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命令是什么|逾期滞留者的适用要件、上陆拒否期间与退去强制的区别(日本律师解说)
2026/09/19
出国命令,是指对符合一定要件的逾期滞留外国人,不经收容和退去强制程序,由主任审查官规定期限命其自行离开日本的制度。(入管法第24条之3、第55条之85)
- 对象限于逾期滞留者,不法入境、不法上陆的人不能适用
- 主动到入管出头的人之外,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认定通知前表明出境意愿的人也可能适用
- 不收容,由主任审查官规定15日以内的出境期限
- 离境后的上陆拒否期间原则上为1年,比退去强制的5年短
- 5项要件缺少任何一项,就转入退去强制程序
出国命令和强制遣返有什么不同?
出国命令不是强制遣返,而是本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离境的制度。符合要件的人不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入管法第45条第1项),不经口头审理和法务大臣裁决。
在中文里,两者常被笼统地称为“遣返”,但后果差别很大。
| 项目 | 出国命令 | 退去强制 |
|---|---|---|
| 对象 | 符合第24条之3要件的逾期滞留者 | 符合第24条退去强制事由的人 |
| 人身 | 不收容 | 收容或监理措施 |
| 程序 | 审查后由主任审查官发出出国命令书 | 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法务大臣裁决 |
| 离境方式 | 在15日以内的期限内自行出境 | 依退去强制令书遣返,或获准自费出境 |
| 上陆拒否期间 | 原则1年(一定情形为5年) | 原则5年,再次时10年 |
| 在留特别许可 | 程序中不涉及 | 令书发出前可以申请 |
出国命令的好处是不被收容、再次来日的时间较早;代价是放弃了在日本继续在留的可能。这一取舍是理解出国命令的出发点。
适用出国命令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须属于第24条之3规定的逾期滞留者,并同时满足第1号至第5号的全部要件。
| 要件 | 条文 | 内容 |
|---|---|---|
| 属于逾期滞留 | 第24条之3柱书 | 在留期间届满后仍留在日本(第24条第4号第2目)等超期残留的情形;不法入境、不法上陆的人不属于 |
| 出头或表明出境意愿 | 第1号 | 第1目:违反调查开始前,以尽快出境的意思主动到入管出头;第2目: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入国审查官的认定通知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尽快出境的意思 |
| 不符合其他退去强制事由 | 第2号 | 不符合第24条第3号至第3号之5(不法就劳助长、伪造在留卡等)、第4号第3目以下各目(人身交易、毒品、超过1年的实刑等)、第8号、第9号 |
| 没有特定犯罪的刑罚 | 第3号 | 入境后没有因盗窃、伤害、诈骗、伪造文书等法定的罪被判处拘禁刑 |
| 没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 | 第4号 | 过去没有被退去强制,也没有依出国命令出境 |
| 确实能尽快出境 | 第5号 | 有护照、旅费等,能够确定尽快离开日本 |
对象是“逾期滞留”,所以偷渡入境、使用他人护照入境等不法入境者,从一开始就不能适用。常被忽视的是第2号:自己逾期滞留的同时,又介绍同乡去打黑工的,可能符合不法就劳助长(第24条第3号之4),这时即使主动出头,也不能适用出国命令。
被查获之后还能适用出国命令吗?
有可能。现行第24条之3第1号第2目规定,违反调查开始后,只要在收到入国审查官的退去强制对象者认定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尽快出境的意思,并满足其他要件,也可以适用出国命令。
网上仍有不少“被抓到就不能用出国命令”的说法,那是旧制度下的理解。不过,主动出头与被查获后表明意愿,结果并不完全相同。经第2目途径获出国命令出境的人,以后以短期滞在(旅游、探亲、商务访问等)为目的来日时,上陆拒否期间是5年,而不是1年(第5条第1项第9号第6目)。决定回国的,越早主动出头,选择余地越大。
出国命令的手续如何进行?
经出头或表明意愿、违反调查和入国审查官的审查,认定为出国命令对象者后,由主任审查官发出出国命令(第47条第2项、第55条之85第1项)。
出头时一般需要携带护照、在留卡,以及机票预订记录等说明出境安排的材料。主任审查官在15日以内的范围内规定出境期限,交付记载期限等事项的出国命令书,并可以附加住居和行动范围的限制等条件(第55条之85第1项至第3项、第55条之86)。已被收容的人,在收到出国命令后获得释放(第47条第2项)。
出境期限可以延长吗?超过期限会怎样?
只在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因船舶、飞机的运航情况等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不能在期限内出境,并在期限内提出申请的,主任审查官可以延长(第55条之87)。
超过期限仍留在日本的,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8号),同时也是刑事处罚的对象(第70条第1项第8号之2)。违反所附条件的,出国命令可能被撤销(第55条之88),被撤销后同样成为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9号)。航班取消等情况,应在期限到来前向入管申请延长并保留记录,不要等到过期后再解释。
等待出境期间可以工作吗?
不能。出国命令不给予在留资格,本人仍处于逾期滞留的状态。
雇用逾期滞留者的一方,可能构成不法就劳助长罪(第73条之2)。出境期限最长15日,其间的生活费、机票钱和房屋退租等,应在出头前就安排好。“反正要走了,最后几天再打打工”的想法,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犯过毒品案件或有前科还能适用出国命令吗?
毒品案件不能。毒品方面的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第8目)属于第2号排除的范围,有有罪判决即符合,罚金、缓刑也包括在内。
入境后因盗窃、伤害、诈骗等法定的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也不符合第3号的要件。至于被宣告缓刑的情形如何处理,缓刑期满后是否仍算“被判处”,涉及刑法第27条的解释,需要个别确认。另外,违反毒品管制法令被判处刑罚的人,不论刑罚轻重,都会成为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对象(第5条第1项第5号),这一点与出国命令无关,出境后也会影响再次来日。
应该主动到入管出头吗?
应当先确认是否满足要件、是否确定要离开日本,再作决定。
已经决定回国的,主动出头可以避免收容,并且再次来日的时间较早,意义不小。反过来,与日本人结婚、子女在日本上学等,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的,应当先研究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出国命令程序中不审查在留特别许可,一旦走上出国命令的路,就等于放弃了在留的主张。另外,出头时如果被判断为不满足要件,程序会转入退去强制,也可能被收容。出头之前,建议先请熟悉入管程序的律师核对要件;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以用中文沟通(微信ID:matsumura1119)。
依出国命令出境后,何时可以再来日本?
原则上自出境之日起1年(第5条第1项第9号第5目);经违反调查开始后表明意愿的途径获出国命令、并以短期滞在为目的来日的,为5年(同号第6目)。
期间届满,只是不再适用这一上陆拒否事由,并不等于一定能拿到签证。过去逾期滞留的记录会保留,签证审查和在留资格认定时都会被考虑。中国大陆居民赴日短期访问通常需要签证,申请时往往需要说明来日目的、在日本的保证人以及确实会按期回国的材料;申请工作类在留资格或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时,最好附上说明过去经过的书面材料。
常见问题
到入管出头就一定能拿到出国命令吗?
不一定。出头只是要件之一,还要审查是否符合逾期滞留以外的退去强制事由、有无特定犯罪的刑罚、过去有无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能否确实尽快出境。被判断为不满足要件时,程序转入退去强制,也可能被收容。
已经被入管查获,还能申请出国命令吗?
有可能。现行入管法第24条之3第1号第2目规定,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退去强制对象者认定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尽快出境的意思,并满足其他要件的,也可以适用。但经这一途径出境的人以短期滞在为目的来日时,上陆拒否期间为5年。
出国命令可以用第二次吗?
不能。过去依出国命令出境过的人,不满足入管法第24条之3第4号的要件。再次逾期滞留时将走退去强制程序,并且因为有出国命令出境的经历,被退去强制后的上陆拒否期间为10年。
出境期限内订不到机票怎么办?
出境期限在15日以内的范围内规定。因航班运航情况等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不能按期出境时,可以在期限内申请延长(入管法第55条之87)。请在期限到来前向负责的入管官署提出,并保留航空公司的通知等记录。
家人在日本,也应该选择出国命令吗?
出国命令以离开日本为前提。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的,应先研究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婚姻和抚养子女的实际情况、在留时间、品行等都会被考虑。走上出国命令程序后就很难回头,请在选择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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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9月19日/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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