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查请求?|行政不服审查法的程序、期间与撤销诉讼
2026/09/04
审查请求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处分或不作为不服的人,向行政机关请求重新审视的不服申诉程序。它是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规定的核心程序,与向法院提起的撤销诉讼不同,其特点在于不收手续费,并以书面往来为中心推进。
本文要点
- 审查请求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不服申诉,与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于不同制度。
- 期间原则上为自知道处分之日的次日起3个月以内。
- 由未参与该处分的审理员负责审理,经向第三方机关咨询后作出裁决。
- 与撤销诉讼的关系原则上是自由选择,法律规定须先经审查请求的情形属于例外。
- 提出审查请求并不停止处分效力,必要时应另行申请执行停止。
什么是审查请求?
审查请求是让行政机关在行政内部再次审视自身判断的制度。其对象不仅包括违法的处分,也包括虽未达违法程度但属不当的处分,在这一点上比法院审理的范围更宽。平成26年行政不服审查法全面修改,建立了提高审理公正性与迅速性的机制。提出的对象,原则上是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有上级机关时为最上级行政机关,没有上级机关时为该行政机关本身。处分通知书上会记载能否提出审查请求、应当在何时之前向谁提出。
期间是多久?
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8条,原则上为自知道处分之日的次日起3个月以内。超过该期间的,除被认定有正当理由外,不能再提出审查请求。自处分作出之日的次日起经过1年的,同样如此。该期间与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间天数不同,需要注意不要混淆。
| 项目 | 审查请求 | 撤销诉讼 |
|---|---|---|
| 相对方 | 行政机关 | 法院 |
| 期间 | 知道之日次日起3个月,处分之日次日起1年 | 知道之日起6个月,处分之日起1年 |
| 审查范围 | 违法性之外还包括不当性 | 仅限违法性 |
| 费用 | 不收手续费 | 需要诉讼费用 |
| 审理方式 | 以书面为主,有口头陈述意见的机会 | 口头辩论 |
程序如何进行?
从提交审查请求书开始,经审理员审理,以裁决终结。审查机关从未参与该处分的职员中指定审理员,由审理员整理双方主张。处分机关提交辩明书,审查请求人可以就此提交反驳书。审查请求人可以请求给予口头陈述意见的机会,也可以请求阅览作为处分理由的材料或交付复印件。审理终结后制作审理员意见书,审查机关原则上向行政不服审查会等第三方机关咨询,并参考其答复作出裁决。
需要多长时间?
视案件而定,至裁决多需半年至1年左右。辩明书与反驳书的往来、向第三方机关的咨询与答复,都各需时间。也有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标准审理期间,要预估进度可以查阅其公布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查请求进行期间处分效力仍然持续,若处分的执行有造成重大损害之虞,应当申请执行停止。
对裁决不服时怎么办?
可以在收到裁决后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此时的起诉期间自知道裁决之日起算,因此提出审查请求并不会使诉讼机会丧失。法律认可再审查请求的,还可以向更上级的行政机关提出再审查请求。在撤销诉讼中原则上主张原处分违法,只有在裁决本身存在固有瑕疵时,才请求撤销裁决。
外国人案件中它在什么场合成为问题?
实务上最重要的是针对难民不认定的不服申诉。入管法第61条之2之9规定了对不予认定难民等处分的审查请求,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难民审查参与员的意见。相对地,退去强制程序中的异议申出,被编入入管法规定的程序之中,与行政不服审查法的审查请求属于不同制度。此外,对警察所作处分向公安委员会提出的审查请求,以及对入管各类不许可处分的不服申诉,受理窗口与依据法令因案件而异,因此首先需要判断应当适用哪一制度。一旦选错程序,很可能只是白白耗尽期间。
常见问题
Q1 审查请求必须在什么时候之前提出?
原则上是自知道处分之日的次日起3个月以内。自处分作出之日的次日起超过1年后,除有正当理由外即不能提出。处分通知书上会记载期间,请先行确认。
Q2 审查请求与撤销诉讼应当先选哪一个?
原则上可以自由选择,也可以同时进行。审查请求不收手续费、程序简便,但作出判断可能耗时较久。因涉及起诉期间,选择时请与律师商量。
Q3 提出审查请求后处分效力会停止吗?
不会停止。提出审查请求后,处分的效力与执行原则上继续。需要阻止时,应当另行申请执行停止。
Q4 提出审查请求需要费用吗?
不需要手续费。只要制作书面并提交即可启动程序,但主张与材料的组织会左右结论,重要处分建议咨询律师。
Q5 对留置场处遇提出的审查申请也是审查请求吗?
名称相似,但属于不同制度。被收容者对处遇的不服,依刑事收容设施法规定的审查申请、事实申告与苦情申诉处理,与行政不服审查法的审查请求分属不同系统。
结语
审查请求不收费用、便于利用,另一方面期间较短,容易出现察觉时已经超期的情况。收到处分通知书后,请首先确认其中关于期间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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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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