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第1条的要件与入管收容、侦查违法
2026/09/04
国家赔偿请求是指在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违法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向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请求赔偿损害的请求。其依据是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用于救济因违法的行政处分、侦查、收容等造成的损害。
本文要点
- 国家赔偿请求以金钱填补因违法行使公权力而产生的损害。
- 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上是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而非公务员个人。
- 处分被撤销并不当然意味着赔偿请求会获得支持。
- 因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瑕疵造成的损害另有赔偿规定。
- 被害人为外国人时,可能涉及相互保证的问题。
什么是国家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请求是就行政活动造成的损害,事后以金钱方式予以回复的请求。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违法致他人损害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承担赔偿责任。撤销诉讼争的是处分本身的效力,国家赔偿请求填补的是已经产生的损害,两者性质不同。即使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间已过仍可提起,且不构成处分的事实行为也可能成为对象,救济范围较广。
国家赔偿请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需要具备:属于公权力的行使、属于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并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处的公权力被作广义理解,除行政处分外还包括侦查、行政指导、公立学校的教育活动等。关于违法与过失的关系,判例采取的标准是承办公务员是否尽到了职务上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
| 要件 | 内容 | 易生争议之处 |
|---|---|---|
| 公权力的行使 | 包括处分、侦查与事实行为 | 与纯粹私经济行为的区分 |
| 执行职务 | 是否具备职务的外形 | 与私人行为的区分 |
| 故意或者过失 | 有无违反注意义务 | 常与违法性判断重合 |
| 违法性 | 是否尽到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 | 撤销与赔偿之违法的关系 |
| 损害与因果关系 | 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 抚慰金数额的认定材料 |
不行使权限也会构成违法吗?
可能构成违法。依照判例,行政机关不行使监管权限,在对照该权限所依据法令的宗旨、目的与权限性质,并结合具体情事,可以认定其不行使已经逾越容许限度而明显欠缺合理性时,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在能够预见生命或者身体面临重大危险、行使权限即可避免结果的场合尤其如此。入管领域中,对被收容人健康状况的应对争议即具有类似结构。
国家赔偿请求的程序如何进行?
作为民事诉讼向地方法院提起。被告是国家或者相关公共团体,一般不能以公务员个人为被告。审理中,行政一方持有的内部文件与记录往往决定胜负,因此需要善用文书送付嘱托与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也可以与撤销诉讼合并提起;有的案件则先通过撤销诉讼确定处分违法,再进入赔偿阶段。
国家赔偿请求需要多长时间?
一审判决通常需要1年至3年。需要证人询问的案件会更久。请求权的行使存在期间限制,适用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即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时起的期间限制,以及自侵权行为时起20年的限制;侵害生命或者身体的情形,前者期间更长。随着时间推移,行政记录的保存期限届满,举证会变得困难,因此尽早取得材料十分重要。
国家赔偿请求与撤销诉讼有什么不同?
目的与效果不同,需要按用途区分使用。
| 手段 | 目的 | 期间限制 |
|---|---|---|
| 撤销诉讼 | 消灭处分的效力 | 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的起诉期间 |
| 审查请求 | 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处分 | 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8条的期间 |
| 国家赔偿请求 | 以金钱填补已生损害 | 民法侵权行为的期间限制 |
在外国人案件中,国家赔偿请求会在哪些场合出现?
典型类型是入管的收容与遣返,以及侦查的违法。具体包括:在欠缺必要性与相当性的情况下长期收容;临时释放的判断明显欠缺合理性;收容期间对身体不适的医疗应对不当等。在遣返场合,争点在于是否实质性妨碍了接受裁判的权利或者难民认定程序的利用。在侦查方面,可能主张未配备翻译即进行讯问,或者无正当理由限制与辩护人会见等事由。无论哪一类型,能否保全当时的记录都会左右结论,因此在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进行期间就应保存材料。
常见问题
Q1 处分被撤销后,赔偿也一定会获得支持吗?
并非如此。依照判例,处分因违法被撤销并不当然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还要另行审查承办公务员是否尽到了职务上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
Q2 外国人可以向日本国家请求赔偿吗?
可以提出请求。但国家赔偿法规定,被害人为外国人时以存在相互保证为限适用,因此需要就其国籍国的法律制度作个别审查。
Q3 必须在什么时候之前起诉?
适用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时起有一定期间限制,并且自侵权行为时起满20年即受限制。生命或者身体受害的情形期间较长,建议尽早确认。
Q4 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侦查就是违法的吗?
仅因不起诉并不使侦查成为违法。依照判例,标准在于对照逮捕或者起诉当时的材料,是否可以说欠缺合理根据。
Q5 入管收容长期化时可以请求赔偿吗?
争点在于是否在欠缺收容必要性与相当性的情况下继续收容,以及临时释放的判断是否明显欠缺合理性。收容期间医疗应对是否妥当也是一类争点。
结语
国家赔偿请求用于损害已经发生、只能以金钱回复的场合。由于证据多掌握在行政一方,能否在记录保存期限届满之前着手,往往决定结果。对处遇或者侦查产生疑问时,请从确保记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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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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