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会见通信权?|无人在场的会见与会见指定的界限
2026/09/04
会见通信权是指被拘束身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与辩护人或拟担任辩护人者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面并授受文书物品的权利。该权利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实质性地支撑着宪法所保障的接受辩护人援助的权利。
本文要点
- 与辩护人的会见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谈话内容不会为侦查机关所知悉。
- 即使已附禁止会见等决定,与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也不受限制。
- 侦查机关虽可指定会见的日时,但不得不当限制防御准备的权利。
- 与家属等人的一般会面受在场监视与时间限制,性质大不相同。
- 在外国人案件中,由翻译人员随同的会见是防御的前提。
什么是会见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是被拘束身体者与辩护人自由联络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受身体拘束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辩护人或拟担任辩护人者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并授受文书或物品。
无人在场这一点具有决定意义。侦查机关的职员不在座,谈话也不被录音。若无此项保障,本人会因惧怕不利而无法向辩护人吐露实情,辩护也就无从成立。
会见通信权在何种情形下受到限制?
会见通信权受限,仅限于提起公诉之前因侦查需要的场合。此时侦查机关可以指定会见的日时、场所与时间,此即会见指定。
不过,该指定不得不当限制犯罪嫌疑人准备防御的权利。最高法院的判例亦认为,允许会见指定的场合,限于准许会见将导致侦查中断而产生显著障碍之时,并不承认广泛优先侦查便利的做法。
| 场合 | 能否与辩护人会见 |
|---|---|
| 逮捕之后 | 可以。起诉前亦不受阻断 |
| 已附禁止会见等 | 可以。禁止的对象是辩护人以外的人 |
| 讯问进行中 | 可能受会见指定,但不得作不当限制 |
| 夜间或假日 | 虽有设施运作上的制约,权利本身并未丧失 |
| 起诉之后 | 已无会见指定制度,可以自由会见 |
会见通信权与一般会面有何不同?
与辩护人的会见,同家属或友人的一般会面,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
| 项目 | 与辩护人的会见 | 与家属等的一般会面 |
|---|---|---|
| 是否有人在场 | 无 | 由职员在场监视 |
| 时间 | 不易受实质性限制 | 大体限于短时间 |
| 次数 | 不受限制 | 有每日一次等限制 |
| 禁止会见等的影响 | 不受影响 | 一经禁止即无法会面 |
| 文书物品的授受 | 可以 | 须经送入物品的手续 |
关于附加禁止会见等决定后的处理,请参阅禁止会见等的说明。
会见通信权受到侵害时应当怎么办?
认为会见指定不当的,可以对该处分提出准抗告。侦查机关有关会见的处分,应当接受法院的审查。
此外,因违法限制会见而受有损害的,还有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请求损害赔偿的余地。过去认定妨碍会见构成违法的事例并不少见。详情请参阅准抗告的说明。
为什么首次会见如此重要?
最初的会见决定此后整个程序的走向。因为在逮捕之后的阶段,是否理解沉默权的内容、供述笔录的意义,以及被要求签名捺印时应如何应对,会对日后的审判产生重大影响。
尤其是不熟悉日本刑事程序的人,常因一心想早日回家,而在与事实不符的笔录上签名。笔录一经制作,事后推翻并不容易。
在外国人案件中,会见通信权会在哪些场合成为问题?
在外国人案件中,若无翻译人员随同,会见实质上无法成立。翻译人员并非辩护人,不能单独会见,须由辩护人同行。能否确保适当的翻译,直接左右防御的质量。
此外,外国人身体受拘束时,若本人希望,可依据有关领事关系的条约通报本国领事机关,并接受领事官的探视。实务中不乏当事人不知此点而程序照旧推进的情形,宜在会见时予以确认。
常见问题
问1 已附禁止会见等,律师还能会见吗?
可以。禁止会见等的决定所禁止的是与辩护人以外者的会面与书信往来,与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不受限制。即使家属无法会面,仍可通过辩护人取得联络。
问2 会见的内容会传到侦查机关吗?
与辩护人的会见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谈话内容不会传到侦查机关。正因如此,包括可能不利的情节在内,都请向辩护人准确陈述。
问3 可以只与翻译两个人谈话吗?
翻译人员并非辩护人,不能单独进行会见,须由辩护人同行并经由翻译交谈。本所配备可随同会见的中文翻译体制。
问4 讯问过程中可以叫律师来吗?
即便在讯问途中,也可以提出会见的申请。侦查机关虽可能指定日时,但不得不当限制防御准备。律师在场陪同讯问尚未作为制度获得承认,但可以通过会见获得建议。
问5 会见可以进行多少次?
次数没有限制。应当根据侦查的进展与讯问的内容,在必要时随时会见。特别是涉及供述方针的场合,频繁会见颇为重要。
结语
对被拘束身体的人而言,与辩护人的会见是通往外界唯一可靠的通道。对不通晓日语的人来说,这条通道一旦变窄,连自己因何受到怀疑、接下来会发生什么都将无从知晓。会见不是形式,而是防御本身。
为了守护您重要的人,我从事律师工作。
外国人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华语圈人士的刑事辩护,以及其后的在留资格问题,欢迎向本所咨询。本所配备可应对会见、讯问陪同及会谈的中文翻译体制。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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