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因「只是幫人收了一張金融卡」而遭逮捕的外國人須知:證件未隨身攜帶背後的詐欺、竊盜偵查與緘默權的意義
2026/09/04
「只是受熟人之託去拿一個信封」「在手機應用程式上看到高收入的工作,只是替人保管金融卡、到自動櫃員機把錢領出來」。抱著這樣的理解遭日本警方逮捕,隨即被推入日本刑事程序的外國人,如今在日本各地都有。即使逮捕令上載明的罪名是未隨身攜帶在留卡這類輕微違反,偵查機關真正想要查明的,往往是隱藏在其背後的詐欺罪與竊盜罪。本文係為母語並非日語的當事人及其家屬而寫,依循條文與判例,整理遭逮捕後最初數日會發生什麼事,以及在那幾天裡應當如何應對。
本文要點
- 負責上門收取金融卡或現金的角色(日語稱「受け子」,以下稱收卡人)與負責在自動櫃員機提款的角色(日語稱「出し子」,以下稱提款人),縱使自己一分錢也沒有拿到,仍會被以詐欺罪(刑法246條1項,10年以下拘禁刑)的共同正犯立案追究。
- 冒充警察或銀行行員,要求長者將金融卡放入信封保管,再趁其離開之際連同信封一併調包的手法,並非以詐欺罪處理,而是構成竊盜罪(刑法235條)。
- 「我不知道這是詐欺」這樣的辯解,在最高法院平成30年12月11日判決與同月14日判決所確立的架構下,往往會因當事人所認識到的情狀本身極不自然,而被推認具有故意,從而不被採納。
- 即使在收取財物之前即遭查獲、僅止於未遂,犯罪同樣成立,而且未遂的減輕僅屬法院得以斟酌為之的任意減輕(刑法43條本文)。依法務省的調查,遭判處實刑者的比例超過五成。
- 一旦逾1年的拘禁刑實刑判決確定,即該當入管法24條4號リ所定的強制驅逐出境(退去強制)事由,在日本生活的根基本身將因此喪失。正因如此,於起訴之前爭取不起訴處分的辯護活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我只是沒有隨身攜帶在留卡,為什麼會遭到逮捕?
隨身攜帶在留卡是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稱入管法)23條2項所定的義務,違反者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同法75條之3)。若係違反護照攜帶義務,則僅處10萬日圓以下罰金(同法23條1項、76條1號)。未滿16歲者不負攜帶義務(同條5項)。這些都是不設拘禁刑、屬於輕微一類的犯罪。
儘管如此,逮捕與羈押在法律上依然可行。刑事訴訟法199條1項但書就僅處輕微罰金之罪限縮了逮捕要件,但該基準金額在入管法這類刑法以外之法律所定的犯罪中,暫時定為2萬日圓,因此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的在留卡未攜帶並不受此限制。換言之,這在法律上是一個可以循常規逮捕、羈押的罪名。
真正的問題,在於人身受拘束期間所進行的訊問內容。當臨檢盤查的線索來自自動櫃員機的監視器畫面,或來自被害人住處周邊的目擊情報時,警方自始鎖定的便是詐欺與竊盜。先以輕微罪名確保人身,利用羈押期間把真正的案件辦紮實,於羈押期滿前夕再以詐欺罪重新逮捕。在特殊詐欺實行人員的偵查中,這是屢見不鮮的流程。逮捕令上的罪名輕,並不代表案件本身輕微。
只是代為收取、只是去提款,也會構成犯罪嗎?
會構成。詐欺罪是將詐術行為、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財產移轉這一連串過程當作整體來把握的犯罪,其中分擔任何一項角色者,均依刑法60條以共同正犯的身分對全部結果負責。撥打電話的人、在玄關前收取信封的人、在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的人,在法律上是相同的「正犯」。縱使報酬只有數萬日圓,只要被害金額達到數百萬日圓,就要以該數百萬日圓詐欺案的正犯論處。
罪名會因手法而有所不同。對被害人說謊、使其自行交出金融卡的類型是詐欺罪;至於冒充警察或金融機構職員,指示對方「請裝進信封保管」,趁被害人前去拿印章而離開的空隙,把裝有假卡的信封調包的類型,因欠缺基於被害人意思的交付,構成竊盜罪(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另依警察廳的統計,令和6年(2024年)特殊詐欺的檢舉人數為2,274人,其中收卡人、提款人及其把風者合計1,651人,佔72.6%。遭到逮捕的,正是位居末端的收取角色。同年外國人的檢舉人數為130人,依國籍別為中國39人、越南32人。
「我不知道那是詐欺」這樣的說明行得通嗎?
這是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故意的證明並不以被告自己承認「我知道」為必要,而是可以從其所處的情狀加以推認。
最高法院於平成30年12月11日的判決(刑集72卷6號672頁)中,就一件被告以1萬日圓報酬反覆冒用他人名義、在空屋內收取宅配包裹並放置於車站廁所的案件認定:無論該手法是否已經由報導等途徑廣為人知,僅憑被告所認識到的事實,即足以推認其已認識到有構成詐欺的可能性。被告雖辯稱「我以為裡面是手槍或毒品」,但法院指出其並未確認過內容物,亦不存在足以顯示其對詐欺可能性的認識已遭排除的情事,因而未予採納。同月14日的判決(同卷同號737頁)亦採取相同架構。
冒用他人身分領取包裹、以他人名義的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指示僅透過閱後即焚的通訊軟體下達、報酬與所付出的勞力相比高得不自然。上述情事只要有一項留在訊問筆錄之中,「我不知道」的主張便會變得極難成立。在訊問初期說了什麼、如何說,直接左右故意的認定。
既然只是未遂,處罰會輕一些嗎?
未必如此。詐欺罪的未遂依刑法250條處罰,而未遂的減輕於條文上寫為「得」減輕,屬於任意減輕(刑法43條本文)。
著手實行的時點,也比一般人想像的來得更早。最高法院令和4年2月14日裁定(刑集76卷2號101頁)就一件案件認定:負責撥打電話者向被害人說謊之後,負責調包者在距被害人住處約140公尺處察覺警察而放棄,然而謊言業已製造出使被害人服從的狀況,加以行為人已抵達被害人住處附近,兩者相互結合,侵害持有的危險已屬明顯,故成立竊盜未遂罪。換言之,縱使連金融卡都尚未觸及,未遂同樣成立。
在警方取得被害人配合、事先設伏的所謂「將計就計作戰」之後才加入的情形亦同。最高法院平成29年12月11日裁定(刑集71卷10號535頁)認定,對於在不知謊言早已遭識破的情況下參與領取包裹者,仍應負詐欺未遂罪共同正犯的責任。
接著是量刑。依法務省就確定案卷所作的調查,在特殊詐欺的收卡人、提款人等實行角色之中,遭判處刑之全部實刑者的比例高達54.9%。刑之全部緩刑係以受3年以下拘禁刑的宣告為前提(刑法25條1項),惟因參與組織性犯行、被害金額龐大、被害賠償困難等情節相互疊加,即使是初犯而遭判實刑的案例亦為數不少。僅憑「只是未遂」「這是第一次」便認為自己得以留在日本,是相當危險的想法。
一旦被判有罪,我的在留資格會如何?
入管法24條4號リ將受無期或逾1年拘禁刑宣告之人定為強制驅逐出境事由(附有刑之全部緩刑者除外)。詐欺案實行角色的量刑經常逾1年,實刑判決一旦確定,即直接該當本條規定。
即使未走到強制驅逐出境這一步,在留期間更新遭不許可(入管法21條)、在留資格遭撤銷(同法22條之4)的風險依然存在。留學生可能遭學校開除學籍,持工作資格者則可能因僱傭契約終止而失去資格賴以存在的基礎,此類情形並不罕見。
因此,外國人刑事案件的目標並非爭取緩刑判決,而是在遭起訴之前爭取不起訴處分。向檢察官以具體資料說明參與的經緯、在組織中的地位、詐術行為的程度以及為被害賠償所作的努力,請求其作成不提起公訴的判斷。起訴前這數週的活動,決定著此後人生將於何處度過。
此時此刻可以做的三件事是什麼?
第一,行使緘默權。在日本的訊問中,所陳述的內容會被偵查人員整理成由其執筆的供述筆錄,一旦簽名,便會在日後的審判中成為有力證據。為了說明自己出於善意而講出的一句話,隨時可能被記錄為足以推認故意的事實之自白。在與辯護人共同決定方針之前什麼都不說,是最安全的選擇。
第二,選任辯護人。剛遭逮捕時可以申請值班律師,若希望持續共享辯護方針則可選任私聘辯護人,無論何者,都請在最初的72小時之內請律師前來。能否阻止羈押,取決於這段期間的活動。
第三,口譯。偵查機關所安排的口譯人員是站在偵查機關一方的人,翻譯上的細微落差會以不利的形態固定在供述筆錄之中。此外,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36條1項(b),遭逮捕的外國人享有請求本國領事接見與通信的權利,惟實務上此項告知遭延宕的情形亦時有所見。由辯護人一方獨立確保口譯,其意義正在於此。
本所簡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位於東京都豐島區)的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公會,登錄編號59077,2019年登錄),以中國籍等外國人的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為主要致力領域。
在特殊詐欺領域,本所曾就一名被認定參與提款行為的20多歲女性,綜合主張其所身處之來自指示者的詐欺性與脅迫性狀況,以及犯意的不存在,最終取得不起訴處分。此外,於一件當事人以收卡人身分數度遭重新逮捕的案件中,本所透過對訊問的徹底因應與對不當訊問的一再抗議,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
刑事程序結束之後的入管手續,本所亦一貫承辦。在一件女性因涉犯助長非法就業罪而面臨強制驅逐出境危機的案件中,本所針對以往實務認為判斷強制驅逐出境事由無須故意、過失的立場,提起訴訟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一路爭至上訴審,其後該當事人獲准在留特別許可。自刑事案件階段起即就故意與過失加以爭執,可成為日後入管手續中主張的基礎。此一思路,亦是本所目前仍在訴訟中爭取的論點。
本所自初次接見的初期應對直至言詞辯論終結,全部流程均由松村大介律師親自負責。本所有精通外國人案件的中文專屬口譯人員常駐,中文以外的語言則視個案安排口譯人員。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項,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共同提供一站式服務。
另須說明,上述過往解決案例均係基於各自的個別情事,並不保證於其他案件中能取得相同結果。
結語
以收卡人、提款人身分遭查獲者,多數並不了解組織的全貌,只是透過通訊軟體接受連姓名與長相都不知道的對象所下的指示。然而,日本刑事法會讓這片段性的角色分擔者承擔全部責任。請不要因為逮捕令上的罪名輕微而安心,在接受訊問之前,請先請律師。透過妥適的初期應對而使局面出現轉機的案件,確實是存在的。
本文屬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
本文係依據2026年9月時點的資訊撰寫。
常見問題
Q. 我可以和遭逮捕的家人取得聯繫嗎?
A. 在遭羈押並附加禁止接見等處分的情況下,與家屬的會面及書信往來會受到限制。辯護人不受該限制即可接見,因此透過辯護人掌握狀況並轉達給家屬,是較為務實的途徑。必要時,本所亦會提出解除部分禁止接見等處分的聲請。
Q. 我沒有拿到報酬,也會構成犯罪嗎?
A. 會構成。詐欺罪與竊盜罪的成立,並不以實行角色取得報酬為要件。有無報酬及其金額,僅作為量刑判斷時的一項情狀予以考量。
Q. 只要向被害人退還款項,就能獲得不起訴嗎?
A. 被害賠償與和解,在爭取不起訴處分時是重要的情狀,但並非僅憑此點即可決定結論。特殊詐欺的被害人往往人數眾多,且被害款項多已交予組織、並不在當事人手中,因此賠償是否可行以及以何種方式進行,須依個案審慎斟酌。
Q. 回到母國不就沒事了嗎?
A. 在遭逮捕、羈押期間是無法出境的。縱使獲得釋放,若經強制驅逐出境程序遭遣返,原則上會產生5年或10年的禁止入境期間,此後長期難以再度前來日本。於刑事程序階段改變結果的意義,亦正在於此。
作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公會所屬(登錄編號: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以中國籍委任人為主的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為主要致力領域。曾取得違反《覺醒劑取締法》(意圖營利而持有)案件的無罪判決、特殊詐欺案件的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認為難度甚高的在留特別許可等辦案實績。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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