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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案例】因伪造有印私文书被判缓刑的越南籍人士,以日本人配偶者身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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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案例】因伪造有印私文书被判缓刑的越南籍人士,以日本人配偶者身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解决案例】因伪造有印私文书被判缓刑的越南籍人士,以日本人配偶者身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2026/09/18

2026年9月,本所一直协助的一名越南籍男性(30多岁)获得在留特别许可,被认定「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该男性曾因伪造有印私文书及行使伪造有印私文书罪被判处附缓刑(执行犹豫)的有罪判决。本案从刑事案件起诉前阶段到入管手续结束,历时约1年8个月,始终由同一名律师负责。经本人及家属书面同意,现将经过介绍如下。姓名、地区等可能识别本人身份的信息均已隐去。

核心要点

  • 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工作类资格(入管法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士,若因伪造文书罪被判处拘禁刑,即使附有缓刑,也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の2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
  • 本案通过起诉前的辩护活动阻止了盗窃罪的追加起诉,仅就最初的罪名进行审理,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 经上诉审判决确定后,配偶的归化手续办理完毕,在留特别许可的审查按照「配偶者为日本人的情形」这一类型进行。
  • 在入管的事情听取中,将说明调整为与确定判决的认定相一致,并且未请求口头审理,直接接受了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 就本所查阅入管厅公布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集(平成26年份至令和7年份)的范围而言,未发现因伪造类罪名被判有罪者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先例。

咨询经过

该男性以留学生身份来日,从日本国内大学毕业后,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作为公司职员工作。在日时间约13年,无前科及前历。妻子同样来自越南,从日本的专门学校毕业后从事程序员工作。两人于2019年开始交往,2021年结婚。婚后不久以夫妻共同名义购买了住房,并共同连带偿还住房贷款。

2024年,该男性受熟人之托,制作他人名义的委托书,试图领取该人的课税证明书,因此被逮捕。此外,针对其从账户中提取税款退还金的行为,警方也以盗窃嫌疑展开侦查,检方正在考虑追加起诉。

刑事阶段的辩护活动

阻止盗窃罪的追加起诉

针对盗窃嫌疑,本所在检察官作出起诉判断之前,向检察官提交了请求作出不起诉处分的意见书。意见书附上相关资料,说明了回国的外国人委托国内熟人代为领取退税款,在纳税管理人制度上本属预定之事,且该男性并无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时也表明了愿意与实质上的被害人达成和解。结果,盗窃罪未被起诉,仅以伪造有印私文书及行使伪造有印私文书罪进行审理。

这一差别在之后的入管手续中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起诉的罪名增加,量刑就会加重;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还将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的情形。此时,在留特别许可仅限于存在入管法50条1项但书所规定的「特别情事」的情形。从公布的案例来看,尚未发现持有工作类资格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士被判实刑后依但书获得许可的先例。

公审

在公审中,我们主张本案犯行是受熟人之托的从属性参与、本人深刻反省、且无前科及前历。妻子作为情状证人出庭,在法官面前承诺今后进行监督。2025年5月,法院宣告惩役1年6个月(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缓刑3年的判决。判决将妻子的监督承诺作为有利情节予以考虑。

控诉与上告

以宣判时关于应向哪一法院提起控诉的告知未经翻译等为由提起控诉,随后又提起上告。两者均被驳回,判决于2026年2月确定。

入管阶段

判决确定约6周后的2026年3月,妻子的归化手续办理完毕,取得了日本国籍。认定归化许可相当的判断早在2025年4月已经作出,当时正在等待办理脱离越南国籍的手续。9天后,该男性的在留期限届满。该男性没有逃避躲藏,而是主动前往入管出头,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申请书以下列情事为核心:

  • 与日本人配偶约4年9个月的婚姻,以及自2019年起的交往经过(以带有位置信息的照片作为佐证)
  • 在刑事公审中妻子承诺进行监督,法院将其认定为有利情节
  • 夫妻共有的住房及住房贷款的连带债务,夫妻稳定的收入及纳税记录
  • 约13年的合法在留,以及在留期限届满后的主动出头
  • 前科附有缓刑,不属于50条1项但书的情形,也不属于伪造在留卡之类涉及入管行政根本的违法行为

申请约4个半月后的2026年8月,入国审查官进行了事情听取(违反审查)。审查官手边备有刑事审判记录,询问了对违法性的认识。由于上午的说明与确定判决的认定存在出入,律师在午休时间通过家属给予建议,下午本人将说明修正为:「我并没有明确认识到这是违法的,但认识到存在违法的可能性。今后凡是有一点违法可能性的事情,我都绝不参与。」审查官询问说明改变的理由,本人坦率地回答这是重新思考后的结果。

由于退去强制事由本身没有争议余地,因此未请求口头审理,而是接受违反审查的认定,进入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事情听取35天后的2026年9月,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从申请到获得许可约5个半月。

本案例的启示

第一,对于持有工作类资格或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士而言,缓刑并不能保证在留。伪造文书、盗窃、诈骗、伤害等罪,即使是附缓刑的拘禁刑,也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の2规定的情形。刑事阶段将罪名和量刑控制在何种程度,直接成为入管程序的出发点。

第二,配偶的在留资格不同,前景也大不相同。在公布的案例中,配偶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且本人受过刑事处分的案例,可确认的8件全部不予许可。本案在审查时配偶已取得日本国籍,因此按照「配偶者为日本人的情形」这一类型作出判断。

第三,入管的事情听取会与刑事审判记录相互对照进行。与确定判决的认定不一致的说明,可能被理解为没有反省、有再犯之虞。

第四,证明婚姻实质的资料,越是在公共程序中积累而成,证明力越强。在本案中,公审中的监督承诺、归化手续中的审查、共有的住房即属此类。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从刑事案件的初期应对到入管手续结束,全部流程均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一名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其他语言则视案件情况安排翻译。在留资格相关手续,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协作办理。

入管手续方面的解决案例包括:一名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本所主张退去强制事由同样需要故意或过失,一直争讼至上诉审,其后获得入管的在留特别许可。此外,还有一名因非法滞留被逮捕并起诉的人士,通过与当局交涉实现了结婚及认领手续,并在分析以往许可案例的基础上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并不是从前往入管出头那天才开始的。从被逮捕之日,或者从侦查开始之日起,就需要兼顾刑事与入管两方面的辩护。本案中,阻止追加起诉、家属在公审中的配合、配偶归化手续的完成、事情听取中的说明以及手续的选择环环相扣,最终获得了许可。处于类似情况的人士,请在判决作出之前的阶段前来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9月。

执笔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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