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日本涉刑事案件,如何选择能负责到驱逐出境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律师|刑事与入管分开委托容易出现的问题
2026/10/07
外国人涉刑事案件时,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变成退去强制(驱逐出境)与在留特别许可的问题,因此应当把“能否从侦查初期到入管手续由同一位律师一直负责”,作为选择律师的标准。
律师 松村大介(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第一东京律师会・登记番号59077) 更新日:2026年10月7日 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直接联系律师松村大介) 总览:外国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指南(按情况查看)
本文要点
- 刑事案件中确定的罪名、刑种、是否缓刑,决定是否适用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チ、第4号の2)。
- 被判超过1年的拘禁刑,只要宣告全部缓刑,就不适用第4号リ;但涉毒类适用第4号チ,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可能适用第4号の2,结论各不相同。
- 刑事与入管分开委托,容易出现量刑目标错位、材料交接遗漏、忽略3日内短期限的问题。
- 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要对照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许可、不许可事例来判断,结果无法保证。
- 选择律师时,建议在咨询当场确认6点:对入管法第24条的理解、围绕量刑分界线的方针、在留特别许可与诉讼的经验、讯问与会见的做法、翻译、负责人是否一贯。
外国人涉刑事案件,为什么最好把刑事辩护与入管应对交给同一位律师?
因为刑事案件中确定的罪名、刑种和是否缓刑,决定是否适用退去强制事由,也左右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
退去强制事由取决于是否符合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要件,而不是刑罚是否已经执行。入管手续可能与刑事程序并行推进,刑事辩护的结论,就是在留结论的前提。
| 条文 | 对象 | 被宣告全部缓刑时 |
|---|---|---|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 | 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 | 不适用(被宣告全部缓刑的人被排除) |
| 同条第4号チ | 因违反麻药、大麻、觉醒剂等涉毒法令被判有罪的人 | 条文中没有排除缓刑的规定,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可能适用 |
| 同条第4号の2 | 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特定刑法犯罪等被判拘禁刑 | 即使宣告缓刑也可能适用 |
是否真正符合,需要按罪名、在留资格、刑罚内容逐一确认。分项整理见缓刑判决也会被遣返吗(日文)。
刑事与入管分开委托,容易出现什么问题?
容易出现三点:刑事辩护目标与入管上的分界线错位;刑事阶段的材料没有用到入管手续中;忽略短期限。
拘禁刑是否超过1年、是否宣告全部缓刑、是否只判罚金,决定第4号リ是否适用。如果刑事辩护人量刑时没有意识到这条分界线,判决确定后,入管上可能已无法挽回。
和解书、赔偿证明、身元保证书、悔过书等对在留特别许可同样有意义的材料,多数只能在刑事阶段准备。侦查中形成的供述笔录,以及入管的违反审查、口头审理的笔录,日后也可能成为判断材料,所以供述方针需要在各个程序中保持一致。
期限也很短。口头审理的请求须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入管法第48条第1项),异议申出也须在收到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同法第49条第1项)。详见口头审理与异议申出(日文)。
进入退去强制手续后,律师要做什么?
在认定、口头审理、异议申出各个阶段,提出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和材料;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通过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申请来争议。
在留特别许可,是法务大臣对应被退去强制的外国人,作为例外允许其在留的处分(入管法第50条第1项)。能够申请的,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和被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人,且限于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前(同条第2项、第3项)。判断依据是同条第5项规定的考虑事项的综合评价。有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等情形时,需要有特别的事情(同条第1项但书)。
收到不许可通知,或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可以通过撤销诉讼和停止执行申请来争议。分别见在留特别许可不被批准会怎样(日文)、退去强制令书撤销诉讼(日文)、停止执行(日文)。
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如何判断?
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许可、不许可事例,按罪名、刑罚、家庭、在日期间等情况逐项对照来判断。无法保证结果。
公布的事例因个人信息问题被抽象化,所以不要求完全一致,而是比较本质情况的相似性。本所汇总公布事例建立了数据库,作为制定方针时的材料(在留特别许可数据库(日文))。
例如,在可能被判超过1年实刑的案件(适用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的案件)中,令和6年后半期和令和7年的事例集里,获得许可的公布事例共6件,刑期均在拘禁刑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的范围内。这6件的当事人,均为持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或具有与之相当定居性的人;就本所确认的范围,没有发现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被判实刑后获得许可的公布事例。另有案例显示,即使有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的情形,拘禁刑2年6个月的实刑仍被不许可。可见,在刑事阶段能把刑种和刑期控制到什么程度,直接关系到入管的结论。
外国人涉刑事案件,选择能负责到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律师时,应当确认什么?
建议在咨询当场,就下面6点具体提问并加以确认。
| 确认事项 | 提问示例 | 观察要点 |
|---|---|---|
| 1 对入管法第24条的理解 | 按我的罪名、刑罚、在留资格,可能适用第24条的哪一号? | 能否具体回答到号数和缓刑的处理 |
| 2 围绕量刑分界线的方针 | 不起诉、罚金、全部缓刑、1年以下的刑,您的目标是哪一个? | 是否结合入管上的分界线来说明 |
| 3 在留特别许可与诉讼经验 | 您办理过在留特别许可或退去强制令书的撤销诉讼吗? | 在顾及保密的前提下,能否具体说明 |
| 4 讯问与会见的做法 | 会要求律师在场讯问吗?第一次会见会说明什么? | 从一开始就包含丧失在留资格风险的说明 |
| 5 翻译与母语说明 | 能直接用我的语言说明吗? | 通过翻译时,是否也有明确的体制 |
| 6 负责人是否一贯 | 从侦查到判决后的入管手续,由同一位律师负责吗? | 负责律师是谁、联系窗口是否明确 |
律师不得保证案件一定对委托人有利(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29条第2项)。如果对方承诺结果,建议追问判断的依据。选择律师的整体要点,也整理在外国人涉刑事案件选择律师时应确认的7点中。
本所如何应对以上各点?
从刑事辩护的第一次会见起,就把入管手续纳入视野,由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负责;中文对应由有中国律师在籍的体制进行。
办理外国人刑事案件时,本所的方针是要求律师在场讯问。目前被允许在场的情形几乎没有,但会在讯问前与警察协商(讯问时律师在场(日文))。第一次会见时,重视让本人准确理解依入管法可能丧失在留资格的风险。
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先用公布事例数据库调查,再制定辩护方针。本所有在觉醒剂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以及在助长非法就业的冤案和违反入管法案件中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业绩。个案详情涉及委托人的秘密,不予公开。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的解决,曾刊载于学术期刊,并成为法学学者的研究对象。
负责律师见律师介绍,咨询窗口见联系我们。微信ID:matsumura1119。
常见问题
判了缓刑,就不会被遣返吗?
要看罪名和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排除了被宣告全部缓刑的人,但涉毒类有罪判决(同条第4号チ)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可能适用;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第4号の2在缓刑时也可能成为问题。详见缓刑判决也会被遣返吗(日文)。
除了刑事案件的律师,还需要另找入管律师吗?
并非必须。但如果分开委托,必须把刑事阶段的方针、供述内容、和解书等材料可靠地交接给办理入管手续的律师。能否由一位律师一直负责到底,建议在第一次咨询时就确认。
在留特别许可最迟什么时候申请?
能够申请的,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和被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人,且限于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前(入管法第50条第2项、第3项)。口头审理的请求和异议申出,都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同法第48条第1项、第49条第1项)。制度全貌见在留特别许可是什么(日文)。
如果不起诉,在留方面就不用担心了吗?
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将不再适用,但像助长非法就业这类以行为本身构成事由的规定,与刑事处理结果分开判断;在留期间更新等审查中,也会另行审视“素行”。参见不起诉、起诉犹豫与在留资格(日文)。
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可以用中文咨询。事务所有中国律师在籍,并有专属翻译常驻,接受全国范围的咨询。微信ID:matsumura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