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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放免是什么|暂时解除入管收容的条件、禁止工作及与监理措施的区别(日本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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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放免是什么|暂时解除入管收容的条件、禁止工作及与监理措施的区别(日本律师解说)

临时放免是什么|暂时解除入管收容的条件、禁止工作及与监理措施的区别(日本律师解说)

2026/09/19

临时放免,是指对依收容令书或退去强制令书被入管收容的外国人,基于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的理由,规定期间并附加住居和行动范围的限制等条件,暂时解除其收容的措施。(入管法第54条)

  • 不是撤销收容,而是规定期间暂时解除
  • 本人以及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可以请求
  • 令和5年修改后,以健康上、人道上的理由为判断中心
  • 不给予在留资格,临时放免期间不能工作
  • 违反条件或期间届满未获延长的,会被再次收容

临时放免和中国的取保候审、日本刑事上的保释一样吗?

不一样。临时放免针对的是入管为推进退去强制程序而进行的行政收容,与刑事程序无关。

取保候审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日本的保释是刑事诉讼法上的制度,对象是被起诉后受到羁押的被告人。临时放免则是入管法上的制度,由入国者收容所长或主任审查官决定,对象是依收容令书或退去强制令书被入管收容的人。刑事案件中获得保释或被释放的外国人,如果在留方面有问题,之后也可能被移交入管收容,这时需要另行研究临时放免或监理措施。反之,获得临时放免,对刑事案件本身也没有影响。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临时放免?

入国者收容所长或主任审查官认为基于健康上、人道上或与之相当的理由,暂时解除收容为相当时,可以准许(第54条第2项)。

令和5年修改法于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后,不收容而推进程序的作用主要由监理措施承担,临时放免被定位为对已被收容的人,基于健康或人道理由暂时解除收容的措施。需要治疗的疾病、高龄、怀孕或育儿、家人的状况等会被考虑。请求理由是健康上的理由时,法律要求入管努力听取医师意见等,充分考虑治疗的必要性和健康状态(第54条第8项)。实务中,住所和生活是否有着落,也会被一并考虑。

谁可以请求?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被收容的本人,以及其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可以向入国者收容所长或主任审查官请求(第54条第1项);没有请求时,也可能依职权准许。

材料用途
请求书(写明请求理由)说明为什么应暂时解除收容
诊断书、医师意见书、用药记录证明健康上的理由和治疗的必要性
结婚证明书、出生证明书、住民票等证明与配偶、子女等的家庭关系
租房合同、同住人的承诺书证明放免后有确定的住所
保证人的陈述书、收入证明说明放免后的生活费来源和监督体制

不予准许时,会以附理由的书面通知请求人(第54条第4项)。法律上没有限制请求次数,但原样重交同样的材料,结论很难改变。应根据不许可的理由,补充健康状况的变化、住所或保证人的落实、家庭情况的变化等新材料。中国国内开具的证明文件,一般需要附日文翻译。

临时放免需要缴纳保证金吗?

现行第54条没有关于临时放免保证金的规定。修改前的条文规定可以要求缴纳最高300万日元的保证金,令和5年修改后,保证金的规定设在监理措施中(第44条之2第2项、第52条之2第2项)。

网上仍能看到“临时放免要交保证金”的说明,那多是根据修改前的制度写的。修改前获得临时放免时缴纳的保证金如何处理,涉及时间点和过渡规定,需要个别确认。

临时放免期间要遵守哪些条件?

基本条件是住居指定、行动范围限制和应传唤到案的义务,此外还可能附加其他必要条件,并记载在临时放免许可书上(第54条第2项、第3项)。

不能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也不能未经许可到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需要定期到入管报告情况,期间届满前须请求延长(第54条第5项、第6项)。逃亡、有相当理由怀疑会逃亡、无正当理由不应传唤或违反其他条件的,临时放免可能被撤销,本人被再次收容(第55条第1项、第3项)。期间届满而未获延长的,同样会被收容(同条第5项)。违反条件的记录,还会在之后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成为不利的因素。

临时放免期间可以工作吗?

不能。临时放免只是暂时解除收容,不给予在留资格;没有在留资格,也就无法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

“已经被放出来了,等于有了身份”是常见的误解。实务中,临时放免许可书通常载有禁止就劳的条件,违反即可能导致临时放免被撤销和再次收容。雇用的一方也可能构成不法就劳助长罪(第73条之2)。放免期间的生活费,需要依靠家人或支援者,请求时就应当说明这一点。与此不同,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前的监理措施,在生计所必需时,经主任审查官许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工作(第44条之5)。

临时放免和监理措施有什么不同?

监理措施是不收容而推进程序的措施,临时放免是对已收容的人暂时解除收容的措施。两者的根据、负担和生活上的自由度都不同。

项目临时放免监理措施
定位暂时解除收容代替收容
根据入管法第54条令书发出前第44条之2、发出后第52条之2
主要判断因素健康上、人道上的理由等逃亡等的可能性、收容带来的不利、有无监理人
监理人不需要需要
保证金现行条文没有规定可能被要求缴纳,300万日元以内
工作不能令书发出前经许可,在生计必要范围内可以

处于临时放免中的人,也可以请求改为监理措施(令书发出前第44条之2第4项、发出后第52条之2第4项)。监理措施需要监理人,监理人负有申报等义务;另一方面,令书发出前有获准工作的可能。应比较两者的条件后再决定。

家人被入管收容时,家属应先做什么?

先弄清楚本人是依收容令书还是依退去强制令书被收容,也就是程序处于哪个阶段。阶段不同,可以请求的措施和可以主张的内容也不同。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前,除请求临时放免外,还应同时考虑请求监理措施和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令书发出后,在留特别许可已不能申请,能做的主要是请求临时放免或监理措施,以及研究是否通过行政诉讼争议。无论哪个阶段,家属能迅速准备的,是证明家庭关系的文件、住所的落实、放免后由谁负担生活费的说明,以及本人的病历等健康资料。入管从请求到作出判断需要一定时间,没有统一的标准;材料不全被要求补交时,时间会相应拉长。一开始就把材料备齐,往往是最快的做法。

临时放免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临时放免本身不恢复在留资格,退去强制程序照常进行。

真正决定能否留在日本的,是在留特别许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和已获监理措施决定的人可以申请(第50条第2项),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便不能再申请(同条第3项)。法务大臣会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等(同条第5项)。临时放免期间遵守条件、按时到案的记录,也是说明品行的材料。在临时放免阶段就把家庭关系和生活状况的材料准备好,对之后的程序很重要。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有常驻的中文专属翻译,家属可以用中文咨询(微信ID:matsumura1119)。

常见问题

临时放免请求被驳回后,可以再请求吗?

可以,法律上没有次数限制。但原样重交同样的材料,结论很难改变。应分析不许可书面中记载的理由,补充健康状况的变化、住所和保证人的落实等新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临时放免期间可以搬家或去外地吗?

需要事先获得入管的许可。擅自离开指定住所或到指定区域以外,属于违反条件,可能导致临时放免被撤销和再次收容。需要搬家时,请事先说明新住址和理由并提出申请。

家属可以代替本人请求临时放免吗?

可以。入管法第54条第1项规定,除本人外,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也可以请求。住在中国的家属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家属一方准备的证明文件一般需要附日文翻译。

临时放免期间到期了怎么办?

应在期间届满前请求延长(入管法第54条第5项)。期间届满而未获延长的,会被再次收容(入管法第55条第5项)。请务必确认许可书上记载的期间,并提前准备延长所需的材料。

目前是临时放免,应该改为监理措施吗?

取决于个人情况。监理措施需要有人担任监理人,但在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前,生计所必需时有可能获准工作。临时放免不需要监理人,但不能工作。请比较两者的条件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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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咨询律师。过去的办案结果取决于个案情况,并不保证获得同样的结果。

最后更新:2026年9月19日/执笔: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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