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缓刑?|条件,以及缓刑仍被驱逐出境的情形
2026/09/04
缓刑是指在有罪判决中宣告刑罚,同时于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期间平安经过后使刑罚宣告失去效力的制度。其规定于刑法第25条,目的在于使当事人不被收容于刑事设施,而在社会中生活并谋求改过。但既属有罪判决,即会成为前科。
本文要点
- 缓刑属有罪判决,仅是刑罚的执行获得暂缓,前科依然留存。
- 暂缓的期间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 缓刑期间平安经过的,刑罚的宣告失去效力。
- 缓刑期间再度犯罪等情形下,缓刑可能被撤销。
- 罪名与在留资格不同,纵为缓刑也可能该当驱逐出境事由。
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在宣告刑罚之后暂缓其执行的制度。刑法第25条规定,被宣告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可以依情状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间内,暂缓该刑罚全部的执行。
所暂缓的是刑罚的执行,而非有罪的宣告本身。因此,受缓刑判决者仍具有前科。这一点与不开庭审判、也不留下前科的不起诉处分截然不同。
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获得刑罚全部执行的暂缓,主要条件如下。
| 条件 | 内容 |
|---|---|
| 所宣告的刑罚 | 3年以下的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
| 前科状况 | 此前未曾被处拘禁刑以上刑罚,或已经过一定期间 |
| 情状 | 依情状认为暂缓执行属相当 |
| 暂缓期间 | 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
| 保护观察 | 缓刑期间可能被付保护观察 |
此外,还设有暂缓刑罚一部执行的制度。缓刑期间再度犯罪而被处拘禁刑等情形下,缓刑将被撤销,原暂缓的刑罚随之执行。
缓刑期间届满后会怎样?
缓刑期间未经撤销而届满的,刑罚的宣告即失去效力。以该刑罚为由的资格限制等,也就此向将来解消。
不过,曾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因此消灭,作为前科的记录仍会留存。日后若另有案件,将在量刑判断中被加以考量。
缓刑与起诉犹豫有何不同?
两词相似,但判断主体与效果均不相同。
| 项目 | 缓刑 | 起诉犹豫 |
|---|---|---|
| 判断主体 | 法院 | 检察官 |
| 程序 | 经公判而宣告判决 | 不开庭审判 |
| 前科 | 留下 | 不留下 |
| 撤销 | 可能被撤销 | 无撤销制度 |
关于起诉犹豫,请参阅起诉犹豫的说明。
在外国人案件中,缓刑会在哪些场合成为问题?
最为重要的是,纵然获得缓刑判决,仍可能该当驱逐出境事由。实务上,不少人对此毫不知情地迎来判决,其后入管程序启动才大为惊愕。可整理如下。
| 场合 | 获缓刑判决时的处理 |
|---|---|
| 以拘禁刑为对象的驱逐出境事由 | 对象为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但受刑罚全部执行暂缓者除外 |
| 以毒品犯罪为对象的驱逐出境事由 | 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的,纵为缓刑亦该当 |
| 针对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特定犯罪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伤害等特定犯罪被处拘禁刑的,纵为缓刑亦该当 |
| 在留期间更新 | 作为有关素行的情节被考量,可能不予许可 |
上述各项均规定于出入境管理法第24条第4号之中。由此可见,仅凭是否附加缓刑并不能决定结论。第1,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即就劳资格或留学等,还是属于别表第二基于身分的资格;第2,刑罚的种类是拘禁刑还是罚金;第3,罪名是否属于毒品犯罪,或属于该条就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所列举的盗窃、伤害、诈骗等特定犯罪。结论随这三点的组合而变化,仅看有无缓刑往往会得出相反的判断。
因此,自刑事辩护阶段起,就必须着眼于判决后的在留手续整备材料。至于经略式命令科处罚金时的处理,请一并参阅略式命令的说明。
常见问题
问1 缓刑会成为前科吗?
会。缓刑是有罪判决,只是刑罚的执行获得暂缓而已。缓刑期间平安经过的,刑罚的宣告虽失去效力,但曾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的记录仍会留存。
问2 获得缓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视罪名与在留资格而定。毒品相关犯罪纵为缓刑也该当驱逐出境事由;持就劳资格等在留者,因盗窃、伤害等特定犯罪被处拘禁刑的,亦复如此。个案请向律师确认。
问3 缓刑期间可以工作吗?
就刑事程序而言,既以在社会中生活为前提,就业本身并未被禁止。但在留资格方面则属另一判断,须确认驱逐出境程序是否已经启动、在留期间是否尚有剩余。
问4 缓刑期间有多长?
由法院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范围内确定,随案情与情状而异,也可能被付保护观察。请以判决主文为准确认。
问5 什么情况下缓刑会被撤销?
例如缓刑期间再度犯罪而被处拘禁刑等情形。一经撤销,原暂缓的刑罚即予执行。缓刑期间专心重建生活,最为要紧。
结语
纵然获得缓刑判决而免于进入刑事设施,在留问题也并未随之结束。罪名与在留资格种类的组合不同,纵为缓刑也会启动驱逐出境程序。恰恰是在判决之后,有些事情必须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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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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