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临时滞在许可?|难民认定申请人的遣返程序暂停制度与除外事由
2026/09/04
临时滞在许可(仮滞在許可)是指,因非法居留等原因可能成为遣返程序对象的外国人提出难民认定申请时,在该申请的结果作出之前暂停遣返程序、允许其在日本临时停留的制度。其依据规定于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61条之2之4,由2004年(平成16年)修法设立。它并不授予在留资格,只是暂时性的许可。
本文要点
- 该制度旨在使没有正规在留资格的难民认定申请人的地位暂时稳定。
- 获得许可后遣返程序暂停,可在不被收容的状态下等待结果。
- 不允许就劳,通常附加关于住所与活动范围的条件。
- 登陆后超过6个月才申请、再次申请等属于法定除外事由。
- 由于不是在留资格,不发给在留卡,也不制作住民票。
什么是临时滞在许可?
临时滞在许可,是对可能成为遣返程序对象的难民认定申请人,暂停该程序并允许其临时停留的行政许可。难民认定申请不问有无在留资格均可提出,因此在非法居留状态下申请的情形并不少见。此时申请人既是难民认定程序的当事人,又是遣返程序的对象,可能在判断作出前就被收容甚至遣返。为此,2004年修法设立了使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法律地位暂时稳定的机制。
临时滞在许可的条件是什么?
其构造是:在日本境内的外国人提出难民认定申请后,只要不属于法定除外事由,即予以许可。是否许可并非完全的自由裁量,判断核心在于有无除外事由。不过除外事由范围较广,获得许可的例子有限。主要除外事由如下。
| 类型 | 内容 |
|---|---|
| 申请时期 | 自登陆日起超过6个月后才提出难民认定申请 |
| 入境路径 | 并非从存在迫害危险的地区直接进入日本 |
| 程序阶段 | 已被签发遣返令书 |
| 犯罪前科 | 曾因一定的重罪被判处刑罚 |
| 逃亡之虞 | 有相当理由怀疑其会逃亡 |
| 再次申请 | 此前被认定不属于难民后又再次提出申请 |
获得许可后处于何种地位?
获得许可后遣返程序暂停,可在不被收容的状态下等待结果,但这并不等于取得在留资格。当事人不会被记入住民基本台帐,也不会领到在留卡;不允许就劳,且不属于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对象。许可通常附有住所与活动范围的限制、接到传唤须到场等条件,违反条件的将被撤销。避免收容的意义虽大,但没有取得收入的途径这一问题依然存在。
临时滞在许可的程序如何进行?
该许可由受理难民认定申请的入管依职权审查有无除外事由后作出判断。其特点是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请求临时滞在的申请书,而是随难民认定申请的受理一并审查。若认定不属于除外事由,则交付临时滞在许可书;若属于,则通知不予许可。即使未获许可,难民认定程序仍会继续,但违反调查、违反审查等遣返程序也会同时推进。
临时滞在许可的期限有多长?
该许可设有期限并记载于许可书上。难民认定的初次审查往往耗时较久,加上对不认定处分提出的审查请求,整体延续数年的情形也存在,因此期限届满时通常会作出是否更新的判断。若更新时发现违反条件或出现新的除外事由,临时滞在也可能就此终止。当事人被认定为难民,或通过在留特别许可取得在留资格的,该状态即告解除。
未获临时滞在许可会怎样?
未获许可时,难民认定程序与遣返程序将同时推进。经违反审查认定存在遣返事由的,可能被依收容令书收容,或被签发遣返令书。此阶段请求解除人身拘束的手段是临时释放(仮放免)或监理措施(監理措置)。此外,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原则上停止遣返,但根据2023年(令和5年)修改后的入管法,第3次以后的申请人等一定情形被列为遣返停止效力的例外。
临时滞在许可与临时释放、监理措施有何区别?
三者都是避免收容的机制,但适用场面与效果不同。临时滞在许可让遣返程序本身停下来,而临时释放与监理措施以程序继续推进为前提,只解除人身拘束。
| 项目 | 临时滞在许可 | 临时释放 | 监理措施 |
|---|---|---|---|
| 场面 | 暂停申请人的遣返程序 | 将被收容者暂时释放 | 以社会内生活代替收容 |
| 前提 | 未被收容阶段即可适用 | 以处于收容状态为前提 | 以不予收容或解除收容为前提 |
| 程序进行 | 停止 | 继续 | 继续 |
| 就劳 | 不允许 | 原则上不允许 | 一定情形下可能获准 |
| 协助人 | 不需要 | 设有保证人与保证金制度 | 须选任监理人 |
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会在什么场面成为问题?
对于受到刑事处分的难民认定申请人,是否属于除外事由会成为争点。因一定的重罪被判处刑罚属于除外事由,故刑事程序的结果会影响其后能否获得临时滞在许可。另外,也有人在被查获、人身受到拘束之后才提出申请,但若已被签发遣返令书,则不会获得许可。若把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割裂开来考虑,就可能出现刑事上虽获不起诉、却既无临时滞在也无监理措施而持续被收容的局面。
常见问题
问1 持有临时滞在许可期间可以打工吗?
不可以。它并不授予在留资格,也不允许就劳,同样不属于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对象。一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许可可能被撤销。
问2 只要提出难民认定申请,就一定能获得临时滞在许可吗?
不是。登陆后超过6个月才申请、被认定不属于难民后再次申请、已被签发遣返令书等,都属于法定除外事由。由于范围较广,实际获得许可的人有限。
问3 获得临时滞在许可后可以拿到在留卡吗?
不可以。当事人会领到临时滞在许可书,但不发给在留卡,也不制作住民票,租房与开户等场面可能遇到不便。
问4 在临时滞在期间可以搬家吗?
许可通常附有住所与活动范围的条件,需要事前向入管申报并变更指定。擅自迁居可能被视为违反条件而导致许可被撤销。
问5 如果没有获得临时滞在许可,可以提出异议吗?
直接就不予许可本身提出争议的手段有限。实务上通过对遣返令书签发处分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执行停止,或申请监理措施、临时释放来应对。
结语
临时滞在许可是为稳定难民认定申请人的地位而设立的制度,但除外事由范围广泛,实际能够获得许可的人有限。许多人在未获许可的状态下长期处于不稳定的境地,既不能工作,又随时面临被收容的可能。准确理解制度入口处究竟在判断什么,并及早考虑下一步手段,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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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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