过,可能连争取在留的机会本身都会失去。
出头申告需要带什么?
基本是护照和在留卡,并根据目标补充证明回国准备的材料,或证明希望在留理由的材料。所需材料因案件而异,以下为一般示例。
| 目标 | 主要携带物品和材料示例 |
|---|---|
| 共通 | 护照(过期也要携带)、在留卡(如持有)、能证明住址的材料 |
| 希望回国 | 回国机票或购票费用的证明材料、有效护照(护照过期的,需提供在本国使领馆办理护照手续进展的材料) |
| 希望在留 | 结婚证明或户籍誊本、住民票、子女出生证明和在学证明、证明生计和同居实际情况的材料、本人和家属的陈述书、身份担保或请愿书、说明希望在日本在留理由的书面材料 |
希望在留的,出头时情况是否已整理清楚、材料是否齐全,会影响之后违反调查中的询问以及监理措施的判断。出头当天说明什么、提交什么,应当事先安排好。
出头申告如何对在留特别许可产生有利影响?
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出头申告至少通过以下五条路径发挥有利作用。这不仅仅是“印象变好”的问题,而是法律和指导方针结构本身所包含的效果。
1 被明确写入指导方针作为有利因素
2024年3月修订的《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在考虑事项之一的“其他情况”中,把“该外国人为申报非法滞留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列为有利因素。入管厅公布的出头申告说明中也表示,主动出头申告会作为在留特别许可判断的有利因素被评价;对于长期滞留且已在日本扎根的人,如果进行出头申告,更容易朝着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方向研究。出头申告被作为显著有利的情况考虑,这是入管自己公开的判断倾向。
2 非法滞留期间的计算在出头时停止
指导方针把非法滞留期间长作为不利因素,同时规定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考虑的非法滞留期间,截止于入管知悉非法滞留事实之时。一旦出头申告,非法滞留期间的计算就在当天停止。相反,犹豫不决、迟迟不出头的每一天,都会直接累积为不利因素。“什么时候出头”本身就直接关系到在留特别许可的结论。
3 不被收容,可以维持生活和保全证据
对主动出头的人,可以通过监理措施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程序。不被收容,就可以一边继续与家人同住、抚养子女,一边推进程序;在留特别许可最重视的家庭关系和融入当地社会的实际状态,在程序期间也能得以维持,并不断积累为证据。如果被收容,这种实际状态本身就可能中断。
4 容易避免刑事处分带来的不利
在留特别许可的考虑事项包括品行和构成强制遣返理由的事实(《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被查处后进入刑事程序并被判决,这些事实就会作为判断材料留下。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主动出头的案件,多数只通过入管的行政程序处理,因此更有可能在没有刑事处分记录的情况下接受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5 避免“虚假申报”这一不利因素
指导方针把在强制遣返程序等中作虚假申报列为不利因素。被查处时,本人往往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被要求说明,记忆错误或语言上的误会可能被记录在案。事先整理好事实、主动申报的出头申告,是不会产生这一不利因素的入口。
当然,并不是只要出头申告就一定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指导方针综合考虑家庭关系、希望在留的理由、品行、人道上的必要性等,出头申告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把家庭关系等核心情况与出头申告这一有利因素结合起来展示,决定了最终结果。
律师陪同出头有哪些好处?
律师陪同不只是出头当天的陪伴。其意义在于从出头前的判断,到出头后的期限管理,乃至不予许可时的诉讼,都由律师一贯负责。具体如下。
| 阶段 | 律师做什么 | 对本人的意义 |
|---|---|---|
| 出头前 | 判断以回国还是在留为目标,把出国命令的要件(《入管法》第24条之3各号)和在留特别许可的考虑事项套用到具体案件中 | 避免在缺少要件的情况下出头而被强制遣返,或明明有在留可能却选择了出国命令等无法挽回的判断 |
| 出头前 | 确认除非法滞留以外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资格外就业、在留卡问题、过去的刑事案件等),判断转入刑事程序的风险 | 事先掌握出头后遭到意外人身拘束的风险 |
| 出头前 | 准备陈述书、说明希望在留理由的书面材料、律师意见书、家庭关系和生活实际状况的材料 | 从出头当天起,就能系统地展示应当允许在留的情况 |
| 出头当天 | 陪同前往入管窗口,作为代理人说明情况和方针,并提交书面材料 | 防止在紧张状态下说明前后矛盾或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申报,也可以提前安排翻译 |
| 监理措施 | 落实并说明监理人人选,就监理措施的条件和保证金陈述意见 | 提高不被收容、继续推进程序的可能性 |
| 审查、口头审理 | 管理3日内申请在留特别许可、请求口头审理等期限;在口头审理中作为代理人提交证据、询问证人(《入管法》第48条第5项、第10条第3项) | 防止因错过短暂期限而失去在留机会 |
| 不予许可时 | 研究附理由的书面通知(《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 | 确保在被遣返前寻求司法判断的途径 |
| 转为刑事案件时 | 着眼于入管程序,一体化地开展针对逮捕、羁押的刑事辩护和争取不起诉的工作 | 避免刑事和入管分别委托不同专家而造成方针不一致 |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明文保障律师在入管违反调查现场在场的权利。因此,在出头之前整理好事实,确定本人要说明什么、如何说明,并以代理人身份用书面材料展示情况,是让陪同效果最大化的关键。本所可以用中文进行沟通,本人和家属可以用母语整理情况后再去出头。
出头申告需要注意哪些陷阱?
- 拖延出头。非法滞留期间会不断延长,一旦被查处,就会失去出头申告这一有利因素本身
- 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才出头。如果入管的违反调查已经开始,出国命令将按第24条之3第1号第2目处理,以短期滞在身份再来日本的禁止入境期间为5年
- 错过3日期限。申请在留特别许可、请求口头审理、提出异议,都有3日的期限,起算点因阶段而异(《入管法》第47条第5项第2号,第48条第1项、第10项,第49条第1项、第7项)
- 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说明。虚假申报会成为在留特别许可的不利因素
- 在监理措施期间未经许可工作。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未经许可从事有报酬的活动或经营有收入的事业,本身就构成犯罪(《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9号)
- 把家人的程序分开考虑。配偶或子女也没有在留资格的,需要统一全家的方针后再出头
从统计看出国命令和在留特别许可的实际情况
根据入管厅公布的数据,2025年因违反《入管法》而被采取强制遣返程序或出国命令程序的外国人为18,442人,其中适用出国命令程序的为9,483人,超过半数。同年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为9,789人。另一方面,同年在留特别许可申请获得许可的件数为1,026件。选择回国的人大多利用出国命令;而对于希望留在日本的人来说,在留特别许可是一个现实中发挥作用的制度,出头申告在其判断中被定位为有利因素。
常见问题
出头申告后会当场被逮捕或收容吗?
如果只有非法滞留、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主动出头的人可以通过监理措施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程序。但持有伪造在留卡或涉嫌其他案件等情况则另当别论。是否存在被人身拘束的可能,建议出头前与律师确认。
出头申告算刑法上的自首吗?
日本《刑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自首是向侦查机关的申报,与向入管的出头申告属于不同制度。不过,主动申报非法滞留这一事实,在入管程序中可以作为在留特别许可的有利因素主张,万一转入刑事程序,也可以作为有利的情节主张。
逾期滞留10年以上,出头申告还有意义吗?
有意义。非法滞留期间长是不利因素,但指导方针规定该期间截止于入管知悉之时,出头可以阻止期间继续延长。入管厅的说明也表示,长期滞留且已在日本扎根的人如果出头申告,更容易朝着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方向研究。滞留时间越长,等待被查处的不利就越大。
应该和家人一起出头吗?
配偶或子女也没有在留资格的,最好统一全家的方针后一起出头。指导方针把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生活的利益作为有利因素考虑,把家庭的实际情况作为一个整体展示非常重要。
出头申告后,程序进行期间可以工作吗?
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原则上不能工作,未经许可从事有报酬的活动或经营有收入的事业构成犯罪(《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9号)。不过,为维持生计所必需时,可以在取得监理人同意后,申请许可从事基于主任审查官指定机构的雇用合同的活动(《入管法》第44条之5第1项)。包括生活安排在内,需要在出头前做好准备。
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可以。本所提供中文咨询,从出头申告前的方针研究,到陪同前往入管、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以及不予许可时的诉讼,均由律师一贯负责。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联系。
出头申告前的咨询:电话 +81-50-7587-4639/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可用中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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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2026年9月18日/执笔: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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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根据截至2026年9月18日的法律法规和公开资料所作的一般性解说。具体案件的前景因情况而异,请在出头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