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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的撤销事由与意见听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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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的撤销事由与意见听取程序

什么是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的撤销事由与意见听取程序

2026/09/04

在留资格撤销是指,对已持在留资格居留的外国人,因其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或者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等事由,而撤销其在留资格的处分。其依据为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之4,自2004年修法引入后,适用事由陆续被扩大。

本文要点

  • 在留资格撤销是使已授予的在留资格归于消灭的不利益处分。
  • 撤销事由大体分为不正当取得型与活动未履行、申报义务违反型。
  • 作出撤销之前,会由入国审查官进行意见听取。
  • 以不正当取得为由的,可能不指定离境期间。
  • 争议手段为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执行停止。

什么是在留资格撤销?

在留资格撤销,是使一度有效授予的在留资格事后归于消灭的处分。它可以在在留期间中途作出,这一点不同于因期间届满而不予在留期间更新。制度设立的背景在于,需要应对登陆或在留审查阶段未能发现的不正当情形,以及作为许可前提的活动实态嗣后丧失的情况。由于撤销给对方带来重大不利益,法律为此设有事前程序。

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

入管法第22条之4以限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撤销事由。主要内容如下,其中与活动相关的事由附有除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之外这一保留。

类型内容
不正当取得登陆许可以虚伪等不正当手段,作为不属于禁止登陆事由或符合在留资格而取得登陆许可
不正当取得在留许可以虚伪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等许可
未从事相应活动不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从事或意图从事其他活动并继续居留
3个月以上未活动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
配偶者活动持基于配偶身份的在留资格者,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
住所申报确定住所后90日内未申报,或者作出虚假申报

撤销程序如何进行?

在撤销之前,由入国审查官进行意见听取。首先送达意见听取通知书,给予当事人在指定日期到场陈述意见、提交材料的机会。可以选任代理人到场,也可以要求配备翻译。此处提交的材料与说明将成为其后判断的基础,因此收到通知时就应确定方针。若不到场而任由程序推进,己方情况可能未被记录在案便得出结论。

被撤销后会怎样?

其后的处置因撤销理由而异。以未从事相应活动或未履行申报义务为由的,会在不超过30日的范围内指定离境期间,要求当事人在该期间内出境。相对地,以虚伪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为由的,则不指定此种期间,可能直接成为遣返程序的对象。若超过指定期间仍然滞留,即处于非法居留状态。

对撤销处分不服时应如何处理?

核心手段是提起撤销诉讼,必要时并申请执行停止。争点通常包括:作为撤销前提的事实认定有误、明明存在正当理由却未被考虑、意见听取程序存在瑕疵等。行政程序法要求作出不利益处分时说明理由,所示理由记载是否充分,有时本身即成为争点。还须注意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起诉期间。

与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有何区别?

两者在丧失居留依据这一点上相同,但时期与程序不同。

项目在留资格撤销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
对象使现有在留资格归于消灭不准许延长期间
时期在留期间中途亦可作出于期间届满之际作出
事前程序法定的意见听取作为对申请的审查进行
其后指定离境期间或进入遣返程序因期间届满而丧失居留依据

离职满3个月就会被撤销吗?

并非立即撤销,而要判断有无正当理由。持就劳资格者离职后,会出现未从事相应活动的状态,但如果正在为下一份工作具体求职、因伤病无法工作、需要育儿或护理等,都可能被作为正当理由考虑。转职时应办理关于所属机构的申报,并保留能够说明活动空白期的材料。

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会在什么场面成为问题?

当婚姻或就劳的实态在侦查中被质疑时,往往会引发撤销的检讨。若被认定婚姻并无实态,则涉及配偶活动相关事由;若被认定从事与在留资格不同的工作,则涉及未从事相应活动的事由。即便刑事上获得不起诉,入管仍可能独立检讨撤销。刑事程序中制作的笔录,其记载有时会在日后的意见听取中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陈述内容须格外谨慎。

相关词条:资格外活动许可在留期间更新许可遣返事由

常见问题

问1 离职满3个月就一定会被撤销在留资格吗?

未必。撤销事由附有除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之外这一保留。仍在求职、正在治疗伤病、需要育儿等情况,都可以作为正当理由说明,重要的是连同材料一并主张。

问2 收到了意见听取通知,不去会怎样?

程序可能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推进,己方情况未被记录在案即被撤销。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场,收到通知后请尽早咨询。

问3 在留资格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回国吗?

视撤销理由而定。以未从事相应活动或未履行申报义务为由的,会指定离境期间;而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由的,则不指定期间,可能直接进入遣返程序。

问4 可以对撤销处分提出争议吗?

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必要时并申请执行停止。行政案件诉讼法设有起诉期间的规定,收到处分通知后应尽快研究对策。

问5 被撤销后就再也不能来日本了吗?

取决于其后的经过。在指定期间内自行离境与被遣返,禁止登陆期间的长短并不相同。若考虑将来再次入境,以何种方式离开日本就十分关键。

结语

在留资格撤销,是在生活仍在延续的途中突然抽走其根基的处分。离职、离婚、忘记申报等日常事件,都可能直接连接到撤销事由。意见听取是能够把己方情况留在记录中的少数机会之一。收到通知的阶段,就应确定要说明什么、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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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请见这里

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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