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准抗告?|对羁押、禁止会见等提出不服的方法
2026/09/04
准抗告是指对法官所作的特定裁定,或侦查机关所作的特定处分,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的不服申诉。其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429条与第430条,实务上广泛用于争执羁押、羁押延长、禁止会见等、驳回保释以及会见指定。
本文要点
- 准抗告分为争执法官裁定与争执侦查机关处分两类。
- 羁押、羁押延长、禁止会见等、驳回保释,均可作为准抗告的对象。
- 审理由法院合议庭进行,作出原裁定的法官不参与。
- 一经获准,裁定即被撤销,羁押案件中当即予以释放。
- 在争执身体拘束的场合,不失时机往往左右结论。
什么是准抗告?
准抗告,是让一名法官所作的判断或侦查机关所作的处分,在法院这一合议场合中接受重新审视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29条规定对法官裁定的准抗告,第430条规定对检察官及司法警察职员处分的准抗告。
在刑事程序中,是否羁押、是否附加禁止会见等这类重大判断,往往由令状部门的一名法官在短时间内作出。准抗告正是以另一双眼睛检验这一判断的机制,是实务上争执身体拘束的核心手段。
准抗告的对象有哪些?
准抗告的对象在法律上是有限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 对象 | 依据 | 典型场合 |
|---|---|---|
| 关于羁押的裁定 | 刑事诉讼法第429条 | 争执羁押令状的签发 |
| 羁押延长的裁定 | 刑事诉讼法第429条 | 主张不存在不得已事由 |
| 禁止会见等的裁定 | 刑事诉讼法第429条 | 请求恢复与家属的联络 |
| 关于保释的裁定 | 刑事诉讼法第429条 | 争执驳回保释 |
| 会见指定等处分 | 刑事诉讼法第430条 | 争执对会见的不当限制 |
与此相对,有罪或无罪这一判决的内容本身,并非准抗告的对象。欲争执判决,须通过上诉这一另外的程序。
准抗告经由怎样的程序审理?
准抗告以提交书面的方式提出。对法官裁定提出的,向该法官所属法院提出;对侦查机关处分提出的,向处分作出地的管辖法院提出。
审理由合议庭进行,作出原裁定的法官不参与。程序以书面审理为主,通常不开庭,当事人也不出席。因此,在申请书中把事实与材料写足,具有决定性意义。
准抗告需要多长时间?
得出结论所需的时间视案情而定,但涉及身体拘束的准抗告,一般在较短期间内即有判断。因为在争执羁押的场合,判断若迟,程序便已先行推进。
不过,关于羁押的准抗告,须在身体拘束仍在持续期间提出。一经起诉转为被告人羁押,争执的对象与手段都会改变。详情请参阅羁押的说明。
准抗告未获准许会怎样?
准抗告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手段已尽。情势发生变化时,可以请求撤销羁押,或者重新申请保释等。
此外,对准抗告的裁定,在具备违宪等有限理由时,还留有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抗告的途径。不过实务上,重新整备主张与材料以迎接下一个局面,往往更为有效。
准抗告与抗告有何不同?
两者所争执的对象并不相同。
| 项目 | 准抗告 | 抗告 |
|---|---|---|
| 对象 | 法官的裁定、侦查机关的处分 | 法院所作的决定 |
| 提出对象 | 法官所属法院等 | 上级法院 |
| 审理 | 同一法院的合议庭 | 上级审 |
| 典型例 | 羁押、禁止会见等、会见指定 | 有关证据决定等的决定 |
在外国人案件中,准抗告会在哪些场合成为问题?
在外国人案件中,运用准抗告的场合往往多于日本人的案件。因为逃亡之虞与毁灭罪证之虞被类型化地重加评价,羁押、羁押延长、禁止会见等都更容易被附加。
提出申请时,应当以合同、陈述书等有形材料,说明住所的实际状况、同住家属的情况、工作单位有继续雇用的意愿、身份保证人身在日本国内等事实。仅抽象地陈述并无逃亡之虞,难以撼动判断。请一并参阅禁止会见等的说明。
常见问题
问1 准抗告多久能有结论?
视案情而定,但涉及身体拘束的一般在较短期间内即有判断。因为在争执羁押的场合,判断若迟,程序便已先行推进。包括准备在内的整体速度颇为重要。
问2 准抗告获准就会被释放吗?
对羁押裁定提出的准抗告获准时,羁押裁定即被撤销并予释放。对禁止会见等提出的准抗告获准时,则可以恢复会面与通信。
问3 本人或家属可以提出吗?
制度上本人也可以提出,但实际上须在短期内整备主张与材料并予提交,故通常由辩护人办理。有时会请家属准备关于住所与身份保证的材料。
问4 可以多次提出吗?
以相同理由重复提出并无意义,但情势变化时,可以重新请求撤销羁押等。达成和解、确保住所等变化,都属可能影响判断的情节。
问5 费用大约需要多少?
向法院缴纳的费用因案而异,请向辩护人确认。至于律师费用,依委托律师与指定辩护人而处理不同。本所会在受理之前予以说明。
结语
在身体持续被拘束的场合,一天的延误就会削去一分生活的基础。准抗告正是让这一进程暂时停下、由另一双眼睛重新审视的程序。它并非总能获准,但若不提出,重新审视的机会便不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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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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