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利保释?|刑诉法第89条的除外事由与否认案件的应对
2026/09/04
权利保释是指只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列的除外事由,法院就必须准许保释的一种保释类型。其依据是刑诉法第89条。与委诸法院裁量的裁量保释不同,只要符合要件,法院即负有准许保释的义务。
本文要点
- 权利保释是指不属于除外事由时,法院必须准许保释的类型。
- 刑诉法第89条列举了6项除外事由,符合其中之一即不能适用权利保释。
- 实务上争议最多的,是有无相当理由怀疑其毁灭证据。
- 即使属于除外事由,仍会另行审查刑诉法第90条的裁量保释。
- 在外国人案件中,住所的特定与毁灭证据之虞的评价是核心争点。
什么是权利保释?
权利保释是指提出保释申请后,只要不属于法定的任何一项除外事由,法院就必须准许保释的情形。刑诉法第89条先规定有保释申请时必须准许,再以列举方式规定作为例外的除外事由。
这一结构立足于如下观念:起诉后的人身拘束本属例外,在有罪判决确定之前应当推定其无罪。因此,属于除外事由这一点,应当由主张继续拘束的一方具体加以说明,仅仅陈述抽象的可能性并不足够。
权利保释的除外事由有哪些?
除外事由共6项,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即不能适用权利保释。
| 项 | 除外事由的内容 |
|---|---|
| 第1项 | 所犯之罪为死刑,或者无期、法定最低刑为1年以上拘禁刑之罪 |
| 第2项 | 此前曾就死刑,或者无期、法定最高刑超过10年拘禁刑之罪被宣告有罪 |
| 第3项 | 惯常实施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拘禁刑之罪 |
| 第4项 | 有相当理由怀疑其毁灭证据 |
| 第5项 | 有相当理由怀疑其对被害人、案件关系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加害,或者实施使之畏惧的行为 |
| 第6项 | 被告人的姓名或者住所不明 |
逃亡之虞并不包含在权利保释的除外事由之中,它属于裁量保释判断时考虑的情节。
毁灭证据之虞如何判断?
结论是:仅有抽象可能性并不足够,须具体审查毁灭的对象、方法、可行性以及被告人主观上的可能性。实务中,要先特定可能被毁灭的证据是什么,再说明该证据已被扣押,或者证人讯问已经结束,事到如今已无毁灭余地。
仅凭不认罪就推出毁灭证据之虞,违反无罪推定。但现实中否认案件较易被认定存在除外事由,这一点长期受到批评。辩护人需要分析证据结构,结合具体证据说明不存在毁灭余地的理由。
权利保释未获准许会怎样?
即便被认定属于除外事由,程序也不会就此终结。刑诉法第90条规定,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依职权准许保释,实务上裁量保释才是主战场。
此外,对驳回保释申请的裁判,可以通过抗告或者准抗告请求上级法院审查;随着证人讯问结束等程序推进,除外事由的前提发生变化的,也可以重新申请。
权利保释与裁量保释有何不同?
结论是:区别在于法院是否负有准许的义务。
| 项目 | 权利保释 | 裁量保释 |
|---|---|---|
| 依据 | 刑诉法第89条 | 刑诉法第90条 |
| 法院的处理 | 无除外事由时必须准许 | 认为适当时可以准许 |
| 判断对象 | 是否符合6项除外事由 | 逃亡与毁灭证据之虞的程度同不利益程度的权衡 |
| 逃亡之虞 | 不属于除外事由 | 作为考虑因素 |
在外国人案件中,权利保释在什么场合成为问题?
最常成为问题的是住所的特定与毁灭证据之虞。住所尚未确定,或者登记住址与实际居所不一致的,可能被认定为姓名或者住所不明。
因此需要具体指明作为限制住所的地点,并附上租赁合同、同住者的陈述书与工作单位的材料,佐证生活实态在日本国内。有共犯的案件容易被担心串供,应结合共犯的讯问与证人讯问的进展选择申请时机。关于保释的整体程序,另有专文说明。
常见问题
问1 权利保释与裁量保释,应当先主张哪一个?
在保释申请书中,通常先说明不属于权利保释的除外事由,再退一步主张即使属于除外事由也应当准许裁量保释。法院会先判断权利保释能否成立,认为存在除外事由时,再审查裁量保释是否适当。
问2 只要不认罪,权利保释就一定不获准吗?
不认罪本身并不是除外事由。真正的问题在于是否有相当理由怀疑其毁灭证据,应当具体审查毁灭的对象、方法与可行性。不过实务上否认案件较容易被认定存在毁灭证据之虞,这一点不可否认。
问3 没有固定住所会怎样?
姓名或者住所不明的,属于除外事由。住所尚未确定时,需要提出亲属或者朋友的住所作为限制住所,并提交租赁合同与关于同住的陈述书,具体证明生活场所已经落实。
问4 罪名较重就不能适用权利保释吗?
所犯之罪属于死刑,或者无期、法定最低刑为1年以上拘禁刑之罪的,属于除外事由,不能适用权利保释,只能请求裁量保释。但罪名并不单独决定结论,对是否犯有该罪的评价本身也可以争执。
问5 有共犯的案件是否较难保释?
因为担心与共犯串供,这类案件容易出现毁灭证据之虞的争点。不过在共犯的讯问与证人讯问结束后,串供的余地实质上已经很小,配合程序进程再次申请,有时会有效果。
结语
权利保释把继续拘束人身定位为例外。但在现实中,除外事由的解释左右着运作,越是否认的被告人拘束越久,这一问题长期受到指摘。结合具体证据说明不属于除外事由,正是辩护工作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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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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