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刑事事件 FAQ
2026/05/20
【第一章】逮捕直后・翻译・初动应对(Q1〜Q10)
Q1. 外国人家属在日本被逮捕,最初应做什么?
A. 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为最初判断。从逮捕至送检察院最长48小时,再加24小时决定是否申请拘留,之后最长20日的羁押——在此时间轴中,能否阻止拘留・实现早期释放・争取不起诉,初动分胜负。家属面会在禁止接见裁定下受限,但律师可不受时间限制直接会见本人。
Q2. 警察讯问时会有翻译吗?
A. 一般会有翻译。但翻译质量参差不齐,专业法律术语的细微差异常无法准确传达,本人供述与原意偏离而被记入笔录的事例并不少。在供述笔录签字前,务必通过律师确认内容。
Q3. 翻译费用由本人或家属负担吗?
A. 警察・检察讯问时的翻译费由侦查机关承担,法院翻译亦为国费。私选辩护律师会见・协商所需翻译,包含在律师费内或另行报价。本所中文母语对应,不另收翻译费。
Q4. 在中国国内的家属能委托辩护吗?
A. 可以。本所提供微信咨询、中国国内委托书办理、Alipay/微信支付汇款等服务。即便日本国内没有任何亲属・熟人,辩护活动的开展不受影响。
Q5. 可以通过微信咨询吗?
A. 本所微信ID「matsumua1119」24小时受理。3名中文母语员工轮班,夜间・节假日均对应。文字・语音・图片均可,警察传唤令・逮捕令的照片发送过来即能立即把握情况。
Q6. 深夜・凌晨・节假日也对应吗?
A. 紧急咨询24小时受理。逮捕不挑时间,刑事辩护以速度分胜负。微信・LINE・电话一次受理,紧急时直接转接至律师。
Q7. 律师什么时候来会见?
A. 最快当日来会见。逮捕后72小时是刑事辩护中最关键的时间段,本所建立了不错过这一时间段的应对体制。
Q8. 想联系警察,但不知道本人被关押在哪个警察署。
A. 通过律师,从本人姓名・国籍・逮捕日反向查询羁押场所有办法。即便家属通过熟人・单位・大使馆都查不到,律师以执业权限往往能查询到。请先咨询。
Q9. 大使馆・领事馆会被通报吗?
A.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本人有权要求通报大使馆・领事馆。中国国籍者可要求通报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但领事馆本身不进行辩护活动,刑事辩护仍需另行委托私选辩护律师。
Q10. 领事会来会见吗?
A. 根据领事关系公约,领事有权会见被羁押者。但实际运营时间有限,且不进行刑事辩护本身。生活物品的送达・本国家属情况通报等支援仅限有限范围。
【第二章】讯问・会见・面会(Q11〜Q20)
Q11. 律师会见与家属面会的区别?
A. 律师会见即便在禁止接见下亦可实施,无时间限制・次数限制・无人在场。家属面会通常15〜20分钟,警察在场,需要翻译,禁止接见裁定下完全被切断。只有辩护律师可与本人自由沟通,成为与外界唯一的渠道。
Q12. "禁止接见"是什么?为什么家属不能会见?
A. 禁止接见是法官对羁押中犯罪嫌疑人作出的,禁止其与辩护律师以外者(包括家属・友人)会面・通信的决定。出于防止与共犯串供和证据隐匿的目的,特别在有组织犯罪・毒品案件・外国人案件中常被适用。辩护律师可申请部分解除或提起准抗告。
Q13. 有解除禁止接见的办法吗?
A. 辩护律师可申请部分解除接见禁止或提起准抗告,争取对家属或特定人员的部分解除。家属关系、不存在证据隐匿的可能性、本人精神稳定的必要性等需资料化举证。
Q14. 讯问时应行使沉默权吗?
A. 一般而言,侦查初期沉默有利的情况较多。特别是日语不完全的状态下接受讯问,细微差异导致不利供述笔录产生的风险高,是否陈述应基于辩护律师建议判断。
Q15. 已在供述笔录上签字,能推翻吗?
A. 一旦签字,后续公审中翻案困难(刑诉法321条1项2号规定其证据能力易被认定)。但可通过争辩供述的任意性・特信性,举证外国人特有的语言理解问题来弹劾笔录的可信度。
Q16. 讯问中受到暴行・威胁,怎么办?
A. 会见时向辩护律师详细说明。违法侦查的主张在公审中是重要的防御方法,是否定自白任意性的根据。本所有追究违法讯问的实绩。
Q17. 律师可以多次会见吗?
A. 没有次数限制。本所在案件初期密集会见,之后视需要频繁会见。重大案件每两日会见一次也不罕见。
Q18. 会见时用日语还是中文?
A. 本所中文母语对应,按本人希望语言会见。中文・日语・英语均可。不经翻译的直接对话,能完全把握细微差别。
Q19. 可以送物品吗?可以送什么?
A. 通过律师可送达书籍・现金・衣物等(各警察署有具体规定)。即便禁止接见下,合法范围内的送达由本方代办。
Q20. 能请律师转达留言给本人吗?
A. 律师会见时可将家属留言传达给本人。反之,本人给家属的留言亦以中文原意准确传达。
【第三章】刑事手续・拘留・保释(Q21〜Q30)
Q21. 被逮捕后最长会被关押多久?
A. 逮捕后48小时内送检察官,之后24小时内判断是否申请拘留,拘留决定后原则10日,延长最多10日,逮捕至起诉・不起诉判断合计最长23日。起诉后保释未获许可时,到判决前持续羁押。
Q22. "拘留"是什么?能避免吗?
A. 拘留是基于检察官请求由法官决定的10日(延长最多20日)羁押。在认定有住居不定・证据隐匿之虞・逃亡之虞任一情况时发出。本所在拘留决定前提交意见书,争取拘留请求驳回或准抗告撤销。外国人案件中"逃亡之虞"易被定型化主张,因此身份保证人・在留资格・生活基础的举证为要。
Q23. "不起诉"与"起诉"的区别?对外国人意味着什么?
A. 起诉是检察官提起公诉,起诉后即进入刑事审判并留下前科。不起诉是不将事件提起审判的处分,无前科。对外国人而言,鉴于日本刑事司法99%以上的有罪率,一旦被起诉,在留资格受影响的概率高。争取不起诉是实际上最大的防御线。
Q24. "和解"是什么?外国人案件中也有效吗?
A. 和解是向被害人谢罪并赔偿,获得宥恕(谅解)意思表示的合意。和解成立是不起诉处分・缓刑・量刑减轻的重要情节。外国人案件中同样有效,但被害人可能因"对方是外国人"而拒绝,辩护律师交涉力受到考验。
Q25. 可以保释吗?保释金需要多少?
A. 起诉后可申请保释,获许后缴纳保释金即释放身柄。保释金行情150〜300万日元,重大案件超过500万日元亦有。外国人被告以"逃亡之虞"被驳回保释的倾向较强,需要护照预交、身份保证人确保、住所特定等彻底的举证战略。
Q26. 过期居留中被逮捕,能保释吗?
A. 起诉后的保释申请本身可以,但"无固定住所"易被认定,保释不被许可的概率高。即便保释获许,也可能被移送至入管收容设施,需慎重制定战略。
Q27. 起诉前拘留期满后会被释放吗?
A. 不起诉处分后,作为刑事手续会被释放。但有过期居留等强制遣返事由时,会直接移交至入管,被收容至入管收容设施。这是外国人刑事案件出口中最易误解的论点。
Q28. "裁判员裁判"是什么样的案件?
A. 故意致人死亡的案件,或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中,由3名法官和6名从一般市民中选出的裁判员合议进行审判。外国人被告的裁判员裁判中,文化背景的说明、适当翻译的确保、量刑相场的举证等专业性要求更高。
Q29. 可以上诉吗?
A. 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二审(高等法院)控诉,二审判决不服可向最高法院上告。外国人案件中,最大限度利用判决确定前的时间,并行准备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和强化生活基础的长期战略有效。
Q30. 简易命令是什么?罚款就能解决的话应该交吗?
A. 简易命令是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不开庭,仅以书面命令罚金等的简易程序。看似方便,但罚款前科可能成为在留资格更新时的不利情节,外国人案件中不应轻易同意简易命令,应争取不起诉处分的情况较多。
【第四章】在留资格・强制遣返(Q31〜Q45)── 最重要章节
Q31. 强制遣返(退去强制)是什么?
A. 强制遣返是日本认为不可在留的外国人,通过行政手续强制送回日本领域外的处分。依据是入管法24条,列举了非法入境・过期居留・资格外活动专门从事・特定刑罚法令违反等事由。与刑罚不同,强制遣返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行政处分,这一点须把握。
Q32. 强制遣返与退去强制是同义吗?
A. 实务上几乎同义。法律用语上"退去强制"是正式名称,"强制遣返"是退去强制处分执行(实际送回本国阶段)的通称。
Q33. 有缓刑判决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A. 会的。这是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最易被误解的论点。
入管法24条4号리规定无期或超过1年的徒刑・监禁判决为强制遣返事由,但该号但书排除了缓刑判决。然而,同条4号チ(毒品案件)、4号之二(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特定刑法犯)等,有多个类型即便缓刑判决也存在强制遣返风险。
"只要拿到缓刑就能在日本生活下去"——委托给这样解释的日本律师的结果,是委托人失去日本生活的事例不绝于耳。
Q34. 在留资格被取消的条件?
A. 入管法22条之4列举。虚假申请取得、活动不连续(3个月以上)、配偶者活动不连续(6个月以上)、居住地申报义务违反等。刑事处分不是在留资格取消的直接事由,但强制遣返处分确定后实质上失去在留资格。
Q35. 罚款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A. 一般罚款刑单独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的情况较多。但入管法违反引起的罚款、毒品相关法令违反的罚款直接构成强制遣返事由。罚款前科影响在留期间更新时的素行要件,累积后构成在留资格更新拒绝事由。
Q36. 不起诉处分就不影响在留资格吗?
A. 不能一概而论。
不起诉处分虽不留前科,但侦查履历本身可能在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永住许可申请・归化申请的素行要件审查中被考虑。重大案件中不起诉后也可能被移交至入管。
Q37. 永住者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A. 有强制遣返的风险。永住者・特别永住者也是入管法24条强制遣返事由的对象。
实务上对永住者的强制遣返运用有限,但毒品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中可能现实化。永住资格的安全神话不应依赖。
Q38. 特别永住者(在日韩裔等)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A. 特别永住者根据"入管特例法"(基于日韩和平条约的特例法),强制遣返事由比一般外国人大幅缩减。仅限内乱罪・外患罪・国交罪・损害国益・公安的罪等有限事由。
Q39. "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A. 有强制遣返的风险。在留资格的种类不阻却强制遣返事由的该当性。
但日本人配偶・实子的存在是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的重要积极要素。
Q40. "非法滞留者零计划"是什么?有什么影响?
A.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2025年5月公布的政策包,内容包含强制遣返手续的迅速化・遣返实务的强化・回国支援的充实。
不变更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24条)的定义本身。但运营层面的执行强化使得以往被忽视的轻微案件中也面临强制遣返风险显在化,需注意。
Q41. 没有故意・过失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A. 原则上,强制遣返处分与刑事罚不同,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
但本所就"责任主义的射程与入管法24条的构造论"向最高法院提起宪法论争,开展争取故意・过失要件必要性的先进性诉讼(详细记事)。本领域在日本国内具有罕见的专业性。
Q42. 被强制遣返后还能再入境日本吗?
A. 强制遣返处分后原则上设定上陆拒绝期间(5年或10年),期间内不能入境日本。部分案件永久禁止入境。
配偶・子女在日本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面向再入境的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或上陆特别许可申请。
Q43. 归化申请中犯下刑事案件会怎样?
A. 归化申请可能事实上停止或不被许可(国籍法5条1项3号的素行要件)。
即便不起诉处分,侦查履历本身也可能影响归化审查。需与刑事辩护并行重新构建归化申请战略。
Q44. 强制遣返手续的流程?
A. 违反调查(入管职员调查)、违反审查(入境警备官认定违反事实)、口头审理(基于本人申请的不服审查)、异议申出(向法务大臣的不服申出)、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强制遣返令书发付、送还——共7阶段流程。各阶段都有律师反驳・举证的机会。
Q45. 强制遣返令书发出后还能争辩吗?
A. 对强制遣返令书发付处分可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诉讼・无效确认诉讼)和执行停止申立。与暂时释放(仮放免)申请并行,可在送还暂停的状态下继续本案诉讼。本所在该领域有实绩。
【第五章】在留特别许可・仮放免・监理措施(Q46〜Q55)
Q46. "在留特别许可"是什么?
A. 对符合强制遣返事由的外国人,法务大臣(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特别许可在留的裁量处分。综合判断家属关系(日本人配偶・实子)、在留经历长短、生活基础、本人改造可能性等。与刑事手续并行推进面向在留特别许可的举证,是有罪可见案件的最后防线。
Q47.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标准?
A.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南"(令和6年3月修订),明示综合判断积极要素(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日本出生・长期在留的实子、难病等医疗事由、人身买卖被害等)与消极要素(重大犯罪、多次违反、退去命令违反等)。需符合最新指南的举证构成。
Q48. "仮放免"(暂时释放)是什么?
A. 仮放免是对入管收容设施收容的外国人,因健康・人道理由临时解除收容的制度。需缴纳保证金(最高300万日元)和确保身份保证人。仮放免中强制遣返手续仍继续,但可解除收容准备本案诉讼・在留特别许可申请。
Q49. "监理措施"是什么?
A. 令和5年(2023年)修订入管法导入的制度,代替收容、在支援者(监理人)监督下生活的机制。为规避长期收容弊端而设。监理人的选任、生活・出头的遵守事项等被规定。
Q50. 出国命令制度是什么?
A. 非法滞留者中,自行出头、过去无强制遣返处分历、无入管法上重大犯罪历者,可不经强制遣返而通过出国命令出国的制度(入管法55条之2以下)。强制遣返时的上陆拒绝期间(5年/10年)在出国命令时缩短为1年。作为自首相当的选择肢实务上重要。
Q51. 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人?
A. 强制遣返手续中的外国人,承认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后仍要求在留者。"承认非法残留→出头→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流程。在出头前向律师咨询、整理举证准备后再出头很重要。
Q52. 在留特别许可的许可率是多少?
A. 公布的统计有限,但具备家属要件(日本人配偶・实子)的案件许可率较高。另一方面,缺乏家属要件、有毒品案件历、有多次违反历的案件许可率下降。符合最新指南(令和6年3月)的举证战略分胜负。
Q53. 被强制遣返后,在日本有配偶・子女的情况下再入境的方法?
A. 上陆拒绝期间(5年或10年)内再入境需要取得"上陆特别许可"(入管法12条)。一般在配偶签证申请时疏明上陆特别许可的事情以图取得。许可是法务大臣的裁量,审查家属关系的稳定性、本人改造、过去违反的恶劣性等。
Q54. 难民申请中也会被强制遣返吗?
A. 原则上发挥送还停止效(入管法61条之2之6)。但令和5年修订后,第3次以上的难民申请或恐怖分子・重大犯罪者作为送还停止效的例外。难民申请的真正性・连续性的举证是关键。
Q55. 仮放免中再犯会怎样?
A. 仮放免被撤销并再收容,强制遣返被推进。新刑事案件起诉并有罪的话,在留特别许可的积极要素大幅丧失。仮放免中严格遵守事项必要。
【第六章】律师选择・费用・委托流程(Q56〜Q65)
Q56. 只要会说中文,可以委托任何律师做刑事辩护吗?
A. 不一定。中文对应只是前提条件,本质是"是否理解外国人刑事案件特有的论点"。入管法・在留资格手续的精通度、面向强制遣返的量刑战略的见识、中国文化・商业习惯的理解、与中国国内家属的合作体制——需要选择具备全部要素的律师。
Q57. 国选辩护人不行吗?
A. 国选辩护人中也有许多优秀者,但有不能选择辩护人、不保证遇到中文对应者、不保证精通入管法、会见次数・案件投入时间存在实质制约的结构性局限。重大案件・在留资格问题案件强烈推荐切换至私选。
Q58. 已经有国选辩护人,可以切换至私选吗?
A. 可以。从国选切换至私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保障。本所受任后提交辩护人选任届即完成切换。即便中途切换,本方接手案件,重新构建辩护战略。
Q59. 大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事务所,哪个好?
A. 像中国人刑事案件这样专业性高、需要入管法与刑事辩护双方见识的领域,专业特化的事务所更易出结果的倾向较强。大型事务所组织力胜出,但案件担当律师的专业性视分派而定。选择代表律师本人专业特化于中国人刑事案件的事务所才确实。
Q60. 律师费需要多少?
A. 视案件罪名・复杂度・羁押期间而异。一般刑事辩护着手金50〜100万日元、报酬金30〜100万日元为参考。在留资格相关手续、控诉审・最高法院案件另行报价。费用在签约前必以书面明示,确保委托后无追加请求的透明性。
Q61. 可以从中国国内汇款支付吗?微信支付/Alipay可以吗?
A. 银行汇款、微信支付、Alipay均对应。可咨询考虑中国国内汇款限制(外汇管理法)的分期付款、香港中转汇款等,按委托人情况协商。
Q62. 不起诉的话费用会减少吗?
A. 明示不起诉获得时的报酬金体系。起诉前的不起诉获得是最有价值的成果,签约时明确化其达成报酬金。结果不出时不发生报酬金。
Q63. 付不起着手金怎么办?
A. 分期付款、第三方支付(中国家属汇款)、案件分阶段化(仅会见的初期定点合同)等,按委托人情况协商支付方式。不要因经济情况放弃,请先咨询。
Q64. 地方居住者也能委托吗?
A. 北海道到冲绳全国对应。即便逮捕地为地方,本所律师在当地警察署・看守所会见,在当地法院进行辩护活动。远程咨询通过Zoom・微信・LINE实施。
Q65. 可以与中国国内的家属直接联系吗?
A. 可以。中文母语员工通过微信・电话直接与中国国内家属联系,进行进展报告・必要文件取得・汇款手续调整。也对应中国时间夜间(日本时间深夜)的联系。
【第七章】归化・再入境・上陆特别许可(Q66〜Q70)
Q66. 归化申请中发生刑事案件,今后该怎么做?
A. 归化申请不被许可的概率高(国籍法5条1项3号素行要件)。首先在刑事辩护中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归化变得困难时需要切换至永住许可申请或在留期间维持战略。
Q67. 过去因过期居留受到缓刑判决,已回国。还能再入境吗?
A. 有强制遣返历的情况下,上陆拒绝期间(通常5年或10年,恶劣情况永久)已设定。期间经过后的通常入境,或期间内上陆特别许可的取得必要。一般在与日本人结婚申请配偶者签证时,疏明上陆特别许可的事情。
Q68. 上陆特别许可是什么?
A. 对符合上陆拒绝事由的外国人,法务大臣裁量特别许可上陆的处分(入管法12条)。审查日本人配偶的存在、过去违反的恶劣性、本人改造状况、家属生活实态等。
Q69. 上陆拒绝期间内尝试入境会怎样?
A. 入境审查时被发觉则上陆拒绝,被强制出境。进而,虚假申报入境构成非法入境罪(入管法70条)的刑事责任,上陆拒绝期间可能被延长或永久化。
Q70. 被"现代律师像"选中的律师,具体实绩是什么?
A. 本所代表松村大介律师入选"现代律师像 支持社会的专业人才们"第一弹(弁護士JP・2025年10月)。代表性实绩包括:大阪高等法院推翻警察厅公式解释关于跟踪规制法文书警告的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茨城县公安委员会审查请求书提出仅9日后撤销枪刀法仮领置处分的裁定(令和8年5月11日)、取り込み詐欺被害事件取得解决金7,500万日元、非法雇用助长事件中将"故意・过失不要论"推翻的宪法论目前在最高法院系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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