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被判实刑之后 强制遣返事由的适用与在留特别许可
2026/09/02
拿到永住许可之前,要经过长期的在留积累,还要接受关于平时表现和生计能力的审查。正因如此,永住者一旦被判实刑,家属的震动往往非常大,第一个问题几乎都是:这些年攒下来的一切是不是全都没了。
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罪名和刑罚的轻重。因为有的条文里,永住者的身分是有利的;也有的条文,对永住者一样毫无例外地适用。
本文梳理强制遣返事由如何适用于永住者,以及进入强制遣返程序之后,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50条规定的在留特别许可这条路还剩下什么。
永住者是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
永住者是放在入管法别表第二里的在留资格。别表第二着眼于身分或地位,除永住者外还包括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以及定住者。它与着眼于在日本从事何种活动的别表第一,在结构上并不相同。
这个区别最先起作用的地方,是入管法24条4号之2。该款针对因某些重大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人,但只限于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留的人。所列举的罪名包括抢劫、非合意性交等、自动车运转死伤处罚法2条与6条1项的危险驾驶致死伤、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22条等,而永住者属于别表第二,因此不在该款的适用对象之内。
4号ri与4号chi不看别表,一律适用
另一方面,也有永住者同样躲不开的款项。入管法24条4号ri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一年拘禁刑的人,并不区分在留资格属于哪个别表。不过依照但书,获得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判处部分缓刑的,只要实际需要服刑的部分在一年以下,同样被排除。
超过一年的实刑判决,正面落入这一款。永住者这个身分本身,并不能阻止该款的适用。
入管法24条4号chi同样不看别表。只要是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并受到有罪判决的人,罚金也好缓刑也好都同样构成。永住者的毒品案件之所以被看得很重,原因就在这个结构里。
与在留资格取消的关系
入管法22条之4规定了在留资格的取消,但其中最典型的事由,即三个月以上没有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对应的活动而继续在留,是以着眼于活动的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为前提的。对于以身分为基础的永住者,以没有从事活动为由取消,在结构上是难以想象的。
不过,以虚假申请取得在留资格,或者违反住居地申报义务超过90日的取消情形,则与别表的区分无关。当初申请永住许可时提交材料是否属实,日后仍有可能被追问。
实刑判决之后会发生什么
刑事判决确定,并被认定符合24条某一款项之后,入管的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等程序就会依次推进。这些程序所使用的材料,包括刑事案件中制作的供述笔录和判决书。也就是说,在刑事阶段说过的话,会原封不动地被带进入管程序。
根据警察厅令和7年的统计,永住者的总检举人数为3,175人,按国籍划分,中国为1,015人。数字本身就说明,永住者与刑事案件并非无缘。
入管法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这条路
即便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也不等于在留资格就此确定丧失。入管法50条规定了在留特别许可。
依照该条2项,被收容令书收容的人以及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享有申请权。依照3项,强制遣返令书签发之后就不能再提出申请。因此,什么时候提出申请,这个时间管理具有决定性意义。
该条5项把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平时表现、来到日本并在日本居留的经过、在留期间以及其他情况,法定为应当考虑的因素。永住者通常在留期间很长,家庭关系也大多完整地落在日本国内,因此有余地用具体材料把这些因素呈现出来。目前适用的运用基准是2024年6月修订的在留特别许可指引。10项规定,不许可时应当交付载明理由的书面。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的统计,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为2,424件,许可1,026件,不许可1,233件。
怎样理解50条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
入管法50条1项的但书列举了若干加重要件,其中并不包含4号chi。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无期或者超过一年的实刑,就不会被课以这些加重要件。实刑的长短之所以直接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正是因为这条规定。
家属在早期能做的事
第一,在刑事程序阶段就着手准备面向入管程序的材料。家庭生活状况、实际扶养关系、纳税与社会保险记录、与所在社区的联系,这些都会成为日后主张50条5项各项因素时的依据。
第二,确认是否被收容或者是否作出监理措施决定,掌握申请权产生的时点。既然3项设有限制,错过时机就连申请本身都做不了。
第三,就供述内容与辩护人反复推敲。刑事笔录在入管程序中同样会被使用。
本所的做法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会见与商谈。中文方面,本所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翻译常驻;其他语种则根据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在永住者的案件中,我们把量刑能否控制在一年以下这一刑事辩护课题,与准备佐证50条各项考虑因素的材料,放在一起同时推进。由于有些类型即便判缓刑影响依然存在,我们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对于是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也会从故意与过失的角度研究可以争辩的空间。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永住是很强的资格,但它并非无条件。弄清哪些条文会起作用、哪些条文不会起作用,才是决定下一步的基础。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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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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