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收容长期化?|没有期间上限的入管收容构造与2023年修法
2026/09/04
收容长期化是指,遣返程序中的入管收容在遣返前景不明的状态下,持续数月甚至数年的状态。依遣返令书进行的收容在法律上没有期间上限,被认为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构造性背景。
本文要点
- 依遣返令书的收容,规定为持续至可以遣返之时。
- 关于收容是否必要,并未设立事先接受法官审查的机制。
- 存在无法回国事由的人,收容更容易长期化。
- 就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关系,国际机构曾多次表达关切。
- 2023年修法设立了监理措施与重新审视收容必要性的机制。
什么是收容长期化?
收容长期化,是指在遣返未能实现的状态下,入管设施的收容持续进行。遣返程序中,首先为违反审查等目的依收容令书收容;一旦签发遣返令书,则转为遣返之前的收容。后者没有期间规定,因此只要遣返未实现,收容就会持续。长期化是由这一构造产生的现象,一般认为并非仅由个人事由所致。
收容期间有上限吗?
两种收容之中,设有上限的只有依收容令书的收容。
| 项目 | 依收容令书的收容 | 依遣返令书的收容 |
|---|---|---|
| 目的 | 为推进违反审查等程序而收容 | 遣返之前的收容 |
| 期间 | 以30日为限,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再延长最多30日 | 规定为至可以遣返之时,无上限 |
| 解除手段 | 临时释放、监理措施 | 临时释放、监理措施、执行停止 |
收容为何会长期化?
因为只要妨碍遣返实现的事由持续存在,就不会出现终结收容的契机。例如正在申请难民认定而停止遣返、被指定的遣返目的国不发给旅行文书、在日本有配偶或子女而无法选择回国等情形。对于被认为拒绝遣返的案件,也有指出临时释放较难获准的倾向。其结果是,争议持续越久,收容往往也越久。
解除收容的手段有哪些?
实务上的核心是临时释放(仮放免)许可申请与监理措施(監理措置)申报。两者都需要以具体材料说明住所已经确定、有人支撑生活、不存在逃亡之虞。除此之外,还可以对遣返令书签发处分提起撤销诉讼,并就收容部分或遣返部分申请执行停止。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为避免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时,可以准许执行停止。
围绕收容长期化有哪些议论?
议论集中于没有期间上限与不经司法审查这两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由権規約)第9条禁止任意拘禁,国际人权机构曾就收容必要性是否经过个别判断、没有期间上限是否符合公约表达关切。学说上有主张应依比例原则审查收容的必要性与期间的相当性。另一方面,政府则说明有确保遣返实效性的必要。无论采何种立场,在个案中终究要具体追问:继续收容的必要性现在是否确实存在。
2023年修改后的入管法改变了什么?
最大的变化是,修改后的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提供了不予收容而推进程序的选择。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的监理措施,是在监理人监理之下允许社会内生活的制度,被定位为收容的替代机制。同时还设立了在收容持续时按一定期间重新审视是否转为监理措施的机制。制度运用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缓解长期化,尚需观察今后的运用情况与裁判例的积累。
长期收容持续时可采取哪些法律手段?
除反复提出临时释放与监理措施的申请外,还应同时考虑通过诉讼解决。具体而言,包括对遣返令书签发处分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执行停止,以及以收容违法为由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了因公务员违法职务行为所生损害的赔偿。无论采取何种手段,能否以材料说明收容并无必要、健康状况正在恶化、社会生活有承接条件,都是关键所在。
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会在什么场面成为问题?
常出现在刑事程序结束后直接转入入管收容的场面。即使已执行完刑罚或因不起诉而获释,只要存在遣返事由仍可能被收容。特别是在日本有家人、无法选择回国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终结有时正是收容的开始。从刑事辩护阶段起就着手物色可担任监理人的人选、准备说明生活状况的材料,有时会左右收容期间的长短。
常见问题
问1 入管收容有期间上限吗?
依收容令书的收容以30日为限,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再延长最多30日。相对地,依遣返令书的收容规定为持续至可以遣返之时,法律上并未设定期间上限。
问2 会被收容好几年吗?
在遣返前景不明的情形下,收容可能长期化。正在申请难民认定、遣返目的国不接收、在日本有家人而无法回国等情况,都容易使期间延长。
问3 收容期间身体不适应如何处理?
请首先向工作人员提出就医请求。诊疗情况与病情,是请求临时释放或监理措施时的重要事由。通过家人或律师准备诊断书等材料会很有帮助。
问4 应当请求临时释放还是监理措施?
取决于案件所处的阶段以及是否有人愿意担任监理人。监理措施以选任监理人为前提,因此身边有无可以协助的人,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问5 能以收容过长为由请求国家赔偿吗?
曾有以收容违法为由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并由法院作出判断的案例。不过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收容的必要性与个别情况,需要依据材料具体研究。
结语
收容一旦延长,当事人的身体会垮下去,与家人的关系会受损,连争取权利的气力也会被消磨。看不到尽头这一点,往往比收容本身更为沉重。撇开制度层面的争论不谈,仍须就眼前的每一个人具体追问:继续收容是否真有必要。不断积累材料、反复提出申请,正是进行这种追问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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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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