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理人(監理人)?|监理措施中的资格、责任与辞任
2026/09/04
监理人(監理人)是指在监理措施中,由主任审查官选定,负责掌握被适用者的生活状况、进行必要申报,促使其不逃亡并配合程序的人。该角色随2023年修改的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引入监理措施而设立,自2024年6月10日起运作。能否找到监理人,实际上决定了当事人能否避免被收容。
本文要点
- 监理人可以从亲属、熟人、雇主、支援者等人中,经本人同意由主任审查官选定。
- 监理人负有掌握生活状况、应要求作出报告、知悉逃亡等情形时申报的责任。
- 怠于申报设有过料(行政罚款)的规定,法律负担重于临时放免的身份保证人。
- 监理人可以辞任,但若无法选定继任者,监理措施将难以维持。
- 对于律师或者支援者担任监理人,存在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相冲突的意见。
什么是监理人?
监理人是为保障监理措施得以运作而设置的、处于当事人与入管当局之间的角色。监理措施不依靠收容这一物理拘束推进程序,因而需要有人掌握当事人的所在与生活状况,这一职责即由监理人承担。
监理人并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是仅为当事人利益行动的立场。一方面要支持其生活,另一方面又对当局负有报告与申报义务,这种面向两个方向的处境,正是该角色的难点所在。
谁可以担任监理人?
可以担任的是被认为能够对当事人进行监理的人,法律上并不限于亲属。
实际上,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家属之外,工作单位的经营者或者上司、多年往来的熟人、支援团体成员、律师等都可能成为候选人。选定时会审查与本人关系是否紧密、是否住在能够日常接触的距离、有无进行监理的意愿与能力。若住得很远、一年只见几次面,通常难以被认定适格。
监理人负有哪些责任?
监理人负有掌握当事人生活状况、就当局要求的事项作出报告、知悉一定事实时予以申报的责任。
| 场面 | 监理人应有的应对 |
|---|---|
| 日常 | 掌握住所、生活状况以及有无工作 |
| 当局提出要求时 | 就所掌握的生活状况作出报告 |
| 当事人逃亡或者下落不明时 | 迅速申报 |
| 知悉当事人违反条件时 | 申报该事实 |
| 无法继续监理时 | 办理辞任手续 |
怠于申报设有过料的规定。临时放免中的身份保证人基本停留于事实上的角色,而监理人则是负有法律义务的立场,请托一方与承担一方都应事先理解这一差别。
监理人如何选定与变更?
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候选人,主任审查官审查其适格性后予以选定。
候选人需以书面表明姓名、住所、与本人的关系以及承担监理的同意。选定之后若情况变化、无法继续监理的,可以辞任。但因辞任或者死亡而长期缺少监理人,监理措施本身将难以维持,存在重新被收容的风险,因此事先预备继任人选在实务上十分重要。
律师或者支援者担任监理人有无问题?
法律上并未禁止,但律师界指出,与当事人的信赖关系同监理人的申报义务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律师应为当事人的利益行动,并对职务上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而监理人则被要求在知悉当事人违反条件时予以申报。若由一人身兼两职,当事人可能因此不敢向律师讲出实情。支援团体成员也会面临类似问题。请谁担任监理人,应当把这一结构性矛盾一并考虑在内。
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会在什么场面出现?
对于因刑事案件失去在留资格的当事人来说,能否避免被收容,往往取决于能否找到担任监理人的人。
若在刑事阶段就以书面整理好与担任身份引受人的家属、雇主之间的关系,这些材料可以直接用于说明监理人的适格性。究竟争取监理措施还是临时放免,也会因有无监理人人选而不同。
常见问题
问1 监理人必须是家属吗?
不限于家属。工作单位的相关人员、熟人、支援团体成员担任监理人的例子都有。真正受到重视的,是能否与当事人保持日常接触的关系。
问2 担任监理人后,当事人逃跑要负责任吗?
监理人并不因当事人逃亡而承担刑事责任。但怠于履行申报义务的,设有过料的规定。承担之前,请具体确认自己将负有哪些义务。
问3 监理人可以中途退出吗?
可以辞任。但若无法选定继任的监理人,监理措施将难以维持,当事人有被收容之虞。考虑辞任时,建议尽早与当事人一方协调。
问4 监理人必须负担当事人的生活费吗?
负担生活费本身并非监理人的法定义务。不过,当事人的生活能否维持是判断监理措施时的考虑因素,因此仍会被要求说明生活费的来源。
问5 找不到监理人会怎样?
将难以利用监理措施。这种情况下,只能研究在被收容之后申请临时放免的路径。首先应当理清究竟是完全没有人选,还是经过说明条件后有人愿意承担。
结语
监理人既是解除人身拘束的钥匙,对承担者而言也是不轻的角色。有人在不了解申报义务与辞任后果的情况下就出借了名字,事后陷入困境。请谁担任、如何说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避免被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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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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