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什么是苦情申诉?|对留置场与拘置所处遇不服时的三种程序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什么是苦情申诉?|对留置场与拘置所处遇不服时的三种程序

什么是苦情申诉?|对留置场与拘置所处遇不服时的三种程序

2026/09/04

苦情申诉是指被收容于刑事设施或留置设施的人,就自己所受的处遇向设施负责人或监督机关陈述不服并要求纠正的制度。日本的刑事收容设施法(关于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等处遇的法律)规定了三种不服申诉手段,即审查申请、事实申告与苦情申诉。其中苦情申诉的对象覆盖处遇的全部方面,且没有期间限制,因此使用最为广泛。

本文要点

  • 不服申诉分为审查申请、事实申告、苦情申诉三类,对象与受理机关各不相同。
  • 审查申请针对惩罚、不许可会面等个别法定措施,有期间限制。
  • 事实申告针对职员违法行使有形力等事实行为本身。
  • 苦情申诉针对处遇的全部方面,没有期间限制,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
  • 法律规定不得以提出不服申诉为理由给予不利对待。

什么是苦情申诉?

苦情申诉是被收容者可以就自身处遇广泛陈述不服的制度。刑事收容设施法不把被收容者视为单纯的管理对象,而是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对待,因而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设置了不服的接收渠道。对象包括饮食、洗浴、运动、医疗、寝具、书籍阅览、信件收发、职员言行等与处遇有关的事项,范围很广。与只能针对法定个别措施的审查申请不同,苦情申诉不受措施种类的限制。

三种不服申诉有什么区别?

区分的标准在于所针对的事项与受理机关。对惩罚、不许可会面等已经作为法定措施告知本人的决定提出争议时使用审查申请;主张遭到职员殴打等事实时使用事实申告;其余日常处遇上的不满则使用苦情申诉。同一件事也可以同时使用多种制度。

类型对象期间限制主要受理机关
审查申请惩罚、不许可会面或信件等法定措施自告知次日起30日以内留置设施为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刑事设施为矫正管区长
事实申告职员违法行使有形力等事实行为自行为次日起30日以内留置设施为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刑事设施为法务大臣或监查官
苦情申诉自己所受的全部处遇无限制留置设施为公安委员会、警察本部长、留置业务管理者,刑事设施为法务大臣、监查官、设施负责人

应当向哪里提出?

受理机关取决于被收容的是警察署的留置设施还是拘置所等刑事设施。在警察署被留置阶段,可以向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警察本部长、留置业务管理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起诉后被移送至拘置所的,则由法务大臣、进行实地监查的监查官、刑事设施负责人受理。实务上多先向身边的设施负责人提出,未获改善时再向上级监督机关提出,但一开始就向上级机关提出也并不受限制。

应当如何提出?

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向监查官等提出时也可以口头进行。用纸由设施备置,提出要求即可获得。书面应当写明何时、何地、何人作出了何种处置,由此产生了什么障碍,以及请求作出何种纠正。仅笼统表达不满会使调查对象无法确定,因此务必特定日期与经办职员,写得具体。书面可以密封提交,职员不得检查其内容。

提出之后会怎样?

受理机关应当诚实处理申诉内容,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调查方式包括听取相关职员陈述、核对记录,必要时再次听取申诉人意见。法律对处理期限没有规定,实际上多需要数周至数月。需要注意的是,苦情申诉与审查申请不同,本身并不具有撤销该项措施的效力。要求撤销惩罚时,必须通过审查申请进行。

提出后仍未改善时怎么办?

可依次采取向上级机关提出、由辩护律师提交申请书、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等手段。向留置业务管理者提出后没有变化的,可向警察本部长或公安委员会提出;仍无变化的,可通过辩护律师提交抗议书。当职员的行为达到违法程度时,还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请求损害赔偿。此时,设施内提出申诉的经过与对方的答复本身就是证据。

外国人案件中这一制度在什么场合成为问题?

最常见的情形是因语言障碍而无法真正提出申诉。不能读写日语的人,既难以要求发放用纸,也难以完成书写。饮食内容违反宗教戒律、医疗诉求因没有翻译而未被准确传达、寄往本国家属的信件因翻译原因而滞留等,都是日本籍被收容者不易遇到的类型。通常由辩护律师在会见中听取情况,整理必要书面后送入设施予以协助。这些申诉内容,日后在量刑或在留资格程序中说明处遇实情时也可能成为材料。

常见问题

Q1 提出苦情申诉后,会不会在留置场受到不利对待?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提出不服申诉为理由给予不利对待。申诉书可以密封提交,职员不得检查其内容。如果仍然感到待遇发生变化,请把这一情况本身告知辩护律师并留下记录。

Q2 提出苦情申诉需要费用吗?

不需要费用。用纸和笔由设施提供,提出要求即可获得。不清楚如何书写时,可以向前来会见的辩护律师咨询。

Q3 可以用中文书写吗?

用外语书写并非当然无效,但翻译需要时间,处理会因此延迟。实务上,由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听取内容、整理成日文书面后送入的做法更为可靠。

Q4 辩护律师可以代替本人提出苦情申诉吗?

苦情申诉的权利属于被收容者本人,法律并未预设由律师代理提出。不过,律师可以另行向留置业务管理者或检察官提交抗议书、申请书,实务上通常两种方法并用。

Q5 提出申诉后仍未改善时应当怎么办?

可以就同一事项向更上级的机关重复提出苦情申诉。因违法处遇受到损害时,可以考虑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请求损害赔偿。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包含日期与职员姓名的具体记录都是关键。

相关用语还有一般会面领置被疑者笔记本,请一并参阅。

结语

身体被拘束期间,当事人无法自行把处遇是否妥当传达到外部。苦情申诉是为这一封闭空间引入外部视线的少数手段之一,其作为记录留存下来这一点本身就具有意义。

为了守护您重要的人,我从事律师工作。

外国人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华语圈人士的刑事辩护,以及其后的在留资格问题,欢迎向本所咨询。本所配备可应对会见、讯问陪同及会谈的中文翻译体制。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