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罪名分析】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不许可案例153件|从实刑、缓刑、前科、家庭关系、在日时间看趋势
2026/09/23
先说结论:即使是受过刑事处分的外国人,也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日本法务大臣特别准许继续在日居留的处分)的公布案例,但153件中仅有21件获得许可,且这21件具有“无前科、无退去强制(强制遣返)记录、无在留特别许可记录”的共同点。
最后更新日:2026年9月23日/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微信ID:matsumura1119
核心要点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日本移民管理机关)公布的2014年(平成26年)至2025年(令和7年)的案例共452件,其中附有刑事处分的案例为153件,获得许可的为21件(约14%)。没有刑事处分的案例中,299件有210件获得许可(约70%)。
- 获得许可的21件,全部为“无前科、无退去强制记录、无在留特别许可记录”。具有其中任何一项的57件,全部未获许可。
- 被判处实刑(实际服刑)而获得许可的,仅有2024年6月修法施行后依据“特别情节”(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获得许可的6件,刑期均为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在日时间均为21年以上。
- 按罪名看,伪装结婚・文书伪造・伪造在留卡(27件)以及暴力・性犯罪(9件)没有获得许可的案例。毒品犯罪(45件中6件)和盗窃等财产犯罪(29件中5件)则有获得许可的案例。
- 即使最终只是罚金或执行犹豫(缓刑),未获许可的情况也很多。在刑事案件阶段争取不起诉,是守住在留(在日居留)最为稳妥的方法。
什么是在留特别许可?刑事处分与其有何关系?
在留特别许可,是指对于属于退去强制对象的外国人,由法务大臣特别准许其在日居留的处分(《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第50条第1项)。刑事处分除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作为“素行”(品行)加以考虑外(同条第5项),其本身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例如,兴奋剂、大麻、麻药等毒品犯罪,即使被判处缓刑,只要受到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毒品以外的犯罪,如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日本现行自由刑)实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同号リ)。持有「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在留资格(在日居留身份)的人,如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罪名被判处拘禁刑,即使附有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同条第4号之2)。
此外,根据2023年(令和5年)修订的入管法(2024年6月10日施行),对于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人,仅限于存在“不准许其在日本居留即被认为欠缺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节”时,才可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
本分析以什么为对象?
本分析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每年公布的《关于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及未获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中,2014年的案例至2025年的案例(共13次公布・452件)为对象。本所将公布资料的原本PDF逐件核对后,抽取了“刑事处分等”栏有记载的案例,以及“与子女一同非法滞留的情形”类型中在特记事项里记载有判决的案例。
- 涉及多个罪名的案例,在各相应分类中重复计数(例如: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与盗窃的案例,同时计入“毒品”和“财产犯罪”)。
- 公布案例是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选取的案例,其构成使许可与不许可的数量大致相当。比例仅表示公布案例中的倾向,并非实际的许可率。
- 公布案例中的刑名为判决当时的“惩役”“禁固”,本文仅标示刑期(自2025年6月1日起已统一为拘禁刑)。
有刑事处分时,在留特别许可的获准情况如何?
附有刑事处分的153件中获得许可的为21件,与没有刑事处分的案例(299件中210件获得许可)相比,获得许可的比例大幅下降。按刑事处分种类划分的结果如下。
| 刑事处分种类 | 案例数 | 许可 | 其中依“特别情节”许可 | 不许可 |
|---|---|---|---|---|
| 实刑 | 52 | 6 | 6 | 46 |
| 缓刑 | 83 | 10 | 0 | 73 |
| 仅罚金 | 18 | 5 | 0 | 13 |
| 合计 | 153 | 21 | 6 | 132 |
| (参考)无刑事处分 | 299 | 210 | - | 89 |
值得注意的是,许可出现的方式随年份而变化。截至2022年,附有刑事处分的案例中获得许可的仅有罚金刑的案例(4件)。自2023年起,缓刑案例开始出现许可,而在修法施行后的2024年下半年起,实刑案例中也出现了依据“特别情节”的许可。
不同罪名的获准可能性有何差异?
按罪名看,有许可案例的领域与一件许可案例都没有的领域区分得十分明显。
| 罪名分类 | 案例数 | 许可(其中特别情节) | 不许可 | 处分构成 |
|---|---|---|---|---|
| 毒品(兴奋剂・大麻・麻药) | 45 | 6(2) | 39 | 实刑21・缓刑24 |
| 财产犯罪(盗窃・诈骗・赃物等) | 29 | 5(4) | 24 | 实刑21・缓刑8 |
| 不法就劳助长・资格外活动 | 25 | 3(0) | 22 | 罚金13・缓刑11・实刑1 |
| 卖淫・风俗营业相关 | 19 | 2(0) | 17 | 罚金7・缓刑11・实刑1 |
| 伪装结婚・文书伪造・伪造在留卡 | 27 | 0 | 27 | 缓刑24・实刑3 |
| 仅违反入管法(非法滞留・非法入境) | 10 | 5(0) | 5 | 缓刑10 |
| 暴力・性犯罪(伤害・抢劫致伤・性犯罪) | 9 | 0 | 9 | 实刑9 |
| 交通犯罪(违反道路交通法・过失驾驶) | 7 | 1(0) | 6 | 实刑2・缓刑5 |
| 其他(违反商标法) | 2 | 0 | 2 | 实刑2 |
毒品犯罪(兴奋剂・大麻)有获得许可的案例吗?
有。毒品犯罪45件中有6件获得许可。这6件均无前科,在日时间约13年至约30年,均为本人是「永住者」,或配偶是「定住者」等在日本已安定生活的家庭的案件。
| 案例 | 处分 | 家庭・在留状况 | 结果 |
|---|---|---|---|
| 2023年・配偶为日本人 | 兴奋剂・缓刑(刑期3年) | 本人「永住者」,未成年子女2人,在日约13年 | 许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
| 2023年・配偶为合法在留外国人 | 兴奋剂・缓刑(刑期1年6个月) | 本人「永住者」,未成年子女3人,在日约28年 | 许可(定住者) |
| 2023年・其他 | 大麻・缓刑(刑期10个月) | 本人「永住者」,遭受同居伴侣的家庭暴力(DV),在日约26年 | 许可(定住者) |
| 2024年下半年・配偶为日本人 | 兴奋剂・实刑1年2个月 | 本人「永住者」,未成年子女1人,在日约22年 | 依特别情节许可 |
| 2024年下半年・配偶为合法在留外国人 | 兴奋剂・实刑1年2个月 | 配偶「定住者」,未成年子女3人,在日约30年 | 依特别情节许可 |
| 2024年下半年・配偶为合法在留外国人 | 兴奋剂・实刑1年6个月(前科3件) | 配偶「定住者」,有子女,在日约25年,有在留特别许可记录 | 不许可 |
| 2025年・配偶为日本人 | 兴奋剂・缓刑(刑期1年6个月) | 成年子女2人,在日约18年,有退去强制记录・在留特别许可记录 | 不许可 |
在同一年,同样是配偶为「定住者」、因兴奋剂被判处实刑的案件中,无前科、刑期1年2个月者获得许可,而有前科3件・有在留特别许可记录、刑期1年6个月者则未获许可。相反,在日时间较短的案件(约2年3个月、约1年8个月等),即使是缓刑也未获许可。参与毒品走私的案件(刑期2年6个月至10年),均未获许可。
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有获得许可的案例吗?
有。财产犯罪29件中有5件获得许可,其中4件是2024年下半年以后依据“特别情节”对实刑案件给予的许可。这4件刑期均为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无前科,在日约21年至约34年。
| 案例 | 处分 | 家庭・在留状况 | 结果 |
|---|---|---|---|
| 2024年下半年・其他 | 有偿受让赃物等・实刑1年6个月,罚金20万日元 | 监护抚养在日本出生的未成年亲生子女(永住者),在日约21年 | 依特别情节许可 |
| 2025年・配偶为日本人 | 盗窃・实刑1年2个月 | 婚姻约33年,成年子女1人,在日约33年 | 依特别情节许可 |
| 2025年・配偶为合法在留外国人 | 盗窃・实刑1年2个月 | 配偶「定住者」,未成年子女3人,在日约34年 | 依特别情节许可 |
| 2025年・其他 | 盗窃・实刑1年6个月 | 作为日裔在日本出生,在日本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在日约22年 | 依特别情节许可 |
| 2025年・其他 | 诈骗・伪造有印私文书等・实刑2年6个月 | 监护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在日约22年,有在留特别许可记录 | 不许可 |
| 2024年下半年・其他 | 盗窃・诈骗等・实刑4年 | 在日约27年 | 不许可 |
| 2023年・配偶为日本人 | 常习累犯盗窃・实刑2年6个月(前科4件) | 本人「永住者」,未成年子女1人,在日约19年 | 不许可 |
在财产犯罪中,没有实刑2年以上的案件获得许可的例子。即使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刑期2年6个月且有在留特别许可记录的案件也未获许可。此外,被判缓刑的财产犯罪案件8件中的7件(在日约5年至约10年半),均未获许可。
不法就劳助长、卖淫相关犯罪有获得许可的案例吗?
不法就劳助长(协助他人非法就业)方面,以罚金刑结案且有日本人或「永住者」配偶的案件中,有3件获得许可。被判处缓刑的11件,全部未获许可。即使是罚金,未被认定具有婚姻・同居实态的案件、与配偶分居的案件、无配偶的“其他”类型案件、有退去强制记录的案件,也未获许可。
卖淫相关方面,获得许可的仅有因劝诱卖淫被处罚金5万日元的2件(在日约14年和约23年),因介绍卖淫或经营店铺等被判处缓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全部未获许可。
此外,在公布案例中不许可居多的不法就劳助长案件中,本所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实绩。这是在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中同样就故意・过失进行争辩,从刑事程序到入管程序一贯进行防御的结果。公布案例中没有同类型的许可案例,并不直接意味着没有希望。
伪装结婚、伪造在留卡、暴力或性犯罪有获得许可的案例吗?
没有。伪装结婚(电磁性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同供用)、行使・持有・提供伪造在留卡、虚假申请等27件,其中24件为缓刑,但全部未获许可。可以说,直接损害在留制度信用的行为,无论刑罚轻重都受到严厉评价。
伤害、抢劫致伤、性犯罪等9件,也全部为实刑,全部未获许可。其中包括在日时间超过20年的案件和有未成年子女的案件。
仅因非法滞留被判缓刑的情况如何?
仅因非法滞留・非法入境被判处缓刑的10件,许可5件・不许可5件。获得许可的5件,均为有日本人或「永住者」配偶,或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的案件。未获许可的5件中,包括在被逮捕后或羁押期间结婚的案件、婚姻实态受到怀疑的案件、有出国命令记录的案件、同时犯有无证驾驶的案件。
被判处实刑后,在留特别许可就毫无希望了吗?
虽不能说毫无希望,但实际上道路非常狭窄。实刑52件中获得许可的为6件,全部是修法施行后依据“特别情节”(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给予的许可。
| 实刑案件的条件 | 许可 | 不许可 |
|---|---|---|
| 刑期1年6个月以下・无前科等 | 6 | 0 |
| 刑期1年6个月以下・有前科等 | 0 | 17 |
| 刑期超过1年6个月 | 0 | 29 |
获得许可的6件,刑期均为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无前科,在日时间约21年至约34年。此外还存在以下情节:本人是「永住者」、配偶为日本人或「定住者」、抚养在日本出生的子女、本人在日本出生并接受日本教育。反之,刑期超过1年6个月的实刑而获得许可的公布案例,一件也没有。刑期的差异,有时会受到审判中辩护活动的影响。需要从量刑阶段起就着眼于对在留的影响进行辩护。
前科、退去强制记录、在留特别许可记录会带来多大不利?
会带来决定性的不利。附有刑事处分的153件中,有前科・退去强制记录・在留特别许可记录・出国命令记录中任何一项的案例有57件,但没有一件获得许可。
- 有前科:36件,全部不许可
- 有退去强制记录:21件,全部不许可
- 有在留特别许可记录:15件,全部不许可(过去曾获在留特别许可却再次犯罪的案件)
- 有出国命令记录:3件,全部不许可
特别是“在留特别许可记录”,可以认为是被视为未能珍惜曾经给予的机会而受到严厉评价。目前,过去曾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人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时,刑事处分阶段的应对就更加重要。
家庭关系和在日时间有何影响?
仅限无前科等的案例来看,在日时间越长,许可比例越高的倾向十分明显。
| 在日时间 | 许可 | 不许可 |
|---|---|---|
| 未满5年 | 2 | 10 |
| 5年以上未满10年 | 3 | 33 |
| 10年以上未满20年 | 4 | 25 |
| 20年以上 | 12 | 7 |
在家庭关系方面,获得许可的21件,全部具有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等配偶、日本人亲生子女、在日本出生的子女中的任何一项,或本人为「永住者」或在日本出生。另一方面,配偶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经营・管理」「特定活动」等工作类・留学类在留资格的案例有8件,全部未获许可。“与子女一同非法滞留的情形”类型中受到判决的4件,也全部未获许可。
此外,婚姻实态受到怀疑的案件、与配偶分居的案件、被逮捕后结婚的案件,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有未获许可的倾向。以具体资料证明婚姻的持续时间和同居的实态,是必不可少的。
在刑事案件阶段,为守住在留应当做什么?
最重要的是,从刑事案件阶段起就争取不起诉处分。本次分析中,即使是罚金刑也有13件、即使是缓刑也有73件未获许可。“有了缓刑就能留在日本”未必成立。
- 以不起诉为最优先目标:一旦不起诉,就不会留下刑事处分的记录本身。对于像毒品犯罪这样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罪名(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更是如此。
- 被起诉时全力争取减轻刑期和避免实刑:能否避免实刑、刑期是否超过1年、是否超过1年6个月,入管程序的前景会大不相同。
- 在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中也就故意・过失进行争辩:在不法就劳助长等案件中,如存在不知情・已进行确认等情节,则在刑事与入管两方面的程序中都有争辩的余地。
- 尽早收集家庭关系・定着性(在日安定生活程度)的证据:从刑事案件阶段起,就准备证明婚姻实态、同居、子女的抚养・就学、在日本生活经历的资料。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使用。希望获得将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体通盘考虑之辩护的,请尽早咨询。个别案件的前景因案而异,本所并不保证获得许可。
常见问题
有前科也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在2014年至2025年的公布案例中,有前科的案例36件全部未获许可。但公布案例只是部分案例,判断可能因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请先向律师咨询具体情况。
如果被判缓刑,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缓刑案例83件中获得许可的为10件(约12%)。许可案例大多是在日时间较长的永住者,或有日本人・永住者配偶的非法滞留案件。仅凭缓刑并不能放心。
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还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吗?
修法施行后,有6件因刑期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的实刑依据“特别情节”获得许可的案例。这些案例均无前科,在日时间均超过20年。刑期超过1年6个月的实刑而获得许可的公布案例并不存在。
毒品案件如果被判缓刑,能保住在留资格吗?
毒品犯罪即使附有缓刑,只要受到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在公布案例中,因毒品犯罪获得许可的6件,均为在日13年以上且无前科,仅限于永住者等人士。
如果只是罚金,对在留就没有影响吗?
可能会有影响。罚金刑案例18件中有13件未获许可。特别是没有婚姻实态的案件、与配偶分居的案件、有退去强制记录的案件,均未获许可。
成为刑事案件后,应当委托律师做什么?
既包括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活动,也包括着眼于入管程序的准备。本所从刑事程序到退去强制程序・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一贯负责。
总结
按罪名分析公布案例可知,附有刑事处分的案件要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其条件可归纳为以下3点:①无前科・退去强制记录・在留特别许可记录;②如为实刑,刑期在1年6个月以下;③长期在日且有在日本安定生活的家庭。伪装结婚・文书伪造以及暴力・性犯罪,没有获得许可的公布案例。当本人或家人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时,请着眼于对在留的影响,尽早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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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与出处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及未获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2014年至2025年)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导方针》(2024年3月修订)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50条(已通过e-Gov法令检索确认现行条文)
作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业务领域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获得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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