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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司机被以过失驾驶致伤罪逮捕后|从「过失」之争到在留资格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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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司机被以过失驾驶致伤罪逮捕后|从「过失」之争到在留资格之保全

中国籍司机被以过失驾驶致伤罪逮捕后|从「过失」之争到在留资格之保全

2026/05/21

中国籍司机被以过失驾驶致伤罪逮捕后|从「过失」之争到在留资格之保全

近日,东京都内发生多车追撞事故,二十多岁中国籍男性司机以过失驾驶致伤罪(自动车运转死伤行为处罚法第5条)当场被现行犯逮捕之报道,引起在日中国人社会广泛关注。此类「并非故意,仅是不留神」之事故,对外国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并不仅是普通交通事件,而往往关系到在留资格之存续,乃至退去强制之命运。本文拟以同类事件为切入点,从刑事手续之流程、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退去强制风险、以至本所长期主张之「行政处分中责任主义射程」之论点,向身处不安之家属们作一整理性解说。

刑事手续之大致流程

过失驾驶致伤事件,与故意犯罪不同,多数案件中,被疑者在事故现场被现行犯逮捕。其后流程大致为:警察留置(最长48小时)→ 检察官送致(24小时内)→ 检察官请求勾留(最长10日,可延长10日)→ 检察官最终判断「起诉/不起诉/略式命令请求」之三选。

特别关键的,是逮捕后72小时内之初动期间。此期间内,被疑者将被反复讯问,调书一旦定型,往往直接左右后续公判及处分内容。对外国当事人而言,因供述调书系经警方指定通译翻译而成,些微之语气差异都可能在事后被引用为「过失之承认」「车速之自白」,因此选任熟悉外国人案件之辩护人,并配备专属通译,乃事关重大。

在留资格之风险(入管法24条之结构)

外国人刑事事件中,最常被忽视之要点,是「即使获得缓刑判决,也未必能继续在日居住」。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被处以无期或超过一年之拘禁刑者」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但同条同号设有但书,「全部缓刑之情形除外」。换言之,全部缓刑之情形下,并非自动触发该号;但若是部分缓刑或实刑(即使刑期短于一年),或满足其他号(如4号チ「薬物関係之有罪」)之要件,则缓刑亦无法救济在留资格。

过失驾驶致伤罪,依其情节,法定刑可至7年以下之拘禁刑或100万円以下之罚金。若以略式命令终结而仅科罚金,则原则上不构成4号リ要件;但若被以正式起诉,且法院科处一年以上之实刑,则即使作为初犯被起诉,结果之严重程度远超中国国内同类案件之想象。此外,纵使刑事处分较轻,下次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时,因「素行不良」之评价,更新申请有被拒绝之可能。

不起诉处分之决定性意义

正因如上结构,外国人刑事弁护之最优先目标,从一开始即应锁定于「不起诉处分之获取」,而非「缓刑判决之获取」。多数事务所对此点之理解尚浅,向当事人解释为「请放心,争取缓刑即可」之倾向尚存。然而,若辩护人对入管法24条各号之构造把握不足,将使依頼者面临即使刑事程序中获得缓刑、仍因后续退去强制程序而失去在留资格之严重后果。

为获取不起诉处分,本所通常会推进下述弁护活动:与被害人之示谈交涉(被害感情之缓和、宥恕状之获取)、过失程度之精细分析(被疑者是否有客观回避可能性、过失认定是否合理)、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叙述被疑者之社会复归可能性、家属支援体制、退去强制后之严苛影响)、被疑者陈述书之作成等。

初动应对之三大要点

第一,默秘权之行使。被疑者对警察讯问,「不得不回答之义务并不存在」之原则,是宪法第38条1项及刑事诉讼法第198条2项明文承认之基本权利。「我并未注意」「车速大概是X公里左右」等模糊陈述,可能在后续被反向用作过失之证据。除明确身份事项外,无熟悉刑事程序之辩护人在场之情形下,原则上不应作实质陈述。

第二,辩护人之早期选任。逮捕后立即可利用之制度,有「当番辩护人制度」(初次接见为公费)以及「私选辩护人」之选任。考虑到外国人案件中入管手续之并行风险,从最初阶段即选任熟悉外国人事件之辩护人,比起依赖国选辩护,更能确保一贯之防御战略。

第三,经验丰富之通译。警察、检察厅指定之通译人,并非全部为法律专家。中国大陆方言(北京话、上海话、东北话、粤语等)之对应亦未必充分。供述调书一旦因通译失误而定型,后续公判中之翻案极其困难。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依頼者本人服務。

退去强制事由中之「故意・过失」要件论(本所独自论点)

过失驾驶致伤事件中,本所特别重视之论点,是「刑事程序中所争之过失,在其后之入管程序中亦应被审查」。

传统入管实务认为,退去强制事由系行政处分,其判断不需要被处分者之故意・过失。但是,本所松村大介辩护士现正系属诉讼中之事案D-2(不法就劳助长事案、即苏女士事件)中,正面对此种行政实务发出挑战,主张:宪法第31条(适正手续)、第13条(个人之尊重)、第14条1项(平等原则)之解释上,作为对外国人施加重大不利益之退去强制,其判断中亦应及于责任主义(「无责任无刑罚」)之射程。

此论点对过失驾驶致伤事件之意义在于:纵使刑事程序中被认定为有过失,若该过失之程度极其轻微(如对方车辆突然冒出、视线被障碍物遮蔽等客观事情),则在后续之入管手续中,可主张「该过失程度尚未达足以剥夺在留资格之程度」「以欠缺责任非难可能性之事案为由施加退去强制,违反责任主义」。这正是从刑事辩护阶段即铺设伏笔之「双重防御线」思路。

本所之解决案例与体制说明

本所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辩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导,长期以中国籍依頼者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

代表性案例之一,是觉醒剂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起诉事案中,经彻底之证据分析、被告人讯问及反对讯问之准备,最终获得无罪判决(参考事例A-1,本所公开实绩,弁护士JP、ココナラ法律相谈、弁护士.com等多媒体收录)。此事案虽非交通事件,但其中展开之「客观事实与主观要件之精细分离」「警察捜查瑕疵之指摘」等技法,在过失犯之辩护中同样有效。

另一代表案例,是不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73条之2)认定事案中,首次取得前例所未见之在留特别许可(参考事例D-2,目前系属诉讼中)。此案例展开之「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责任主义射程之扩张论」,正是过失驾驶致伤事案中可活用之独自论点。

第三例,是观光目的入国之依頼者与日本人女性之间有子嗣、但因失去在留资格而以不法残留被逮捕及起诉之事案。在公的书类几乎不存在之困难情形下,一次性取得入管局之在留特别许可(参考事例D-1,弁护士.com收录)。此案例显示: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并行进行之复杂事件中,本所能否提供一贯且整合之战略。

本所之最大特征,是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对外国人刑事辩护而言,接见、讯问立会、检察官面谈、公判之全工序,由同一弁护士贯彻战略,至关重要。此外,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手续,可由本所合作之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结语

过失驾驶致伤事件,多数案件中刑事处分本身相对较轻,但对外国人当事人而言,其后之入管手续,反而往往构成更大之考验。从初动阶段即由经验丰富之弁护士介入,将「不起诉处分之获取」作为最优先目标,同时为后续之入管手续奠定主张基础,乃保全依頼者在留资格之最有效路径。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撰稿人信息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依頼者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有觉醒剂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案件中无罪判决之取得、特殊诈欺事案中不起诉处分之取得、难关案件中在留特别许可之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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