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的利益?|处分后情况变化与期间经过导致的消灭
2026/09/04
诉的利益是指法院就该诉讼作出判决,对原告而言具有现实意义。在撤销诉讼中,需要存在通过撤销处分即可恢复原告法律地位的关系,这被称为狭义的诉的利益。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9条规定,即使处分的效果因期间经过或其他理由而消灭,仍包括因撤销处分而应当恢复法律上利益的人。
本文要点
- 诉的利益是审查取得判决是否仍有实益的诉讼要件。
- 处分效力消灭或已无法恢复原状时,可能因此丧失。
- 即使期间经过,只要仍有应当恢复的法律上利益,诉的利益就不丧失。
- 名誉与信用的恢复本身,原则上不被视为法律上的利益。
- 入管案件中,解除收容、在留期间届满、实施遣送是主要问题。
什么是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审查的是法院作出判决是否仍有意义。处分性划定可以争议什么,原告适格划定谁可以争议,而诉的利益则从时间的角度审查现在给予判决是否仍有实益。起诉时存在利益,也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因情况变化而丧失,法院以判决时为基准依职权作出判断。广义上原告适格也被称为诉的利益,实务上则区分两者,仅就狭义的诉的利益展开讨论。
什么情况下会丧失?
典型情形是处分效力已经消灭,以及即使撤销也无法恢复原状。例如停业处分的停止期间已经届满、行政机关依职权撤销了处分、在请求撤销建筑确认期间建筑工程已经竣工等。最高法院认为,就请求撤销建筑确认的诉讼而言,工程竣工后诉的利益即告丧失。代执行完成、对象物已被拆除的情形同样如此。其理由都在于,已经处于无法通过判决恢复原告地位的状态。
期间经过后仍存续的情形是什么?
即受到处分这一事实被法令或处分基准纳入将来不利益的依据之中的情形。若制度规定一定期间内再次受到同类处分即会加重处罚,那么请求撤销先前处分仍有实益。最高法院也曾就处分基准中规定按前科加重的案件,认可期间经过后诉的利益继续存在。许可的欠格期间、资格限制、累计计分等机制,也按同样思路把握。
| 情形 | 诉的利益 | 理由 |
|---|---|---|
| 停止期间已经届满 | 原则上消灭 | 撤销后已无可恢复的地位 |
| 作为前科加重后续处分 | 可能存续 | 有排除将来不利益的实益 |
| 行政机关依职权撤销 | 消灭 | 不存在撤销的对象 |
| 工程或代执行已经完成 | 原则上消灭 | 无法恢复原状 |
| 仅请求恢复名誉信用 | 原则上不认可 | 属于事实上的利益 |
名誉的恢复算诉的利益吗?
原则上不被认可为法律上的利益。因受到处分而使社会评价下降,被整理为处分的事实结果而非法律效果。最高法院也认为,就驾驶执照停止处分而言,期间经过后不能以名誉或感情受侵害为由认可诉的利益。学说对此提出批评,认为这忽视了不利益处分对社会生活的现实影响;实务上则不直接主张名誉的恢复,而是把问题转化为对后续处分的波及或资格限制等法律上的不利益来构成主张。
被否定后会怎样?
诉讼将被驳回,法院不会就处分是否违法作出判断。有时在经过实质审理之后才因情况变化被驳回,当事人往往难以接受这一结果。此时可以就违法处分所致损害改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提起请求,并在该诉讼中主张处分违法、请求法院作出判断。国家赔偿请求虽然无法撤销处分,但可以就是否违法获得法院的判断。
外国人案件中它在什么场合成为问题?
主要集中于解除收容、在留期间届满与实施遣送三种情形。因临时释放而解除收容后,对方可能主张关于收容的争议已丧失诉的利益。在争议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期间该在留期间届满时,也会出现同样的主张。但若以不许可处分为前提的退去强制程序仍在推进,多数情况下应当认为排除这一前提仍有实益。关于依据退去强制令书实施遣送之后,也有观点认为,由于会波及禁止入境期间等将来的法律地位,不应否定诉的利益。无论如何,一旦被遣送,恢复在日本的生活事实上十分困难,因此在进入诉的利益的讨论之前,通过执行停止阻止遣送才是实务上的关键。
常见问题
Q1 在留期间已经届满,还有必要争议更新不许可吗?
仅因在留期间届满,并不当然丧失诉的利益。若以不许可处分为前提的退去强制程序正在推进,争议这一前提仍有实益。结论因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尽早咨询律师。
Q2 被遣送回国之后还能继续诉讼吗?
依据退去强制令书被遣送之后,仍有余地认为请求撤销处分的利益并未丧失。不过,遣送后要恢复在日本的生活事实上极为困难,因此在遣送前申请执行停止、阻止遣送才是首要任务。
Q3 撤销处分能恢复名誉吗?
名誉与信用的恢复本身,原则上不被视为诉的利益。但如果制度上把处分经历作为将来处分的加重事由,则可能以此为由认可诉的利益继续存在。
Q4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处分后,诉讼会怎样?
处分被依职权撤销后,因不存在应予撤销的对象,原则上丧失诉的利益。若已经产生损害,可以考虑改为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继续争议。
结语
诉的利益是随时间推移而逐渐丧失的要件。在受到应予争议的处分时,判断在什么期限内必须采取何种行动,往往决定能否最终获得救济。
为了守护您重要的人,我从事律师工作。
外国人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华语圈人士的刑事辩护,以及其后的在留资格问题,欢迎向本所咨询。本所配备可应对会见、讯问陪同及会谈的中文翻译体制。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にて行政事件に関する対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