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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禁止会见等?|条件、部分解除的申请与准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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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禁止会见等?|条件、部分解除的申请与准抗告

什么是禁止会见等?|条件、部分解除的申请与准抗告

2026/09/04

禁止会见等是指对被羁押者,在认定有逃亡或毁灭罪证之虞时,由法官禁止其与辩护人以外的人会面及授受文书物品的决定。其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81条,属于与羁押相互独立的裁定。与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并不因该决定而受限制。

本文要点

  • 禁止会见等是与羁押相互独立的裁定,以有逃亡或毁灭罪证之虞为条件。
  • 禁止的对象是辩护人以外的人,与辩护人的会见不受限制。
  • 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禁止粮食的授受。
  • 可以申请部分解除,请求仅准许与家属会面。
  •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准抗告提出争执。

什么是禁止会见等?

禁止会见等,是切断被羁押者与外界联络的裁定。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有相当理由怀疑其逃亡或毁灭罪证时,可以禁止其与辩护人或受其委托拟担任辩护人者以外的人会见,并禁止授受文书及其他物品。

此处的关键在于,禁止会见等是与羁押相互独立的裁定。即便羁押的条件已经具备,也并不当然需要禁止会见等。两者应当分别判断,因而也可以分别争执。

禁止会见等究竟禁止哪些行为?

所禁止的,是与辩护人以外者的会面,以及文书及其他物品的授受。不过法律上也划定了不得禁止的范围。

行为在禁止会见等之下的处理
与辩护人会面不受禁止
与家属或友人会面予以禁止
与家属通信予以禁止
粮食的授受不得禁止
送入衣物或现金多包含在禁止范围内

实务上,禁止的范围由决定主文加以确定。也有仅禁止通信而准许会面的情形,因此准确确认决定的内容,是一切应对的起点。

禁止会见等会持续多久?

禁止会见等在羁押持续期间原则上一并延续。起诉前所附的决定于起诉后原样维持的情形,并不少见。

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保释获准则禁止会见等的问题随之消解。不过,保释获准有时需要数个月,在此期间与家属的联络将始终处于断绝状态。也正因如此,不应消极等待保释,而宜在羁押阶段即着手请求部分解除。

如何请求解除禁止会见等?

可采取的手段有两种:申请部分解除与提出准抗告。前者请求缩小禁止的范围,后者请求撤销决定本身。

部分解除的场合,例如请求仅准许与配偶或父母会面。应当举出具体情节,说明与并无共犯关系的近亲会面不会导致毁灭罪证,例如该亲属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并非证人、且会面时有职员在场等。关于准抗告,请参阅准抗告的说明。

禁止会见等与会见通信权有何不同?

两者所指向的对象并不相同,可整理如下。

项目与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禁止会见等的对象
相对方辩护人、拟担任辩护人者家属、友人、单位相关人员等
禁止会见等的影响不受影响会面与通信均被禁止
是否有人在场获解除时由职员在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刑事诉讼法第81条
争执方法对会见指定提出准抗告申请部分解除、提出准抗告

关于与辩护人的会见,请参阅会见通信权的说明。

在外国人案件中,禁止会见等会在哪些场合成为问题?

在外国人案件中,附加禁止会见等的倾向较为明显。共犯可能身在国外、以母语进行的通信查核费时、同乡之间可能互通消息等情节,往往被评价为毁灭罪证之虞。

然而其影响相当严重。母国的家属失去了解本人安危的途径;无法向工作单位说明情况,雇用因而丧失;甚至无法签署委托办理在留资格手续的文书。这些不利益与刑事处分本身并无关系,应当通过部分解除将其压缩到最低限度。

常见问题

问1 一旦禁止会见等,家属就完全无法会面吗?

视决定的范围而定,但通常会禁止与家属会面。不过,通过申请部分解除,有时可以获准仅与配偶或父母会面。请与辩护人商议。

问2 连信也不能寄吗?

在禁止授受文书及其他物品的场合,通信同样无法进行。不过可以通过辩护人转达本人的状况。至于粮食的授受,法律上规定不得禁止。

问3 会持续到什么时候?

羁押持续期间原则上一并延续。起诉后原样维持的情形也很多,直到保释获准才告消解的例子并不罕见。因此及早请求部分解除具有意义。

问4 对禁止会见等不服时怎么办?

可以提出准抗告,请求撤销决定。也可以一并申请缩小范围的部分解除。究竟采取哪一种,应当结合案情与时机判断。

问5 翻译人员可以会面吗?

翻译人员不能单独会面,须由辩护人同行并经由翻译交谈。即便已附禁止会见等,这种形式的会见也不受限制。

结语

禁止会见等所停滞的,不只是本人的生活,还有在外家属的生活。不知安危,无法向单位说明,在留手续也无从推进,日子却一天天过去。是否能够通过部分解除或准抗告,至少恢复与家人的联络,值得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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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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