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人士因反复短期来日实施惯犯式盗窃被逮捕时|短期签证盗窃、信用卡冒用与下次入境拒绝
2026/05/24
中国籍人士因反复短期来日实施惯犯式盗窃被逮捕时|短期签证盗窃、信用卡冒用与下次入境拒绝
1. 前言
近年来,警视厅等执法机关相继查处了一类案件:中国大陆居民以短期签证(观光、亲属访问、商务等)反复来日,在机场快线列车内、繁华商业区、旅游景点等场所,从他人手提行李中窃取现金或信用卡。报道中曾出现这样的案例:一名中国籍男性两年间十余次来日,在成田机场前往东京市中心的特急列车内,从外国观光客的背包中盗取现金及信用卡,并使用所盗信用卡冒名购入高额家电产品,最终以盗窃罪及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等被警视厅逮捕。
本文针对此类「以短期签证反复来日实施惯犯式盗窃及信用卡冒用」案件,面向当事人本人及其家属,简要说明刑事程序的流程、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及初动应对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2. 刑事程序之概略
盗窃罪(刑法第235条)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刑法第246条之2)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在盗取信用卡后于ATM提取现金、或在网络通贩中输入卡号信息购入商品之情形,盗窃罪之外另行成立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两罪构成并合罪(刑法第45条),处断刑由此进一步加重。此外,信用卡之非法使用还可能涉及「私电磁的记录不正作出罪、同供用罪」(刑法第161条之2)。
逮捕之后的程序流程,以警察48小时内之取调(调查讯问)与送致、检察官24小时内之勾留请求、法官10日之勾留决定、再加10日之勾留延长,合计23日之身体拘束为基本框架,此后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在反复来日之惯犯式盗窃案件中,余罪侦查往往长期化,多次再逮捕、再勾留连续发生,本人之身体拘束持续数月并不罕见。
3.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风险
在反复来日之惯犯式盗窃案件中,入管法上之风险呈现多重叠加结构。
第一,若有罪判决确定且所宣告之刑为「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则该当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构成退去强制(强制送还)对象。盗窃之被害金额、次数较大时,完全可能判处实刑而非缓刑判决,此时服刑结束后即直接转入退去强制程序。
第二,即使获得缓刑判决(执行猶予),亦须慎重审视第4号リ「执行猶予全部之除外规定」(即受执行猶予宣告且尚在猶予期间内者除外)之适用关系。缓刑系全部缓刑抑或仅部分缓刑、是否附保护观察等差异,将影响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之判断。
第三,本案件类型最关键之处在于:无论刑事处分结果如何,本案犯罪事实之存在本身,均将构成下次来日时之「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即「曾在日本被处以1年以上拘禁刑者」原则上自刑之执行终了或不再受执行之日起10年内被拒绝上陆。即使最终以不起诉、略式罚金结案,出入国记录中之犯罪事实仍将留存,下次来日时入境审查官将进行严格盘问,被拒绝上陆之可能性显著上升。
此外,一旦被退去强制,该外国人自被强制送还之日起5年(在恶质案件中为10年)内无法上陆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ロ・ハ)。即:刑事处分、在留特别许可、上陆拒否三层过滤器,将使继续来日之可能性大幅收窄。
4. 不起诉处分之重要性
以短期签证来日期间被逮捕之情形,本人在日本「无住所、无家属」之状态,勾留期间直接转化为归国延迟。此外,刑事处分一旦为实刑,则确定将面临服刑后退去强制及其后10年上陆拒否之长期不利益。
因此,本类型辩护方针之核心在于立体地构建三段防御线:(i)起诉前阶段获取不起诉处分、(ii)若不幸被起诉则争取罚金或缓刑判决、(iii)若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则在入管阶段最小化不利益。其中,起诉前阶段获取不起诉处分,乃后续所有阶段不利益最小化之起点。
获取不起诉处分之具体辩护活动,包括:与被害人之示谈交涉(被害赔偿、宥恕状之取得)、检察官面谈中主观情节之主张(窃取故意之不存在、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认识之不存在、惯犯性之否定等)、犯行经纬之人道情节之主张、本人反省状态之客观疏明等。
特别需注意,一旦被认定为「反复来日之惯犯」,不起诉处分获取将极为困难,故在初动阶段阻止「惯犯性」认定之辩护活动具有决定性意义。
5. 初动应对应把握之三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短期签证逮捕案件中,取调以日语进行,本人通过翻译应答。翻译表达之微差一旦固化于供述调书,公判阶段难以挽回。特别是「惯犯性」「主观认识」「共谋范围」等微妙事项,不可轻率应答,应与辩护人协议后再回应。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当番辩护士制度可加以利用,但选任精通外国人案件及惯犯式盗窃案件之私选辩护人,可自初动阶段起一贯推进不起诉目标主义之方针。
第三,安排经验丰富之翻译。警察、检察之指定翻译人未必精通法律用语。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于刑事程序全局均可使用。
6. 本事务所之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系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松村大介弁護士(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担任代表之法律事务所。本所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在刑事阶段至退去强制阶段一贯战略立案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護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赖人本人服务。
兹介绍本所相关解决案例供参考。
首先,针对涉嫌特殊诈骗出し子(提款人)行为之20余岁女性依赖人,本所综合主张其主观情节(受指示役欺罔、胁迫之状况、犯意之不存在等),成功获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组织犯罪之周边关与者,即使客观上参与犯行之事实存在,通过彻底争辩主观认识仍可能改变结果,本案例正是其例证。惯犯式盗窃案件中,「惯犯性」「故意」「共谋」等主观要件之彻底争辩,思考方式具有共通性。
其次,针对以观光目的来日之相谈者,因与日本人女性育有子女而丧失在留资格、以不法滞在被逮捕及起诉之案件,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成功办理婚姻及认知手续,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之许可案例,一次性获得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以短期签证来日期间被逮捕之依赖人,亦可对家属关系、在日期间、人道情节等有利情节进行体系性整理,于入管阶段之主张中加以活用。
此外,本所松村大介弁護士在不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第73条之2)认定案件中,取得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2,含目前係争中之关联诉讼)。此乃实务中首次促使入管厅认可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故意、过失要件论之成果,系松村流辩护方针中责任主义射程延伸至行政处分之现实结晶。在反复来日之惯犯式盗窃案件中,刑事阶段彻底争辩主观要件之活动本身,亦将构成将来入管阶段「责任主义射程」主张之基础。
万一刑事程序终了后转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所亦可与提携之行政书士协作,对在留资格相关手续整体提供一站式应对。
7. 结语
反复来日之惯犯式盗窃案件,对本人而言直接关涉「刑事处分」「退去强制」「下次以后上陆拒否」之三重不利益。初动阶段辩护方针之设计,将极大影响后续不利益之幅度。以短期签证来日期间家属遭逮捕之方、或过去来日期间曾因盗窃接受调查而担忧下次入境被拒之方,建议尽早咨询律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东京弁護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依赖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具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无罪判决获得、特殊诈骗案件不起诉处分获得、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获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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