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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羁押延长?|不得已事由与争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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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羁押延长?|不得已事由与争执方法

什么是羁押延长?|不得已事由与争执方法

2026/09/04

羁押延长是指对起诉前的羁押,在认定存在不得已事由时,于最初10日之外再延长最多10日的裁定。其依据为日本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208条第2款,由受理检察官请求的法官作出判断。延长并非当然获准,而是例外性的措施。

本文要点

  • 羁押延长依刑诉法第208条第2款,仅在存在不得已事由时方可准许。
  • 延长合计不得超过10日,起诉前的拘束连同逮捕在内最长为23日。
  • 所谓不得已事由,是指在该期间内客观上无法完成侦查的情形。
  • 对延长裁定可以通过准抗告请求撤销。
  • 在外国人案件中,安排翻译或向本国查询常被列为延长理由,存在争执余地。

什么是羁押延长?

羁押延长是由法官裁定延长起诉前羁押期间的程序。起诉前的羁押自请求之日起原则为10日,若在此期间内无法完成侦查,检察官便会请求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延长属于例外而非原则。刑诉法基于将身体拘束限于必要最小限度的旨趣而划定期间,只有检察官释明存在不得已事由,延长才被准许。实务上一经请求多获准许,但这与法律的本旨并不一致。

延长并不限于一次,但合计不得超过10日。因此,制度上也可能出现两次各延长5日的情形。

羁押延长的条件是什么?

羁押延长仅限于存在不得已事由的场合。所谓不得已事由,通说认为是指从案件性质与证据状况来看,在最初的10日内客观上无法完成侦查的情形。

常被举出的延长理由可以争执之处
共犯人数众多,讯问尚未完成对本人的讯问是否早已结束
扣押物的分析鉴定需时不继续拘束身体,鉴定难道无法推进吗
尚未询问被害人或证人释放本人是否真会妨碍询问
安排翻译需要时间此为侦查机关自身事由,可否归责于本人
需要侦查余罪能否以未列入羁押对象的事实为理由

仅以讯问尚未结束为由,不构成不得已事由。若属侦查机关漫然耗费时日的结果,则不应由本人承受这一不利益。

羁押延长经由怎样的程序决定?

羁押延长多在最初羁押期间届满之日或其前一日,依检察官的请求作出。法官审阅书面与案卷后判断,通常不再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程序。

因此,嫌疑人一方的争取必须在延长请求提出之前进行。辩护人应在届满日临近时向法官提交无延长必要的意见书,具体说明讯问的进展、证据的收集状况以及身份保证体制等。

延长获准后,会在羁押令状上记载延长裁定并告知本人。不少人正是在此时才首次得知已被延长。

羁押延长需要多长时间?

延长期间由法官在合计不超过10日的范围内确定。既可能一次准许10日,也可能划为5日、7日分段准许。若分段准许而在该期间内仍未作出处分,检察官可能就剩余日数再次请求延长。

结果,自逮捕之时起算的起诉前身体拘束最长为23日。在此期间内,将决定起诉、不起诉或保留处分予以释放三者之一。详情请参阅羁押的说明。

对羁押延长不服时应当怎么办?

对延长裁定可以提出准抗告。准抗告向作出延长决定的法官所属法院提出,由合议庭重新审查是否存在不得已事由。

准抗告获准的,延长裁定即被撤销,于最初羁押期间届满时释放。即使未获准许,其后情势变化时仍可请求撤销羁押。实务上,多在提出准抗告的同时,向检察官争取不起诉。详情请参阅准抗告的说明。

羁押延长与羁押有何不同?

羁押与羁押延长在条件与判断时点上均不相同,属彼此独立的两个裁定。

项目羁押羁押延长
依据刑诉法第60条所定条件刑诉法第208条第2款的不得已事由
期间原则10日合计不超过10日
是否讯问本人进行羁押讯问原则上不进行
判断时点逮捕后72小时内羁押期间届满前后
不服申诉准抗告准抗告

在外国人案件中,羁押延长会在哪些场合成为问题?

在外国人案件中,以需要翻译为由请求延长的情形颇为多见。然而,安排翻译人员、通过翻译进行讯问所需的时间,本属侦查机关应予应对的事项,很难说应由本人以延长身体拘束的形式承担。

此外,也有以向本国查询、确认在日亲属所在需时为由的。此种情形同样可以从两个角度审视:是否真有等待查询结果的必要,释放本人是否会妨碍查询。

实务上更为严重的是,延长使拘束长达23日,在留期间届满、被工作单位解雇、失去住所往往同时发生。即便刑事处分以不起诉告终,获释之时在留的基础也已丧失。正因如此,在延长阶段展开争执才具有意义。

常见问题

问1 羁押延长最多可以到多少天?

合计不超过10日。加上最初的羁押10日共计最长20日,再加逮捕的72小时,起诉前的身体拘束最长为23日。也可能不是一次准许10日,而是每次5日分段准许。

问2 羁押延长一定会获准吗?

不是。它是仅限于存在不得已事由的例外措施。实务上请求获准的情形确实较多,但若具体说明讯问进展与证据收集状况加以争执,也有未获准许的实例。

问3 以需要翻译为由被延长,可以争执吗?

有争执余地。确保翻译人员、通过翻译进行讯问所需的时间,属侦查机关一方的事由。以此为由延长身体拘束是否相当,正是应在准抗告程序中正面主张之点。

问4 被延长之后还有可能获释吗?

有。即便在延长期间之中,只要检察官作出处分即予释放;准抗告获准的,延长裁定本身被撤销。也可以羁押的理由或必要性已消失为由请求撤销羁押。

问5 延长期间眼看要失去工作,该怎么办?

对持有就劳资格的人而言,失去工作单位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该当性本身。可以考虑由辩护人向单位说明情况,就继续雇用进行协商。同时,也需要预先规划获释后的在留手续。

结语

羁押延长多在书面往来之间悄然决定,当事人察觉时往往已被加算了10日。在外国人案件中,安排翻译这一侦查机关自身的事情常被作为延长理由提出,但这显然不是应由当事人承担的事由。延长与否,正是通过争执有可能改变结论的场合。

为了守护您重要的人,我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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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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