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处分性?|撤销诉讼对象的判断基准与近年的放宽
2026/09/04
处分性是指某一行政行为具备成为撤销诉讼等抗告诉讼对象的行政机关处分的性质。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把抗告诉讼规定为针对行政机关的处分及其他行使公权力行为的不服诉讼,一旦处分性被否定,该行为就无法通过撤销诉讼提出争议。
本文要点
- 处分性是划定撤销诉讼入口的诉讼要件,欠缺时诉讼将被驳回。
- 判例以是否直接形成国民权利义务或确定其范围为基准。
- 近年最高法院从实效救济的必要出发,倾向于灵活认定处分性。
- 即使处分性被否定,仍有确认之诉与国家赔偿请求等其他途径。
- 入管的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与各类不许可处分均具有处分性。
什么是处分性?
处分性是划定哪些行政行为可以通过撤销诉讼争议的概念。行政活动的范围很广,从制定法规、发放补助金、行政指导、订立合同到内部通知都包括在内。若把全部活动都作为撤销诉讼的对象,诉讼将无限扩张,因此形成了把对象限定于直接影响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框架。最高法院在昭和39年10月29日的判决中指出,处分是指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国家或公共团体所为的行为中,依法直接形成国民权利义务或确定其范围者,这一表述长期被沿用。
判断的要素有哪些?
实务上分为公权力性、直接性、法律效果、外部性、成熟性等要素进行讨论。但近年的趋势并非机械套用,而是解读作为依据的法令整体机制,看不在该阶段允许争议是否就无法获得实效救济。
| 要素 | 内容 | 易生争议的例子 |
|---|---|---|
| 公权力性 | 是否基于优越地位的单方行为 | 合同、补助金发放 |
| 法律效果 | 是否形成权利义务或确定其范围 | 行政指导、劝告、通知 |
| 直接性 | 是否不待后续行为即产生效果 | 计划决定、基准设定 |
| 外部性 | 是否不止于行政组织内部 | 内部通知、内部批准 |
| 成熟性 | 纠纷在该阶段是否已经成熟 | 对将来措施的预告 |
近年判例如何扩张处分性?
最高法院重视实效性权利救济的必要,对以往被否定的类型陆续认定处分性。平成17年7月15日的判决就医疗法上的医院开设中止劝告,重视不服从即无法获得保险医疗机构指定的制度机制,认定其具有处分性。平成20年9月10日的大法庭判决变更以往判例,认定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计划决定具有处分性,使当事人得以在计划阶段提起争议。平成21年11月26日的判决则认定废止特定保育所的条例制定具有处分性。可见即使形式上是劝告、计划或条例,也会从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影响与救济必要出发作出判断。
处分性被否定会怎样?
诉讼将因不合法而被驳回,不进入实体审理即告终结。此时仍可以提起公法上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某种地位或义务不存在,也可以主张因违法行为受到损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请求赔偿。此外,也可以在以该行为为前提而作出的后续处分阶段,主张前提行为违法。选择诉讼形式失误可能导致超过起诉期间,因此在处分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中,有时会把撤销诉讼与当事人诉讼合并提起。
入管的处分如何看待处分性?
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在留资格变更不许可、在留资格取消、难民不认定,均属于处分。这些行为直接左右外国人能否在留的法律地位,通常不会就处分性发生争议。相对地,关于继续收容、临时释放的运作、厅内通知与运作指针等行为,是否具有处分性、应当针对哪一行为提起争议,才是实际的问题。选错争议对象会在入口被驳回,因此针对哪个时点的哪个行为提起诉讼,应当在最初阶段慎重研究。
常见问题
Q1 行政指导或劝告可以通过撤销诉讼争议吗?
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性,但如果制度设计为不服从即产生法律上的不利益,也有被认定具有处分性的判例。最高法院曾就医院开设中止劝告,重视不服从即无法获得保险医疗机构指定这一机制而认定其处分性。需要对具体制度作个别分析。
Q2 被认定没有处分性就无法再争议了吗?
无法以撤销诉讼的形式争议,但仍可以提起公法上当事人诉讼中的确认之诉,或者请求国家赔偿。选择哪种诉讼形式,取决于所追求的结果与时间上的余裕。
Q3 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属于处分吗?
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属于处分,可以成为撤销诉讼的对象。为阻止遣送,需要在提起撤销诉讼的同时申请执行停止。
Q4 从行政机关的说明能判断是否属于处分吗?
属于处分时,书面上通常会记载关于不服申诉与起诉期间的教示。但没有教示并不当然意味着不属于处分,请不要仅凭文书用语判断,建议咨询律师。
结语
处分性是在进入实体判断之前即可终结诉讼的入口要件。所要争议的行为是否属于处分,不取决于文书的名称,而取决于依据法令的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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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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