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担任犯罪收益洗钱角色而被逮捕时: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与中国籍人士之在留资格
2026/07/20
将诈骗被害款项经由多个账户流转、或兑换为加密资产以掩饰来源之洗钱行为,近来查处不断。因受「协助汇款即可获取手续费」之招揽,自认未参与诈骗本身却遭卷入之在日中国人,亦不在少数。本文旨在梳理:本人或家属一旦被疑涉及洗钱,究竟何者成为争点,又将如何波及在留资格。
可能构成之罪名
明知系犯罪所得收益,仍伪装其取得或处分、或予以隐匿者,可能构成《关于处罚组织性犯罪及规制犯罪收益等之法律》第10条之犯罪收益等隐匿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此外,视出借账户名义之经过,尚可能构成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若认定与诈骗集团存在结合关系,则另须审酌诈骗罪之共犯责任。
争点集中于「对犯罪收益之认识」
此类案件之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所经手之金钱系犯罪所得一事,是否具有认识。侦查机关往往自报酬异常之高、分散汇款与分散名义等手法之反常、指示往来所用应用程式之隐密性等情节,推认其具有认识。然此等均属间接事实。受何种说明而参与、报酬金额是否尚在可解释为劳务对价之范围、与指示者之关系为何——将此类情节自初期即细致积累,仍存具体阐明欠缺认识或认识淡薄之余地。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风险
此类案件法定刑较重,现实上存在宣告实刑或逾1年拘禁刑之可能。果尔,即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该号包含宣告缓刑时之处理在内,须依条文就各号结构逐一精查。纵未至退去强制,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之素行评价(入管法第21条第3项),亦现实地导致更新不获准许。仅凭刑事程序之展望即感安心,于外国人案件并不可行。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据此,此类案件之辩护不应以公判取得缓刑为最终目标,而应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一旦不起诉,即无前科,亦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欠缺认识、于集团内地位之从属性、协助被害赔偿之态度、于日本生活之实态等情节,本所将透过检察官面谈与意见书具体呈明。
初动阶段之要点
- 沉默权系正当权利。「我只是汇了款」之善意说明,反可能以承认参与细节之笔录形式留存。
- 手机与应用程式纪录乃重要证据。删除恐被评价为湮灭证据,应先与辩护人商议再决定如何处理。
- 翻译品质左右结果。资金流向之说明繁复,译文偏差极易直接以供述矛盾之形态入卷。
关于本所与解决案例
本所长期投入多人参与之组织型案件,尤以受指为末端参与者之辩护,累积甚多。
例如,就被指涉及特殊诈骗取款行为之20余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或承受压力之处境,并主张欠缺犯意,终获不起诉处分。身处组织末端者,在未获悉全貌之情况下仅被赋予角色,此一结构与洗钱案件相通。
又如,就特殊诈骗收款角色而遭多次再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并竭尽主张与举证,最终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再逮捕迭起之局面,正须逐案切分争点。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洗钱案件中,当事人多有「不过是替人汇了款」之朴素感受,此感受与侦查机关所描绘之组织图之间,存在巨大落差。以证据填补此落差,正是辩护人之职责。及早咨询,可为之事尚多。
另,本文系基于2026年7月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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