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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起诉期间?|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的6个月与1年及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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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起诉期间?|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的6个月与1年及正当理由

什么是起诉期间?|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的6个月与1年及正当理由

2026/09/04

起诉期间是指可以提起撤销诉讼的期间。依照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4条,原则为自知道处分或者裁决作出之日起6个月,以及自处分或者裁决之日起1年。超过该期间,除存在正当理由外,即不能再提起撤销诉讼。

本文要点

  • 基本期间是自知道处分作出之日起6个月的主观期间。
  • 即使不知情,自处分之日起满1年后原则上也不能起诉。
  • 存在正当理由时,超过期间仍可提起诉讼。
  • 经过审查请求的,以裁决为基准计算期间。
  • 无效确认诉讼与国家赔偿请求不受该期间限制。

什么是起诉期间?

起诉期间划定了争议行政处分的时间界限。其目的在于尽早稳定行政上的法律关系,但从当事人角度看,期间一过即无法再主张处分违法并请求撤销,是相当严格的限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两种期间:自知道处分或者裁决之日起6个月的主观期间,与自处分或者裁决之日起1年的客观期间,其中较早届至者发生效力。

起诉期间如何计算?

自知道处分作出之日起算,首日原则上不计入。所谓知道之日,是指实际知悉处分已经作出之日,通常为通知书送达本人之日,并不要求已经完全理解处分内容的细节。客观期间以处分作出之日为基准,即使本人并不知情也在进行。

区分起算点期间例外
主观期间知道处分或者裁决作出之日6个月存在正当理由时
客观期间处分或者裁决之日1年存在正当理由时
经审查请求知道裁决之日6个月自裁决之日起1年

什么是正当理由?

指就期间经过归责于当事人显失公平的情事,例如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间或者作出错误告知,或者因天灾等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妨碍了起诉。但正当理由属于例外情形,仅以不懂法律或者事务繁忙为由并不充分。不得不在期间经过后起诉的案件,需要用客观材料说明未能按期起诉的经过。

哪些诉讼不受起诉期间限制?

以处分无效为前提的无效确认诉讼不受起诉期间限制,在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情况下,期间经过后仍有争议余地。国家赔偿请求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期间限制,而非行政案件诉讼法的起诉期间。因此撤销诉讼期间已过的案件,金钱救济的通道未必立即关闭。不过无效主张获得支持的场合有限,原则上仍应在期间内提起撤销诉讼。

与审查请求是什么关系?

提出审查请求的,以裁决为基准计算起诉期间。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8条规定了审查请求的期间,争议处分时必须同时注意。在法律规定必须先经审查请求才能提起撤销诉讼的领域,错过审查请求期间会连带影响撤销诉讼。收到处分通知后,在决定采取哪种途径之前,先确认两种期间较为稳妥。

与义务付诉讼、差止诉讼有什么关系?

义务付诉讼与差止诉讼本身没有起诉期间的规定。但针对驳回处分的义务付诉讼必须与撤销诉讼合并提起,结果上仍须在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间之内提出。差止诉讼在处分之前提起,虽不发生期间问题,却受到处分一旦作出便丧失诉的利益这一时间制约。

相关用语还可参阅义务付诉讼差止诉讼国家赔偿请求

在外国人案件中,起诉期间会在哪些场合出现?

主要出现在争议在留资格不许可、在留资格取消、退去强制令书签发、难民不认定等处分的场合。处分通知常常只用日语作成,当事人未能充分理解内容,时间便已经过去。若处于收容状态,与外界联络受限,找到律师咨询也需要时间。然而起诉期间仍在进行,因此务必记录收到通知书的日期并尽快确认内容。在刑事案件羁押期间作出入管处分的类型中,刑事辩护人与入管程序的代理人需要共享信息,统一管理各项期限。

常见问题

Q1 起诉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自知道处分作出之日起算。基准是实际知悉处分内容之日,通常即收到通知书之日。原则上首日不计入。

Q2 超过期间就不能再争议了吗?

原则上不能再提起撤销诉讼。但存在正当理由时可以例外处理,另外主张处分无效的诉讼与国家赔偿请求不受该期间限制。

Q3 提出审查请求后如何计算?

经过审查请求的,以知道裁决之日为基准计算期间。审查请求本身也有期间限制,收到处分通知时应同时确认两个期间。

Q4 处分通知上没有写期间怎么办?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分时应当告知起诉期间等事项。未告知或者告知错误,会在判断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时被作为情事加以考虑。

Q5 收到退去强制令书后需要抓紧吗?

需要抓紧。除起诉期间的问题外,遣返也迫在眉睫,必须同时推进执行停止的申请与差止的研究。建议按没有时间余裕的前提行动。

结语

起诉期间不问内容是非即可阻断诉讼,仅因超期便会使救济之路变窄。请记下收到处分通知的日期,即使仍在犹豫是否争议,也宜尽早咨询。期限管理本身就是辩护工作的一部分。

为了守护您重要的人,我从事律师工作。

外国人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华语圈人士的刑事辩护,以及其后的在留资格问题,欢迎向本所咨询。本所配备可应对会见、讯问陪同及会谈的中文翻译体制。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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