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任审查官?|有权签发收容令书与遣返令书的入管职务
2026/09/04
主任审查官(主任審査官)是指,在入国审查官中由法务大臣指定担任上级职务的人,在遣返程序中有权签发收容令书与遣返令书、决定临时释放与监理措施等涉及人身与遣返的处分。在遣返程序中,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分正是以主任审查官的名义作出的。
本文要点
- 主任审查官不是独立官职,而是从入国审查官中指定的职务。
- 收容令书与遣返令书均以主任审查官的名义签发。
- 临时释放(仮放免)与监理措施(監理措置),多数场合也由主任审查官判断。
- 其角色不同于进行违反审查的入国审查官与主持口头审理的特别审理官。
- 对处分提出争议的手段,以撤销诉讼与执行停止申请为中心。
什么是主任审查官?
主任审查官是在入管中被授予人身与遣返相关处分权限的职务。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将遣返程序的各个阶段分配给不同职务,在调查、审查、口头审理、裁决这一判断链条之外,把收容与遣返这类强制力的行使划归主任审查官的权限。因此,当事人在实际被限制自由的场面所收到的文书上,记载的正是主任审查官的名义。
主任审查官有哪些权限?
其权限主要集中于人身拘束及其解除,以及遣返的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 权限 | 内容 |
|---|---|
| 签发收容令书 | 有相当理由怀疑符合遣返事由时签发 |
| 签发遣返令书 | 在异议申报被裁决为无理由等情形下签发 |
| 作出出国命令 | 对出国命令对象者指定离境期限并命其离境 |
| 许可临时释放 | 对被收容者,与入国者收容所长共同判断 |
| 决定监理措施 | 判断是否以监理人监理下的社会生活代替收容 |
在遣返程序的哪个阶段出现?
主任审查官在程序的入口与出口两端出现。入口处,经违反调查后被认为有收容必要时,由其签发收容令书;出口处,经法务大臣裁决认定异议申报无理由后,由其签发遣返令书。其间的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则不参与,判断内容本身由其他职务承担,形成分工的构造。
与入国审查官、特别审理官、入国警备官有何区别?
四种职务都参与遣返程序,但负责的场面与权限不同。
| 职务 | 主要角色 | 代表性行为 |
|---|---|---|
| 入国警备官 | 负责调查与执行 | 违反调查、执行令书、收容、遣返 |
| 入国审查官 | 负责审查与判断 | 登陆审查、在留审查、违反审查 |
| 特别审理官 | 负责不服申报的审理 | 主持口头审理并作出判定 |
| 主任审查官 | 负责人身与遣返相关处分 | 签发两种令书、临时释放、监理措施 |
临时释放与监理措施由谁判断?
临时释放由入国者收容所长或主任审查官判断,监理措施由主任审查官决定。两者都会综合考虑逃亡与隐匿证据之虞、住所状况、有无身份担保人、健康状态等因素。监理措施是自2024年6月10日起实施的制度,在收容持续的情形下设有按一定期间重新审视其必要性的机制。提出申请时,需要附具能够具体说明生活基础的材料。
对主任审查官的处分不服时应如何处理?
核心手段是提起撤销诉讼,并同时申请执行停止。尤其对遣返令书而言,一旦被遣返,争议的实益就可能丧失,因此就遣返部分申请执行停止的必要性很高。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为避免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时可以准许执行停止。由于存在起诉期间的限制,收到令书后应尽快研究对策。
主任审查官的判断有多大裁量?
就遣返令书的签发而言,一般认为主任审查官几乎没有独立判断的余地。因为依入管法,收到裁决通知的主任审查官应当尽快签发令书。因此,对令书提出争议时,实质争点往往在于作为前提的裁决,以及未给予在留特别许可这一判断是否妥当。另一方面,临时释放与监理措施的判断则被认为享有较广的裁量。
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会在什么场面成为问题?
常出现在刑事程序中人身获得释放的场面。羁押期满或获得不起诉而被释放时,可能当场执行收容令书,人身随即转移至入管。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虽已结束,自由却未恢复。因此,从刑事辩护阶段起就判断释放后是否可能被收容,并同步准备监理措施或临时释放,是较为妥当的做法。
常见问题
问1 能够知道主任审查官是谁吗?
收容令书、遣返令书等文书上通常会记载签发的主任审查官的官职与姓名。若要对处分提出争议,首先应确认所收到文书上的记载。
问2 直接请求主任审查官,能解除收容吗?
不是靠口头请求,而是需要以临时释放许可申请或监理措施申报的形式提交书面与材料。具体说明住所、身份担保人、生活费来源等情况十分重要。
问3 主任审查官与入国审查官是同一个人吗?
主任审查官是在入国审查官中被指定担任上级职务的人,身份上属于入国审查官。但进行违反审查的入国审查官与签发令书的主任审查官,在程序上的角色并不相同。
问4 遣返令书一旦签发,就无法阻止了吗?
未必如此。被签发令书后,可以提起请求撤销该令书的诉讼,并同时就遣返部分申请执行停止。由于存在期间限制,建议尽早咨询。
问5 主任审查官有权作出在留特别许可吗?
没有。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由法务大臣判断,实务上该权限被委任给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主任审查官处于依据该结果签发令书等的地位。
结语
对多数当事人而言,主任审查官这一职名往往是在收到令书时才第一次看到。然而,是否被收容、何时被遣返这些最切身的问题,恰恰取决于该职务的判断。只有厘清谁掌握哪项权限,才能看清应当向何处提出何种申请。收到文书后,请首先确认其名义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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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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