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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羁押(勾留)?|条件、期间与不服申诉方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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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羁押(勾留)?|条件、期间与不服申诉方法解析

什么是羁押(勾留)?|条件、期间与不服申诉方法解析

2026/09/04

羁押(勾留)是指对有犯罪嫌疑者,在有防止逃亡或毁灭证据必要时,依据法官签发的羁押令状将其身体持续拘束于刑事设施的处分。它紧接逮捕之后进行,起诉前的羁押原则上为10日,经延长最长可达20日。羁押与逮捕是彼此独立的处分,因此逮捕合法并不当然使羁押正当化。

本文要点

  • 羁押与逮捕是独立的两个处分,须由法官签发羁押令状方可继续拘束身体。
  • 日本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60条要求具备住所不定、有毁灭罪证之虞、有逃亡之虞三者之一。
  • 起诉前的羁押原则为10日,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在10日限度内延长。
  • 在外国人案件中,住所是否稳定、有无身份保证人,直接左右逃亡之虞的认定。
  • 对羁押裁定不服时,可通过准抗告请求撤销。

什么是羁押?

羁押是由法官或法院作出判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持续加以拘束的处分。逮捕最长仅72小时;而羁押在起诉前最长20日,起诉后原则为2个月且可以更新,拘束的长度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羁押分为起诉前的嫌疑人羁押与起诉后的被告人羁押。前者为侦查而设,后者则以确保出庭与刑罚执行为主要目的。两者的依据与期间均不相同,弄清自己身处哪一阶段,是选择救济手段的起点。

羁押不是刑罚,也不意味着已被认定有罪。它只是为推进程序而设的临时性拘束,一旦必要性消失,就应当立即解除。

羁押的条件是什么?

成立羁押,除须有犯罪嫌疑外,还须具备刑诉法第60条所定三项事由之一,并具有继续拘束的必要性。

条件内容
犯罪嫌疑有相当理由怀疑其实施了犯罪
住所不定没有固定住所
有毁灭罪证之虞有相当理由怀疑其将毁灭罪证
有逃亡之虞已经逃亡,或有相当理由怀疑其将逃亡
羁押的必要性权衡拘束所损害的利益与侦查上的必要,仍认为拘束属相当

住所不定、有毁灭罪证之虞、有逃亡之虞,只须具备其中一项即可。不过通说认为,毁灭罪证之虞不能仅凭抽象可能性认定,而应就毁灭的对象、方式与现实可能性作具体审查。辩护人正是从这一具体性的欠缺入手展开争辩。

羁押经由怎样的程序决定?

羁押由检察官提出请求,法官当面讯问嫌疑人后作出判断。被逮捕者应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诉法第203条),检察官须在接收身体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时起72小时内提出羁押请求(同法第205条)。

受理请求的法官通过羁押讯问告知被疑事实并听取陈述。若欲行使沉默权,表明沉默之意即可。法官认为符合条件的,签发羁押令状;认为不符合的,驳回请求并当即释放。

在这72小时之内,辩护人能否向法官提交不应羁押的意见书并附上住所与身份保证人的材料,往往对结论具有决定性影响。

羁押会持续多长时间?

起诉前的羁押自提出羁押请求之日起原则为10日。经认定有不得已事由的,可在合计不超过10日的范围内延长(同法第208条)。因此起诉前的身体拘束,连同逮捕的72小时在内,最长为23日。

一经起诉,即转为被告人羁押,期间自提起公诉之日起原则为2个月,有特别继续必要时可每1个月更新一次。起诉后还可以申请保释。

详情请一并参阅羁押延长的说明。

对羁押不服时应当怎么办?

对羁押裁定可以提出准抗告,请求撤销或变更。准抗告向签发羁押令状的法官所属法院提出,由该院合议庭重新审查条件是否具备。

此外,羁押的理由或必要性消失时,可以请求撤销羁押;也可以请求在公开法庭上说明羁押理由。起诉后还可申请保释。

请一并参阅准抗告羁押理由开示的说明。

羁押与逮捕有何不同?

逮捕与羁押虽同为拘束身体的处分,但在期间、判断主体与能否声明不服上并不相同。

项目逮捕羁押
目的确保到案与初期侦查推进侦查或确保出庭
期间最长72小时起诉前原则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
判断主体令状由法官签发,执行由侦查机关由法官经羁押讯问后判断
不服申诉没有独立的救济手段可以通过准抗告争执
与家属会面实际上多难以实现未附禁止会见时可以会面

在外国人案件中,羁押会在哪些场合成为问题?

在外国人案件中,与日本人的同类案件相比,被羁押的可能性更高,期间也更易拖长。原因在于,判断逃亡之虞时,出境的可能性、租赁合同的名义人、工作是否稳定、家属身在何处等情节被赋予了较重的分量。

实务上尤其成为问题的有以下几点。其一,因需要翻译而使讯问耗时,容易被当作延长羁押的理由。其二,羁押长期化期间在留期间届满,获释之时已陷入非法滞留状态。其三,一旦失去工作,就劳资格的该当性本身即告丧失,直接影响此后的在留期间更新。其四,无法与母国家属取得联系,难以备齐身份保证人的材料。

这些问题仅从刑事程序内部无法应对。自羁押阶段起,就必须同时设计获释后如何维持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问1 羁押多少天结束?

起诉前的羁押原则上为10日。若法官认定存在不得已事由,可再延长最多10日。加上逮捕的72小时,在决定是否起诉之前,最长为23日。

问2 羁押期间可以与家属见面吗?

未附禁止会见等决定的,可以会面,但在时间与人数上有限制,且须在职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若已附禁止会见等决定,原则上除辩护人外不得会面,此时应考虑申请部分解除。

问3 被羁押就一定会被起诉吗?

并非如此。羁押只是为侦查而设的拘束,若检察官在期间届满前决定不起诉,即予释放。在羁押期间推进和解、赔偿被害人、整备身份保证体制,具有充分意义。

问4 可以对羁押提出争执吗?

可以。对羁押裁定可以提出准抗告,由法院合议庭重新审查条件。情势发生变化时,也可以请求撤销羁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以不失时机为要。

问5 羁押期间在留期间快要届满,该怎么办?

身体虽被拘束,在留期间仍在推进。放置不管,获释时即处于非法滞留状态,可能转入驱逐出境程序,请尽早咨询。

结语

羁押本身并非有罪判断,却足以让当事人同时失去工作、住所乃至在留资格。外国人往往在缺乏充分说明情况的机会之下,仅因住所不稳定一项事由而被持续拘束。若有可争之处,越早行动,余地越大。

为了守护您重要的人,我从事律师工作。

外国人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华语圈人士的刑事辩护,以及其后的在留资格问题,欢迎向本所咨询。本所配备可应对会见、讯问陪同及会谈的中文翻译体制。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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